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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权思维 vs 法律关系思维 [打印本页]

作者: 易嘉    时间: 2023-1-18 10:05
标题: 请求权思维 vs 法律关系思维
民法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其本质是体系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因此请求权思维的训练必不可少,只是其必须以法律知识的经传授为基础。
作为审判技术,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对手首先是法律关系思维,其以案件事实发展的时间线索引导检视思路,因而又称为历史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德国长期得到使用并切实发挥效果,每一份司法或行政判决都依据此种方法做出,律师们也通过这种方法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法律关系分析法则是法官用于处理通常存在争议的真实案例及日常处理卷宗的基础方法。
请求权思维与法律关系思维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思维与法律关系思维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规范搭建先于事实认定,后者是事实认定先于规范找寻。二者的对立在检视重心、审查次序与说理结构等方面均有体现。



请求权思维与法律关系思维的评价

当然了,虽然互为对手,但请求权思维与法律关系思维并非泾渭分明的,而是各有所长,请求权思维擅长具体纠纷的解决,而法律关系思维则更擅长于抽象体系的建构。可以说两者各有其主场,请求权思维中居于核心的请求权规范(主要规范),在法典体系中大多只是分则的具体规范;而法律关系思维中居于核心的法律行为、所有权等制度,在请求权思维中扮演的却只是辅助规范的角色。
有批评观点质疑请求权思维过分强调对抗关系,而法律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外在体系构建的视角下,上述质疑也许不无合理之处,但将关注重点置于原、被告的攻防关系中,恰是请求权思维作为裁判方法的优势所在。
当然了,即使各有所长,但并不妨碍两种思维互相补强。在司法裁判维度,法律关系思维对请求权基础的预选可起到辨识方向的助力作用。涉及物权变动时最适宜的检视方法也是法律关系思维。
在体系建构维度,请求权基础及其各层级的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恰是民法中大小“公因式”层层展开后的规范全景图,是民法的内在体系。而请求权思维的运用越纯熟,也就越能够推动法典体系的演进。
近现代民法典体系建构上均采法律关系思、法律制度思维。但体系建构方法是层层向上的公因式提取,而法律适用方法却是渐次向下的规范具体化,擅长体系建构的法律关系思维未必是法律适用的最佳技术。
<hr/>台湾的民法大师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中讲到,请求权方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并不排斥,在请求权方法的架构上,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更轻松地予以确定。
作为裁判方法,法律关系思维虽然可能有其不足,但它却是法律人未受请求权思维训练之前天然的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因为它以时间顺序分析法律关系,符合一般的认知习惯;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主线。
总结来说,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非相互替代的,而是在不同场合发挥不同的作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用来帮助针对已经确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而关系分析法的基本用途是在事实情况尚不清楚的情况下给出一个处理方法,这些事实在充足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方面还没有确定,尤其是针对有争议并且相关的事实需要被证明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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