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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 利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也可以是一种方法,可以提供富有创新意义的新做事方式,或对某个问题提出富有创新意义的新技术解决方案。专利的例子举不胜举,从电灯(爱迪生和斯旺的专利)和塑料(贝克兰的专利),到圆珠笔(伯罗的专利),微处理器(例如因特尔公司的专利)、电话(贝尔的专利)和CD(罗素的专利),比比皆是。
哪些种类的发明可以受保护?
一般来说,发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专利保护:
- 它必须是新的或新颖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所在技术领域的已有知识总和(被称作"现有技术")中不为人所知的一些新特征。
- 它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或含有同一技术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人所不能演绎出的创造性步骤。
- 它必须是有用的或具有工业实用性;
- 最后,发明必须属于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所谓"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主题"。在许多国家,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或医疗方法(不同于医疗产品),一般不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如何保护发明?
保护发明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是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由被要求对发明给予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授予。授予专利权是以发明者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向公众完全公开其技术为条件的。
另一条获得保护的途径是依赖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即:将该技术保密。商业秘密保护的办法可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其被未经授权的人以不适当的方式披露和使用。
专利权是如何授予的?
获得专利权的第一步是提交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中一般需有发明名称以及有关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简要说明,而且还应包括有关该发明的背景情况和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必须用词清楚,以使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评估并实施该发明。说明书中常附直观材料,如附图、平面图或设计图,以对发明作出更好的说明。申请书中还需有各种"权利要求书",即确定专利所予保护的范围的信息。
专利权通常由法院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下,法院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时,法院在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时,也可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授予哪些权利?
原则上讲,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所适用的地域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进口或销售有关发明。
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允许或许可他人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加以使用。专利权人也可将其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之后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专利保护的范围有多宽?
一般来说,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授予的。然而这种授权的效力只限于所涉国家。专利权也可以由一个为多个国家服务的地区专利局授予,例如欧洲专利局(EPO)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这种地区制度的做法是,由地区专利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或授予地区专利权,这些申请或专利授权与在该地区成员国中提交的申请或进行的专利授权具有同等效力,但这些地区专利的实施则分别由各成员国负责管辖。
WIPO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部有关专利领域国际合作的协定。这部条约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合理化,并为了就此开展合作,传播专利申请中所载的技术信息。PCT并未规定授予"国际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任务和责任仍由上段提到的各有关局分别承担。
为什么要用专利来保护发明?
专利通过对个人的创造力予以承认,并为其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提供物质上的奖励的方式,而对个人提供刺激。这些刺激可以鼓励创新,从而确保人类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
另外,作为对专利保护的回报,专利权人必须公开披露关于其发明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公有知识宝库不断得到丰富,对更多的研究人员和创新者进行进一步创造和创新起到推动作用。
<hr/>8. 植物新品种
为什么要保护植物新品种?
建立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开发植物新品种,以造福社会。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投资(技能、劳动、金钱、时间等)。为育种人提供一种专有权,是对开发农业、园艺和林业等领域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奖励。
如何保护植物新品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通过&#34;植物育种人权利&#34;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34;植物育种人权利&#34;是为此目的设立的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承诺,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通过专利制度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度(保护植物品种的专门制度),或上述两种制度的结合(第27.3(b)条),对植物品种予以保护。
植物品种获得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UPOV公约,植物品种要受到保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新颖性,指在申请前的某段时期内,申请保护的品种未进行过商业性利用;
(b) 特异性,指该品种与人所共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有明显的区别;
(c) 一致性,指一个品种的植物除由于其繁殖的特殊性而产生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有关特性保持一致;
(d) 稳定性,指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有关特性仍保持不变;
(e) 具有适当命名,指该品种必须有一个特指它的名称。
育种人可以获得哪些保护?
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涉及繁殖材料(用以品种繁殖或复制的种子、植株或部分植株)的下述行为,均需有育种人的事先授权:
- 生产或繁殖;
- 为繁殖目的进行的处理;
- 提供销售;
- 销售或其他营销行为;
- 出口;
- 进口;
- 为上述任一目的进行的储存。
如果育种人未能就其繁殖材料实施权利,且其品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繁殖,则育种人可以就收获材料实施其权利。
这一制度如何帮助育种人回收投资?
当育种人授权希望使用品种的人从事上述行为时,他可以提出条件,收取许可使用费。这样,当农民购买种子时,种子的价格中已包含该笔许可使用费。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受保护的品种而无需得到授权?
必须注意,下列行为无需得到育种人的授权:
- 非商业性行为;
- 实验性行为;
- 为培育和开发其他品种进行的行为。
在有合理限制且能确保育种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UPOV公约允许成员规定,农民可利用他们收获的产品进行繁殖(例如:留存部分收获物,用作下一季在自己农田进行耕作的种子)。
育种人权利的期限有多长?
UPOV公约1991年文本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是:
- 树木和藤本植物,25年
- 其他植物,20年。
植物品种保护的范围有多宽?
通常,育种人要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分别申请。但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也可以提供超国家的保护,这大大减少了在数个国家申请保护所花费的费用和工作。例如,欧盟的共同体植物新品种保护局授予的育种人权利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领土上均有效。
<hr/>9. 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一般被理解为在工商业事务中一切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
对于不诚实的习惯做法,很难加以准确定义。关于公平或诚实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也可能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要想用一种定义来囊括全部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下列行为和习惯做法违反公平竞争:
- 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可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行为(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构成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的行为(如 某一企业以有关某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虚假、不真实的言论对其进行攻击);
- 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如某一公司在促销或削价广告中使用关于自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虚假、不真实的言论)。
不正当竞争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人们普遍认为,下列行为也应属于这一范畴:
未经合法的信息持有人正式同意,以违反诚实的商业习惯做法的方式,泄漏或让他人使用秘密或机密信息的行为(如通过工商业间谍活动,恶意盗用他人机密信息(比如产品制造方法)的行为);
在工商业活动过程中,损害另一企业商誉或信誉的行为或习惯做法,而不论此类行为是否会产生混淆(比如说,某人并非驰名商标&#34;Cadillac(卡迪拉克)&#34;的所有人,在完全不同的产品(如钟表)上使用该商标。其结果将会造成该驰名商标被淡化,即:其显著性或其广告价值被削弱。此外,在此情况下,这种并非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者从其竞争者那里得到了不正当的好处,并很可能会给其产品的销售带来益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如何?
在许多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现在让我们来举例说明。我们可以设想这么一种情景:商标(A)用于某一特定商品。如果第三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或另外一个与之近似的商标(B),就很可能造成与商标(A)产生混淆的问题,那么,商标(A)的使用者为了制止这种侵害行为,将无可非议地会提出申诉,并依法提起诉讼。尔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 如果商标(A)的所有人事先注册了商标,那么他或她就有资格以对方有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
- 如果商标(A)的所有人尚未注册商标,那么他或她即可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起诉。
然而,究竟提起哪种法律诉讼,其先决条件不尽相同。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起诉,很可能比依据不正当竞争起诉更容易胜诉。因此,我们建议,只要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允许,最好对自己的权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等)进行注册,而不要把不正当竞争作为赖以制止竞争者的可能会损害你自己的商业活动的不诚实行为的唯一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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