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

发表于 2023-3-5 11:43:12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

市场主体登记豁免,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即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登记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来源:红动中国

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豁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由于线上经营不能通过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来限定经营范围,《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必须属于“自产”,与收购他人产品进行贩卖的行为相区分。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界定通过网络进行的偶发的、非持续性的小额经营活动。因为,此类经营活动的商务性不强,且同时满足“小额”的条件时,不要求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主要是指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
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来源:360图片

我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另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法律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总之,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是《电子商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2023年随着我国新冠疫情防疫政策的落实,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从政府到企业,从城市到乡村,从大学生到农民工,人们都在翘首以待,向着未来美好的出发。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将在经济复苏的大潮中,找到自己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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