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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是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网络喷子    时间: 2022-11-25 16:49
标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从来没有任何法学学者给法律下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甚至可剥夺人们生命和自由的规则,又让人们不得不对其严肃、认真对待。笔者定义为,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社会规则。
究竟如何给法律定义,下面通过两则案例进行探讨,即便最后仍然没有定论,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也是有益的。真实的案例是发生在1883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另一则虚拟案例是“富勒的洞穴奇案”。有兴趣可以查下案例的内容,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赘述。笔者的观点是,在有罪无罪的讨论中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是由人们制定的,应当为人们服务;第二、如果具体规则的适用明显产生不正义的结果,应当按照法定原则进行解释;第三、违法应当受到惩罚,如果所受惩罚在现有规则下受到挑战,则应当对法律进行修改。
关于虚拟案例分析:关于背景的观点,案例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在已经脱离了社会存在的几个人,面对极其绝望的环境下,几个人有权利重新制定规则,制定规则的方式就是依照之前制定规则的方法进行。也就是相当于几个人重新制定了法律,在被救回的法院审判中,应当对几个人制定规则的程序进行审查,并依此作出最终的判决。关于制定规则的方式,中间退出的行为是否有效,即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达成契约的反悔?有无合理的理由?关于最终的结果,结果对于制定规则或者实施规则的过程是否有影响?关于规则的效力,对于生命的剥夺的理由是否应当成为限制法律效力的原因?在特定的背景之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是否符合常理?有无之前的经验?可否推行及产生的影响?
笔者观点:第一、在脱离社会族群、不知何时会回归,甚至已经绝望,求生成为唯一的要求的背景下,允许几个人共同制定新的“法律”,在基本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原有的认识规则进行制定,应当成为判定几个人是否有罪的考量因素。第二、尤其在已经达成约定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理由的反悔在制定者中间丧失了表达的权利,无效。第三、既然制定的程序已经“合法”,结果对于每个人相对公正,无论结果为何,应当遵守。第四、法律规定本身就是为了维持秩序,在过程中会产生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情况,尽管过程非一般认识的“人道”,但限于环境的条件,只能用另一种方式执行。在特定环境下,并不能单纯的认定为是一个换几个的情况,因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讨论一般的认识。而是为了维持唯一需求所采取的唯一办法。只能做出裁决,方式唯一。第五、前无先例,也不值得推广的前提下,仍然可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只需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对该行为进行合乎正当程序的讨论。
关于真实案例:明显是犯罪,程序不公,出于私心,独裁解释,伤害他人,规则是理性,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可依。法律,从古老的神秘的规则到现在公开的规则,唯一不变的是其本身具有的约束力。既然承认其约束力,就应当保证其权威性。法律又是为人服务的,如果不能让人类变得更好,那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人们也不必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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