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快速掌握法律解释这套方法

发表于 2023-4-15 09:58:38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文快速掌握法律解释这套方法

引言

民法解释学认为,法律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源于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也源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需要法官运用“活”的解释方法,创造性地解释“死”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个案正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依循法官裁判的逻辑,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再介绍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其亮点在于,运用鲜活案例系统介绍广义上的三种法律解释方法:

一、若找到法律规定,则需确定其适用范围、内容意义,区分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
二、若没有找到法律规定,意味着出现法律漏洞,需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三、虽有法律规定,但概念不确定,需要结合本案事实将不确定概念具体化,这是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以上三类解释方法,建构起正文三部分内容。


一、有法律规定时,狭义的法律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加上各自成为一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总共十种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指按法律条文所使用文字词句含义进行理解,确定法律条文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等。民法解释学认为,解释法律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

例如,索尼彩电错标产地案。被告在价格标签上标明产地日本,但原告查明彩电真实产地为马来西亚。于是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决双倍赔偿(2013年修订后第55条第1款)。法院认为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未标明产地马来西亚,商店根据索尼总部在日本,将商品产地标为日本,不能认为是“故意”错标产地,不适用第49条。其判决的关键是理解第49条文字“欺诈行为”,从文义解释角度,“欺诈行为”须以“欺诈的故意”为构成要件,若无“欺诈的故意”,便无所谓“欺诈行为”。

2.体系解释
当文义解释出现不同解释结果,可进一步采用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位置,即所在编、章、节、条、项及该条文前后关联,以确定其意义、内容、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残疾赔偿金”(2013年修订后第49条)。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文义解释有逸失利益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种解释。哪一种更正确,若运用体系解释方法,需要考虑41条中其他并立项目含义。在贾国宇案中,法院将残疾赔偿金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已将生活补助费解释为逸失利益。

3.立法解释
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可能不合逻辑,体系解释有其局限性,所以需要其他解释方法。如立法解释,指从法律制定过程中有关材料,推知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价值判断的解释方法。

例如,站内厕所之争。1993年,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取消火车站站内厕所收费。问题是,火车站内厕所按照文义解释有火车站范围内和火车站站台内两种解释。为此,不同法院采用不同解释作出不同判决。1999年,起草人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对“站内厕所”作解释,指出指车站范围内,包括进站通道、候车室及站台上所设立的厕所。

4.扩张解释
由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立法解释未必能合理解释现实生活中各种新型案件,因此需其他解释方法。如扩张解释,指某法律条文使用文字、词句文义过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于是需扩张文义,将符合立法本意案件纳入适用范围的解释方法。

例如,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法律条文中用必要费用这一用语,其文义过于狭窄,不符合立法本意(鼓励大家做好事),将本应得到补偿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有必要作扩张解释,扩张文义。

5.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超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需要限缩其文义范围,使其符合立法本意。

例如,诽韩案。韩愈的第39代孙状告台湾刊物《潮州文献》作者,因其批评韩愈在妻妾之外,寻花问柳,染上性病,离开潮州后死于硫磺中毒。在台湾诽谤死人,按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死者的“直系血亲”有诉权,法院认定韩愈第39代孙属于直系血亲,判作者犯诽谤死人罪。对此,引发了争议,诽谤死人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与死者存在感情联系的生者,本案原告与死者相距千年,显然不符合该罪立法本意,应将直系血亲作限缩解释,限定在3-5代之内。

6.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无明文规定适用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条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其法理依据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例如,德国“拍卖场所举手”案。当拍卖师报到高价位时,一个人高高举手,于是将锤一击拍定,按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举手之人为买方。但这个举手之人说其不是要买拍卖品,而是举手给友人打招呼。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呢?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18条,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尚且无效,不是意思表示的举手打招呼行为,更应无效。这就是“举重明轻”。

7.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王泽鉴教授指出,任何法律均有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均应以贯彻、实践此立法目的为基本任务。

例如,前面提到的索尼彩电错标产地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决双倍赔偿(2013年修订后第55条第1款)?从立法目的看,该条目的是惩罚那些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的经营者,因此,只有故意错标产地才符合“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方适用本条。

8.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及位阶较高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法律规范的的一种解释方法。

例如:工伤概不负责条款。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用宪法的规定解释民法的规定,宪法上有劳动保护规定,民法中当然要贯彻宪法这个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则,应认定无效,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责任。

9.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指用外国某制度、某规定或某判例来解释本国某个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其根据在于各国民法总是相互借鉴。

仍以索尼彩电错标产地案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3年修订后第55条第1款)是参考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法院要判惩罚性赔偿理由通常是,法院查明被告主观上有故意、恶意或明显忽视他人人身安全。例如,福特汽车事故案。1973年世界石油危机,为应对市场挑战,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生产出一种更小、更省油汽车,但不久后发生很多交通事故。法院审理中,福特汽车公司总工程师提出证言,当初设计该车时,他已警告过该车设计有危险,而福特老板未采纳该意见。法院认为这充分证明福特汽车公司主观上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因此对其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结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350万美元,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亿美元。

10.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就是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解释法律,如社会学预测方法。

以1991年高雄伪造人民币案为例。7名被告伪造人民币为逮捕,检察机关以“伪造有价证券罪”提起公诉,但法院认定被告无罪。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因为采用文义解释,认为只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法域法律认可才是“有价证券”,台湾不承认大陆人民币,人民币被排除在有价证券之外,因此不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但是,这样的判决,将鼓励台湾人伪造人民币,然后夹带到大陆消费或做生意。如果大陆采取同样解释立场,大陆人也会伪造新台币并夹带入台湾,这势必扰乱海峡两岸经济秩序。以上所采用的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二、无法律规定时,法律漏洞的补充

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需要进行法律漏洞填补。填补方法有八种:依习惯填补漏洞、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

1.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
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及地方习惯。

以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体为例,一位结过两次婚的母亲去世,与前夫和后夫所生子女争抢遗体,希望母亲与自己父亲合葬。我国现行法无遗体继承规定,可考虑民间习惯,但是前夫所在地习惯是,无论妇女改嫁多少次都与前夫合葬,而后夫所在地是无论改嫁多少次,必须与最后一个丈夫合葬。习惯相反,采纳哪种呢?梁教授给出的建议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判决骨灰各分一半。

2.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指法律未规定时,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裁判本案。法理上叫“类似案件同样处理”。

例如泥人张案。本案原告是泥人张后代,其起诉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侵犯死者姓名权,要求法院禁止其使用泥人张这一名称。本案关键问题是死者的姓名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没有规定,但梁教授认为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者名誉的解释规则,因为姓名和名誉属于自然人人格利益,最相类似。

3.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与前文的扩张解释不同,扩张解释扩张的是立法本意(有法律规定时),而目的性扩展扩张的是立法目的。即法律未规定时,找到一个条文,虽然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在本案,但用该条裁判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扩张适用范围。

例如,恋爱中女方怀孕男方另娶她人案。女方发现男方已与别人结婚,精神遭受痛苦,在家人劝说下流产,并起诉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当时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梁教授建议找《民法通则》120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的,可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按照该条的立法精神,精神遭受痛苦,虽不能以金钱计,但给予一笔精神损害赔偿可给受害人一定抚慰,给加害人惩戒。本案中女方遭受的痛苦比名誉受损更甚,更有适用第120条的理由。

4.目的性限缩
一个法律条文文义太宽,将不应适用案件包含在内,而从该条立法目的看,不应包含这类案件,于是依据立法目的,将该案排除在外。

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止自己代理制度。该制度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但是,一位父亲赠与财产给未成年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自己作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签字,现在问题是这符合自己代理的要件,按该规则应属无效。拉伦茨教授认为,民法上禁止自己代理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代理人在决定合同内容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但是,本案中儿子纯获利益,不符合禁止自己代理立法目的,因此本案应排除在禁止自己代理规则适用范围之外。

5.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是将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例如,保姆请求获得雇主部分遗产案。继承法并无此规定,法官就依继承法关于继承的规定,说原告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因此无权获得被继承人遗产。

6.比较法方法   
与前面的比较法解释不同,比较法方法是本国法律没有规定时,找某个外国法律上解决同样案件的一个规定,引用该外国法律规定,来审理我们的案件。

例如,电话费案。原告敬修堂股份有限公司查出自己电话费剧增原因是,有人利用原告电话密码,从被告电话机打出22次国际长途电话,导致原告话费损失3650.10元。被告以未查出打电话人为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法律未规定,梁教授建议参考《法国民法典》第1384号关于物的管理人责任的规定来判决。

7.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受理案件存在法律漏洞时,如不能采用前述方法填补漏洞,则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该原则属于授权条款。

8.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
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指受理案件出现法律漏洞时,不能运用民法解释学上各种方法解决问题,也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法官不得已创设规则,并不借助前述各种方法。

例如,吴祖光侵权案。北京国贸中心售货员怀疑两名女性消费者偷盗商场商品,限制两消费者人身自由并搜身,但最后消费者是无辜的。作家吴祖光发了一篇名为“高档次的事业要有高素质的员工”的文章,批评国贸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国贸中心起诉,状告吴祖光侵犯国贸中心名誉权。法院认为,正当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吴祖光发文批评国贸中心,属正当舆论监督。这里的正当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审理本案法官创设的。

三、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价值补充

当找到的法律规则属于或包含不确定概念时,需要对不确定概念作价值补充。这与法律漏洞不同,法律漏洞是法律上无任何规定。

例如,台湾国王大饭店案。被告国王大饭店建筑时越界2平方米土地,原告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依台湾相关法律拆屋还地。台湾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为了回复其被占的2平方米土地,请求判决拆毁被告的十层高楼的国王大饭店。其行使权利获得的利益甚微,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害巨大,应当认定原告的权利行使已构成权力滥用。”这是对权利滥用这一不确定概念作的价值补充。

总之,在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时,头脑中应该有一个法律解释方法的系统,依序一定逻辑和步骤去探寻适合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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