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发表于 2022-12-31 17:05:03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四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在前面所发关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的短文中,曾试图明确这样一个看法:脱离具体历史环境、具体职业、具体人、具体事讨论法律和道德何者为重问题,是空泛的,也不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思索。今天在网上看到这样案例,很有典型性,也很能触动人心:
第一个案例:今年六月,江苏省某地一超市,一位67岁大爷,在挑鸡蛋的时候,偷偷拿二个鸡蛋塞进去自己的口袋,等他把其他东西结了帐准备离开时,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他的裤子口袋鼓鼓囊囊,拦下了他,要求其说明情况,老人不够配合,后又过来几名工作人员与其交谈,其中有工作人员拉扯二下老人的袖子,随后双方陷入短暂僵持,谁知这位大爷忽然倒地不起,超市工作人员当即打110、120,另外还是两位顾客对大爷进行了胸外按压急救,120到后,把大爷送进了急诊抢救,可惜,没能救过来,大爷去世了。大爷的家属认为是超市工作人员造成了大爷的猝死,告到了法院,索赔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8万元。当地热议如潮:有人说,超市应该赔点钱,因为如果不是超市工作人员拉住大爷理论,大爷就不会死;也有大部分人觉得,要是超市看见别人偷东西都不敢拦,那这超市还怎么开?争论不休前几天法院宣判: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超市一分不赔。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老人的逝世表示了惋惜。被告员工和谷某(去世大爷)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用手拉住谷某的衣袖,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超市拨打了110、120,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思考这个案件,就碰上一个焦点:当道德上的同情与法律上的公平产生矛盾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当弱者遭遇不幸时,人们很容易产生怜悯之心,老人因为两个鸡蛋猝死,也的确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公平归公平。出了事应该讲道理,不能和稀泥,不能因为老人意外去世,家属深陷悲痛,就強行让超市承担责任,据说法院宣判后,网友大呼“判得好”
   第二个案例:去年三月北京某火车站进站口,67岁的刘女士正排队准备进站,排在前面的63岁的王女士突然从前面转身,急匆匆地逆行往外走,刘女士让了一下,因为王女士步子太急,还是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了,刘女士急忙把王女士扶起来,王女士站起身,又急匆匆地赶火车了。相安无事十几天后,刘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女士上火车后就严重头痛,意识不清,被紧急送医后,发现是脑岀血,抢救15天后,还是去世了。接下来,王女士的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62万。今年9月法院判了,也是驳回王女士家属全部请求。判决书说:王女士从进站口逆行岀来,她自己应该多加注意,避让顺行的旅客。由于不留心,碰到刘女士行李箱摔倒,是其自己的过错;刘女士作为正常排队进站的旅客,行李箱没有超大超重,也全程都在她的控制之下,没有过错,而且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予见。这个判决也得到了网友的赞赏。有的网友说,希望法院坚持原则,不要搞死者为大,因同情而判决。而人民日报在谈到相关问题时则说:在法律面前,无所谓強者弱者。面对责任,没有“弱者有理”,也没有“死者为大”。我们要追究的是谁对谁错,而不是谁强谁弱。
  这两个案例从网上都能查到,还有视频。诸位知友有何感触?我是很为法院的两个判决叫好的,理由有:
1.两个判决对逝去的人均表示了惋惜和关怀;
2两个判决对造成人死去的事情的责任进行了切合实际的划分;
3.两个判决均依照法律的规定,义正言辞地驶回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
4.两个判决均保护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5.两个判决场直接或间接地遣责了违反公共场所道德的人的行为。
  从这两个案例的发生及其判决结果,我们能不能引申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道德和法律都是现代社会发展十分必须且重要的:如果硬要在二者的重要性上划分出等级来,那只能是相对在某些时期,某些专业,某些事情,某些特定阶段上。
2、道德相对温和些,法律相对严厉些。
3道德和法律的具体内容往往是相互渗透,其作用是相互补充的,相互促进的。
4.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一定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不能主观地认为:他们二者中谁是我衷爱的,谁是对我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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