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用法律》系列①:如何规范表述法律文件的简称

发表于 2023-4-14 19:54:52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引用法律》系列①:如何规范表述法律文件的简称


【小编按】
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郭继良著《如何引用法律》一书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体系化地研究引用法律问题的专著,针对“引用法律”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日常工作中最为高频的需求,围绕“如何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和“如何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梳理了法律实务中引用法律不规范、不严谨、不准确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规范引用的方法和路径。
法信公号自今日起推出《如何引用法律》系列,从该书摘编若干篇目,以飨读者。今天法信小编推出第一期《如何引用法律》系列①:如何规范表述法律文件的简称。

正文节选

在裁判文书和法律图书引用法律文件时,为追求行文的简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名称常使用简称(又称缩略语)。但由于缺乏规范,存在法律文件简称的表述不合理、不得体及使用法律文件简称不当的问题。
一、法律文件简称表述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件简称表述的基本要求,一是简明性要求,二是识别性要求。
(一)简明性要求
“简明”即既“简短”又“明确”。为了实现“简短”,需要省略文件名称中的部分文字;为了确保“明确”,则要求保留文件名称中的基本信息,能够表达出法律文件的基本内涵,具有“自明性”,同时还要得体。
1.保留文件名称中的基本信息
简称要保留文件名称中的基本信息。在文件名称(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中,名称结构通常为:发文机关、发文事由、文种形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发文机关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事由体现为主题词,即表达该司法解释主旨的核心词、关键词;文种形式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的 “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形式。主题词+文种形式属于司法解释名称中的基本信息,应保留,而发文机关及原名称中的介词、连接词等一般可省略。
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点评:例1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可省略,介词“有关”及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领属关系的“的”属于简称中的冗赘信息,应省略。“民法典”是该文件名称的重要特征,属于基本信息,以保留为宜。例1的简称可改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类似的瑕疵简称还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为“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等。

2. 表达法律文件的基本内涵
在对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主题词进行缩写时,要确保缩写后的主题词能够表达法律文件的基本内涵,不致使人产生误解。如《商业银行法》中的主题词为“商业银行”,缩写为“商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商行”一词,一是指进行贸易活动的公司;二是指商店(多指较大的)。显然,将《商业银行法》简称为“商行法”不能表达商业银行法律规范的基本内涵,而会使人以为是关于贸易公司或是较大商店的法律。类似的瑕疵简称还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为“消法”,会使人误以为是公安消防工作方面的法律。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为“台资法”,使人误以为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资产方面的“法律”。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
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简称为“反法”,理由是:(1)“反法”这一简称过于简略,未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涵和特征;(2)容易产生歧义,“反法”会使人误以为是“反面的方法”“反对的方法”甚至是“反法西斯”;(3)会与其他几部名称中含有“反”字的法律简称混淆,如《反垄断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食品浪费法》《反外国制裁法》等。

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执行解释》)。点评:该简称不妥,一是“执行”两字未揭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涵,二是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的简称混淆。类似的瑕疵简称还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问题解释”,等等。

3. 具有“自明性”
法律文件的简称还应该具有“自明性”(少数“弱识别力简称”除外),即如同图表、图例一样,不加说明也能使读者明白其含义,并能从该简称中判断出该文件的全称。不论是在裁判文书还是在法律图书中,由于简称过于简略,缺乏“自明性”,而使读者无法判断是何法律文件的简称的,比比皆是。例如,将《著作权法》《枪支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意简称为“著法”“枪法”“反法”“老法”等。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为“公登”,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简称为“资登”,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为“信公”,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为“道条”,等等。在司法解释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为“公释二”,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为“合释二”,等等。这样的简称都是简而失度,简而不明,虽然比规范的简称字数更少,但带来的是名称不明确和歧义,得不偿失。

4. 得体
法律文件简称特别是司法解释文件的简称一定要得体,避免简称不伦不类,甚至令人产生不良联想,上述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为“反法”就是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类司法解释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往往是负面的词,如盗窃、诈骗、强奸,这些负面词+文种形式,会使人产生不良联想。例如,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伪商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作弊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卖淫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人损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精损解释”,等等。上述例句可分别改写为:“办理涉伪劣商品刑案解释”“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案解释”“办理涉卖淫刑案解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就较为得体。

(二)识别性要求
法律文件的简称应该具有很强的识别力,能将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件的简称相区别,在全书稿各处使用而不会与其他同类的文件或不同类的文件简称相混淆。符合此要求的简称,是“强识别力简称”,而表述为“本法”“解释”“批复”等的简称属于“弱识别力简称”。这两种简称分别适用于书稿不同的语境中。
1.能区别此文件与彼文件
例如,一件简称为“教育法”的法律,可能是《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的一件;简称为“企业法”的法律,可能被识别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或已被废止的三件外资企业法之一;一件简称为《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分别表述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知识产权证据规定”。

2.能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与其他部门的文件
法律书稿中引用的法律文件除法律外,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但一些司法解释的简称缺乏司法解释的特征,如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企业改制规定”,粗看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文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企业如何改制作出规定,只能就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作出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会计师审计规定”,读者很可能误认为是一件会计业务方面的规范文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出版解释”,读者会误认为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章解释文件;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毒物解释”,怎么看也像是毒理学方面的名词。为了凸显司法解释的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的文件简称相区别,一些法律图书把司法解释名称中的文种“解释”“规定”“决定”等表述为“司法解释”,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等。

3.能区别关联性文件
一些法律文件彼此间具有关联性。一是横向关联:法律文件是系列性的,如《刑法修正案》有1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保险法、专利法的司法解释各有数件。二是纵向关联:同一法律文件在历史上有多个版本,等等。法律文件的简称要体现这种关联性。对于横向关联文件的简称,一般都能以(一)(二)(三)……作为标志轻易地加以区别。而对于纵向关联文件的简称,尤其是文件名称近似的,则不易区别。
例4 对于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发了以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法(刑二)发〔199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4月24日,法释〔2019〕6号)。
点评:这五件司法解释的名称相同或相似,难以区分,可以简称为“1991年减刑假释规定”“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2015年减刑假释规定”“2019年减刑假释补充规定”。一般来讲,从全称到简称是做“减法”,但必要时可以做“加法”,即加注法律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年份。这样,既可以对关联性文件作出有效的区分,又可以标明司法解释的制发年代,体现这一组文件之间的演变、承继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类似例4的关联性文件不少。如果需要在同一部书中反复地提及这些文件的简称,采用这种方法效果比较好。

二、使用简称的策略
使用简称除坚持简明性、识别性要求外,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书稿及书稿不同的语境中,可以灵活使用不同形式的简称。
1.引用的法律文件较少、较单一的语境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在对某件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解读或阐述办理某类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语境中,引用的法律文件往往较少、较单一,法律文件简称之间“撞车”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使用“本法”“条例”“解释”“规定”等“弱识别力简称”。

2.引用多件法律文件的语境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引用多件法律文件的,要特别注意文件简称的差异性。法律图书中常见有“若干规定”“若干解释”的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名称含有“若干规定”“若干解释”的不少,如果在同一本书稿中需引用多个不同的“若干规定”“若干解释”,就容易发生混淆。例如,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解释”还有一个“规定”,分别简称为“专利权纠纷解释”“专利权纠纷解释(二)”“专利法规定”较适宜。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既有针对程序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针对实体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分别简称为“植物新品种纠纷解释”“植物新品种纠纷规定”“植物新品种纠纷规定(二)”较适宜。
例5 某刑法罪名精释图书在同一页内出现《解释》《“两高”的解释》《“两高”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在前面交代了这三个文件的简称,即分别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评:例5中三个简称为“弱识别力简称”,都未揭示司法解释的主旨,且差异不大,读者容易搞混。分别简称为“审理诈骗刑案解释”“办理灾害刑案解释”“办理机动车刑案解释”较适宜。

例6 某审判实务专著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2月18日),简称为“《意见(一)》”,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6月18日),简称为“《意见(二)》”。点评:例6中的简称虽然使得文件名称由冗长转为简短,读者却无法弄清楚“《意见(一)》”“《意见(二)》”到底是指哪一个意见,或以为两文件为系列性文件。如果以简称揭示其主旨,分别改为“办理毒品案件意见”“办理麻黄碱案件意见”,效果就好得多。

3.引用修改前后的法律文件的语境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公布的《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把现行的《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1979年通过的《刑法》分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1979年《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一般不标注年份,但在与修改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照阐述的语境中,则标注年份,以便提供一个比较、对照的清晰视角。例如,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但在与1979年《刑法》对照时,则简称为1997年《刑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事诉讼法》,但在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照时,则简称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

4.引用具有演变、承继关系的关联性文件的语境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在同一部书中反复地提及关联性文件时,需采用“强识别力简称”,必要时,在简称中加标修正年份。详见上述“3.能区别关联性文件”的论述。

5.在主要供专业人员阅读的图书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在一些内容比较专业、以专业人士作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法律图书中,可以采用法律文件的文号、条文数、会议的召开地、会议的序列编号作为文件的简称。此种简称抓住法律文件全称的某些特征,生动形象,琅琅上口,人们乐于使用。
例7 文件的文号
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行他字第192号批复、〔1999〕行他字第11号批复,〔2001〕第23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法发〔1997〕15号文件,……该文件虽然后来被废止,但是其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2007〕12号和法办〔2007〕396号文件中得以延续。”

例8  文件的条文数
国务院于2005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共36条,被媒体称为“非公经济36条”;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也是36条,被称为“新36条”。

例9 会议的召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的三个审理毒品案件座谈会形成的纪要,均以座谈会召开地来命名纪要的简称。如2000年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9月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上述三个座谈会及三个纪要,正式名称都十分相似,使用简称更有利于区别表述。

例10 会议的序列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的三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有的以会议的序列编号来命名纪要的简称。如2015年12月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形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简称“八民会纪要”;2019年7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形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因这次会议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故简称“九民会纪要”。点评:由于只有一部分人熟悉此种简称所指向的法律文件全称,故此种简称首次出现时应以脚注形式注明其正式名称。此种简称毕竟并不严谨,故不宜加书名号,而应加引号。

6.书稿中有涉外内容或涉港澳的语境中简称的使用策略
法律图书的内容仅涉及我国内地时,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国名可以省略。书稿中有涉外内容的,法律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省略,或者在法律简称前加上“我国”“中国”等字样,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公司法》,等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简称为《香港基本法》,但不可简称为“香港《基本法》”,否则会被误解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授权自行制定的法律。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可以简称为《香港驻军法》,但不可简称为“香港《驻军法》”。

三、规范使用简称
在法律图书中,法律简称的差错除了简称表述不合理、不得体外,也有在使用简称时不规范的问题:
(1)全称、简称混用。在同一本书甚至同一段落内,重复出现先全称再括注简称。
(2)全称、简称顺序颠倒。有的直接简称再在脚注中引用全称;有的先出现文件的简称,后文再出现全称加括号注明简称。
(3)同一文件使用不同简称。例如,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时使用全称,有时使用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还有时使用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
(4)有的甚至全书只出现简称。
1.编制“法律文件全称、简称对照表”
综合各主要法律类出版社的做法,使用简称的文件为引用较多的文件,一般为引用两次及两次以上,引用次数极少的就无必要使用简称。使用简称一般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在书稿中首次出现的文件名为全称,同时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二是在文前或文后编制“凡例”“法律文件缩略语一览表”“法律文件全称、简称对照表”等,以备读者查询。这两种形式相比较,前者容易产生一简到底、找不到全称的现象,而后者在文件第一次出现就使用简称,也未免有突兀之感,如果两种形式能结合起来使用,效果就好。

2.文件名称的组成部分不能省略
不论是全称还是简称,文件名称中原有的“试行”“暂行”“草案”以及文件名称原有的编号,都是文件名称的组成部分,有学者称之为“标题题注”。[1]对这些内容不能省略,同时,应括注于书名号内,例如,《企业破产法(试行)》不能写成“《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企业破产法试行》”。《刑法修正案(二)》不能写成“《刑法修正案》(二)”或“《刑法修正案二》”。

3.文件名称中引用的法律的名称,应保持原样,不能简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能简称为“《民法通则》”。法条原文中引用的法律简称未加书名号的,不能妄加书名号。同理,图书中所载裁判文书本身引用的法律名称,保留原来的表述,原表述为全称的,为全称;原表述为简称未加书名号的,亦不必加上。

4.同类法律文件的简称形式应保持协调一致
例11 某书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点评:例11中的三件司法解释,名称结构大致相同,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主题词+文种形式,按理说简称应大体一致,保持协调。但例句中的简称却五花八门,参差不齐,仅就三件司法解释共有的元素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若干问题”有的保留,有的未保留;文种形式“解释”有的为“司法解释”,给读者一种混乱不堪的感觉。改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更详细的内容请阅读郭继良著《如何引用法律》第二章第二节)
[1]汪全胜等:《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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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ISBN-978-7-5109-3207-6
定价:68.00元
出版时间:2021年6月
图书简介:

引用法律条文,是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技术问题,也是法律写作和法律图书编辑工作中值得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书作者曾任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官学院前身)司法文书课教师,后长期从事法律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在对引用法律问题进行持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本书。

本书共五章,对裁判文书、法律图书中引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体系化研究。本书认为,引用法律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二是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前者要解决的是法律条文准确无误,现行有效。故第一章“概述”和第二章”法律文本及其他”讨论了法律文本和版本,法律文件的全称和简称,以及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号等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引用法律条文应规范有序。故第三章“法条引用”、第四章“法律新旧交替时期法条引用”讨论了法条引用的顺序、形态,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和隐性引用,法律新旧交替的引用等问题。而要确保“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和“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则必须做好法律条文的审校工作,这就是该书第五章“法条审校”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上述各章在分析大量差错实例的基础上,重点对引用法条中常发、易发、“顽症痼疾”类的差错进行了破解式的研讨。

作为我国首部研究引用法律问题的专著,本书对法律图书的编辑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亦可供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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