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项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类)申报,10大类 ...

发表于 2023-1-12 15:59:45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山项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类)申报,10大类 ...



项目内容
2023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类)

申报期限
2月10日截止

资助条件和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PCT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在本市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可按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本市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获得资助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1)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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