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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倍、二倍、五倍?《民法典》下,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惩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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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片天空
时间:
2022-12-12 07:14
标题:
一倍、二倍、五倍?《民法典》下,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惩罚性 ...
《民法典》中并未单独设置知识产权编,但仍可见知识产权之条款规定穿插其中,共计52条。
其中最大亮点集中于,《民法典》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即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何为惩罚性赔偿?是否意味着,企业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了,即可主张该惩罚性赔偿?
今天,大摩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商业精英和企业精细化解析“惩罚性赔偿”!
一、
经典案例
A公司在2014年4月至6月期间举办“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简称“涉案活动”),在涉案活动官方网站、现场背景板、活动所涉的特技表演车辆车身、围栏等多处使用“挑战吉尼斯”“GUINNESS我是吉尼斯”等标识。
B公司为“吉尼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B公司在发现A公司在涉案活动中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A公司寄送过律师函,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A公司在知悉其举办的活动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与B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继续举办涉案活动。【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347号】
鉴于上述行为,法院认定A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故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按照B公司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确定A公司应向B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92万元。
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指的是对受侵权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其目的主要在于对行为人不法行为的惩罚及遏制作用。
事实上,该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并非首次出现,在2013年修正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已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修正版进一步将赔偿范围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扩大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即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民法典之惩罚性赔偿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悉,《民法典》出台前,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构成要件为主观恶意+情节严重。
通过案例大数据分析,法院并非都会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定,
而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定一般有如下原因:
(一)行为人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强,如行为人在被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甚至大量、突出使用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行为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上述案例中的涉案活动举办的城市多,且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宣传,侵权行为影响大、范围广,情节严重。
然,现行规定并未对“恶意”之概念及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常将“故意”和“恶意”混淆,难以实现惩罚性赔偿之作用,容易造成重复处罚情况。
此情况下,《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的“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即行为人主观过错要求,从“恶意”变为“故意”,更有利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然,这也意味着,并非企业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了,即可主张该惩罚性赔偿,仍需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
面对该惩罚性赔偿规定,企业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综上分析,我们企业可从惩罚性赔偿两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出发予以管控风险以及保护自身权益:
(一)当发现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应及时警告处理(如出具律师函、公函等)、或向主管部门举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固定证明行为人知悉涉嫌侵权行为的事实情况;
(二)若侵权人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及时予以固定侵权行为,以证明其行为的故意性及反复性;
(三)固定行为人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如侵权规模巨大、获利丰厚、持续时间场等。
综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的一大亮点,从根本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同时,因《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即知识产权包括: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使用范围亦予以扩大,我们企业更应做好相应保护工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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