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通告未保障村民知情权等权利,被判 ...

发表于 2022-9-22 18:15:5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通告未保障村民知情权等权利,被判 ...

【案件回放】

小钊系西安市xx区十里铺xx村村民,长期居住在xx村,西安市相关部门组建的西安xx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与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xx村整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内容:整村拆迁改造范围,华山厂以南、汉森路以北、幸福路以东、黄家坡村以西(具体范围以测量红线为准),xx区十里铺街道xx村集体土地及地上合法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xx村整村拆迁改造主体为西安xx生态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整村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支持改造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现场,腾空房屋,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整村拆迁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突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实施其他有碍征地拆迁的行为;该通告发布之日零时整为xx村整村拆迁改造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本次拆迁改造范围内所有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自然资源管理、建设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房屋建设等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整村拆迁改造有关工作;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平拆迁,整村拆迁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扰乱整村拆迁改造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大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发布后,小钊认为该通告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撤销二被告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通告。庭审中,西安市相关部门辩称,小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涉案《通告》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西安市xx区相关部门辩称,《通告》是公示性告知文件,其本身只属于阶段性行为,并未针对被答辩人设置权利与义务,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另外,《通告》程序合法,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关于xx村整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违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通告未保障村民知情权等权利,被判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中,案涉《通告》发布在征收范围内,并未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二被告提交证据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虽与原件无误,但张贴时间、公告方式不祥。《通告》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对被征收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未依法保护到位。故《通告》的作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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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实施征收,张贴发布的征收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对征收土地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发布的征地公告中,张贴时间、公告方式不详,该公告不合法,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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