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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陕西韩城市62岁老人王某,因发现自己养育了37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加之近两年,夫妻两人的关系也是越来越差,经常时不时的就吵架,还曾报警处理,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宣判离婚。而女方表示,自己为家庭付出得太多,如果离婚将无地方可去,而且自己已经60岁,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两已经生活这么长时间了,两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也存在和好的可能,所以不予离婚。
单从报道的内部来分析,这个判决的结果是有待商榷的,网上也不乏反对甚至调侃反对的声音。首先,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有一个的优越的“调解制度”,如果法院认为不离婚对两个老人更有利,那就应该在庭审前,充分利用好调解制度。其次,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客观上,双方是满足了离婚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为基础,而不是以未来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为依据。如果未来和好了,还可以复婚啊!
我们讲,法不容情,但法律也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判决书和法条。法律的无情和有情的前提,都必须是客观的证据,而不是个人的喜恶和联想。
我们回头来看2018年《我不是药神》,这是一部感动了无数人电影,也曾让许许多多的法律人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影片中适用法律的得与失。但是总体上,该判的判了,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轻判。而电影的原型人物,最后是无罪释放的。为什么电影中没有无罪释放,来一个大快人心的结局,皆大欢喜呢?
因为现实中的勇哥,从一开始就一直是无偿地“海淘”相关的药品,不满足售卖假药定罪的法律要件。而电影中的程勇,有谋取私利的情节,并且还窝藏过通缉犯。所以,最终的罪行认定不同,结果也就不同。但是,法官结合案情实际,给出了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的量刑。
而这种量刑,合情合理合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底线,又满足了人民群众感性的心理需求。而这种法律的温度,是不是比老人王某离婚案中的温度更舒服?
包括现在关注度很高的“劳荣枝案”,有太多的声音认为劳荣枝不死不足以泄民愤,这种“温度”就一定合理合法吗?
劳荣枝案有几个人证,有几个物证,有多少是口供,有多少结论是在口供证明口供的基础上脑补的?
劳荣枝死不足惜,但是历史上有多少冤假错案都是屈打成招后“口供证明口供”,甚至是通过口供去捏造证据结果?内蒙古的呼格案,石家庄的聂树斌案,这都是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
我们现在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调重实证,轻口供。相关人土是否考虑过,如果劳荣枝在刑拘期间沉默零口供呢?如果法子英当年是零口供呢?
法律的温度,实际上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我不是药神》的最后,程勇说:“我相信今后会越来越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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