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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要准确识别请求权,则必须对规范的类型进行区分。
当我们接到某个民事案件时,第一步是认真了解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主要问题,提出对于解决方案的初始想法。然后,再使用请求权基本框架审视案件事实,寻找可以支持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基础,即所谓的法律规定。
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裁判规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严格地说裁判规则的含义更为宽泛。
请求权基础的第一步就是找出对应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基础可以在一个合同里面找到,也可以在某个法律条文、多个法律条文的结合或一个合同和一个或多个法律条文的结合中找到。
在确定哪条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到某个案件之时应当特别慎重,因为它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实践中在这个步骤也会碰到棘手的问题,由于法律秩序发展得日益复杂,法院和立法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数量庞大,这个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
当然并非所有的规范都是请求权规范,法律还可能包括纯粹的定义、宣导、描述或者介绍性的条款。请求权基础思维借鉴诉讼中的攻防结构,将民事规范划分为请求权规范(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三种基本类型。同时,法律规范的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要规范
所谓主要规范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说得更为直接一些,就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
假设若某案件的原告请求被告“过错损害赔偿”,那么在请求权基础思维之下,首先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据以支持这些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如下:
《民法典》第1165条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典型的过错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其成立要件是否满足由原告举证。凡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范,均为请求权基础。民法规范中的请求权基础的数目非常有限,体量最大的是辅助规范。
辅助规范
辅助规范是对主要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进一步说明,但辅助规范也有层级之分,下级辅助规范的法律效果是上级辅助规范的构成要件。如:
《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这是对第1165条第1款的法律效果的进一步说明,因为这是对请求权基础的成立要件的进一步说明,举证责任仍归原告。防御规范
防御规范是指排除或限制另一规范法律效果的规范。防御规范可分为三类:
- 主要规范的防御规范,
- 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
- 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
防御规范也可能有其辅助规范,甚至是多级辅助规范。如: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分句内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所以第1分句规定的是权利未发生的抗辩,该规范就是防御规范,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在原告与被告的攻击与防御结构之中,防御规范为被告的防御提供支持。 该款第2分句但书的内容“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是排除防御规范的适用,是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这是原告的工具,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所以防御规范的防御对象可以是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也可以是另一个防御规范,对象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请求权基础弥合了民法编撰的不足
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实证规范采用总分编制,其排列顺序是从一般到特别,适用范围越广、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体系位置越在先。
而请求权基础思维对规范的检视顺序恰恰相反,是从特别到一般,请求权规范直指请求权的产生,与案件事实距离最近,其各级辅助规范则可能由近及远、由特别到一般层层推进,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在辅助规范中的层级反而越低。高抽象规则在辅助规范中一定处于低层级,但低层级辅助规范却未必一定有高抽象度。因为辅助规范有两类:一类抽象程度高,为多项请求权基础共同的辅助规范,属于“公因式”规则;一类抽象程度低,仅对特定请求权基础发挥辅助功能,常附于特定请求权规范而出现。
因而,现有民法规范的编撰方式无法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请求权方法则提供了弥合规范裂缝的工具。
- 部分编制之下,请求权基础规范依其类型分散于分则各编之中。
- 在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的分类下,总则编的规范大多为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或防御规范,如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合同请求权的辅助规范,诉讼时效是各类请求权基础的防御规范。
- 按抽象程度将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划分为两类:一类抽象程度较高,构成各类请求权基础共同的辅助规范或防御规范,属于“公因式”规则;另一类抽象程度较低,仅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发挥辅助或防御功能,常附从于分则中的请求权规范而出现。
<hr/>通过识别请求权基础,梳理其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并在法效、要件、抗辩与举证层面系统优化“已条文化的请求权基础”,一方面可对既有规范中的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进行体系整合;另一方面这种地毯式检查也标记出林林总总的法律漏洞,须借助”未条文化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漏洞填补。
本文参考资料:
- [德] 汉斯·布洛克斯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
-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以民法适用为视角》
-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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