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 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 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合议庭认为, 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 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 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 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 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 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 2018 年归还 本金 1653 万元的时间误写为 2019 年、将 2019 年 8 月 26 日归 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 500000 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 现;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 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 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 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 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 “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 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法院的逻辑叙述,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当事人北京银行并非法律的专业人士,也无法对聘请律师后律师的行为做出明确的预期(不然就是神仙了)。道德风险的含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而上述案例很明显北京银行并未做出以上举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若违约产生时,由违约方(案件中为贷款方)承担争议解决成本。伍万元律师费这一争议解决成本,相较于同类型案件其成本并未与其他同类型案件有很大区别,符合一般现状。北京银行已经履行了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审慎义务,聘请了持牌律师前来代理此案件,律师代理此案件后的专业技术水平北京银行无法也不可能做出明确的预测。然而北京银行却需要因本方律师未能完全符合法院的预期而承担已经受合法合同约束的争议解决成本,权责不对等。法院直接斥责银行未履行审慎义务明显是越权超裁的认定,不予认可律师费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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