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反思经济学“产权”概念

发表于 2022-11-30 14:10:16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笔:反思经济学“产权”概念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国民经济当中生产要素的结构决定其产业结构[1],市场环境下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其结构能够不断优化的必要前提。这也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主要逻辑。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特有的中间组织形态,在生产要素的整合上扮演着关键作用。对于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的排他性占有和生产要素的高效使用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排他性占有或者“产权(property rights)”概念是刻画企业生产的基础[2]。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企业本身就是一种产权结构安排;资源自由流动的实质正是产权自由流转;清晰的产权界定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都是经济效率的重要保证。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经营方式相较于前两次工业革命时期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力资本和信息数据已然成为当下互联网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然而放眼广袤的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土地为首的实物资本(physical capital)在经济组织(例如家庭、农业供销合作社、乡镇企业等)生产过程中仍旧是难以替代的。在中国,同时作为社会生产要素和私人财富象征的土地如何确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二十一世纪以来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困境是其集中体现。事实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约束下的乡镇企业出现的产权不明、责任模糊和组织机构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为社会各界所公认,可是一旦涉及改进建议则争论骤起,并且争议的内容不仅局限在有关主体如何做出决策,甚至还触及到了理论概念的建构,引致我们对于社会科学的反思。

        产权理论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并没有对财产权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他的研究侧重在财产权的使用[3]。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阿尔钦如此定义产权:“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4]这似乎是在说,产权具有一种特定的权利结构,包括最基础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诸种权益。这种定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用处有限,因为在对一束产权的权利结构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对派生权益的交割。道格拉斯·诺斯将产权主要看作是一种商业权利,他认为确立产权能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激励,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相接近。[5]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一致认定只有明晰的私有产权才能创造高效率,然而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乡镇集体企业在没有明确私有产权的情况下实现繁荣,这该如何解释呢?

        对此,李稻葵提出了“模糊产权”概念,用来解释市场不完善、管理经验欠缺的条件下企业面临较高的内外部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通过“模糊产权”这种次优选择来形成有效率的制度安排。[6]社会学家周雪光则提出了“关系产权”概念来解释经济学家眼中的“产权残缺”现象,“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些形式的妥协、分享和出让等策略,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7]周其仁的解释是,中国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遵循的不是市场合约,而更类似于社会性合约。[8]从这些中国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集体产权的配置是一个颇有中国特色的问题,经济系统嵌套在更广大的社会网络之中——这种卡尔·波兰尼论述的“嵌入性(embeddedness)”在中国社会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产权”界定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不仅是实证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命题,还涉及价值判断的成分。从古希腊哲学到洛克、卢梭、康德以来的西方现代哲学始终在讨论“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定义;中国古代思想家同样也有对“财产权利”的定义。可以说,“产权”概念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它深植于其所属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之中。我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家更应该回溯基础理论概念,从中国历史事实出发描述不同情况下财产权利束的权利或关系结构,并更细致地分析其结构对于微观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hr/>[1] 张培刚认为:“工业化就是国民经济中一系列基要生产函数(或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化的过程”(参见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受此启发,我想“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可以理解为“生产要素的结构”或者林毅夫的“要素禀赋结构”,它的变化决定着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

  [2] 由于对经济科学的目的与本质最核心的争论可以被看作是关于个体行为(消费、生产、休闲等)的争论,并且人类行为的动机是由产权系统所框定,究其根本,可以说,经济分析正是关于财产的分配与使用。参见Enrico Colombatto (eds), The Elgar Companion to th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4.

  [3] 科斯将财产权看作是一种“权利束”,他用无线电频谱来类比财产权:“在给定频率下释放的电辐射关键取决于其用途和邻人使用的频率”。参见Coase, Ronald H. (1988),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London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4] 约翰·伊特维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046页。

  [5] 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

  [6] 参见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理论》,载《经济研究》,1995年04期。转引自汤鹏主:《中国乡镇企业兴衰变迁(1978-2002)》,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9页。

  [7]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02期。

  [8] 参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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