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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法律行业一线的人员似乎已经习惯了“技术办案”,严格按照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条并辅之逻辑推理的模式得出裁判结论。
诉讼参与人似乎稍有提及道德、人情、公平等宏观意义上的大道理,亦或陈述当事人职业、家庭、生活等微观意义上的处境时,不自觉地即会被贴上不专业、不务实、不负责等负面标签。
无形中,让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误认为法律是冷冰的,没有任何温情。法条好像是法律专业人士专有,自己完全是看得到,但却感受不到。
法谚日:法律不外乎人情。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当然应该明确法律永远不应脱离人的本性,割裂人的道德。法律与人情,当然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
古有,《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今有,法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言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人是感性的动物,法是人的行为规范。人行之无情,如同行尸走肉矣。
哈耶克提及: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意言之,法律不公之于众的法律不叫法律,不得对个人予以实施。
高高在上的法律只有被公之于众,才能施行。但法律的意义决不在于被民众所知晓,而是具体适用于个案。法律不具体适用于案件,其内含的温情难以被感觉到。
普通民众并非全能理解法律的温情,在个案适用中,当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去传递法律的温情。
个案是再好不过的形式,诉讼活动中,法律专业人士向直接的参与人传递法律温情本是应有之义,借助媒介向普通民众普及法律温情更是锦上添花。不应当予以限制,更不应当予以扣负面标签,而是应当予以支持,予以回应。
当法律与人情冲突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更应该有所担当,有所作为,推动法律的完善与进步,让法律的温情无处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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