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度春节,这些法律知识请收好!

发表于 2022-12-17 21:12:39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欢度春节,这些法律知识请收好!

文/陈冠琪



新春佳节,阖家团圆,亲友欢聚。在这个中国人最重视的节日里,我们与家人朋友相聚一堂,举杯共祝美好的新年。
在欢庆之际,笔者作为法律人也不免犯了些“职业病”,发现有些与春节相关的习俗,在现代法律的语境下颇为值得探究,而有些现象,还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大年初三的上午,就来跟大家一同讨论讨论。

1 孩子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红包给妈妈先收着,以后给你!”类似的话语,不知道是否对每个人来说都很熟悉?不知道长大后,又有多少人真的拿到了十几年来积累的压岁钱?
长大后学了法律的朋友也许会对此更有发言的欲望:“压岁钱是别人对我的赠与,未成年人也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所以压岁钱应当是我个人的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确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般来说,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将压岁钱认为是亲友对孩子的赠与,那么这对八岁以上的孩子来说,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们是可以接受压岁钱的,但八岁以下的孩子,是否接受赠与则取决于父母的意见。赠与给孩子的压岁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不得随意处分。实践中也有不少孩子要求父母返还压岁钱,法院对该等主张予以支持的案例。
但是,从传统习俗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给孩子压岁钱其实是成年人之间人情往来的表现,本意到底是与对方父母加深感情,还是向孩子进行赠与,其实很难区分得一清二楚。实践中也有少数法院认为,不应当将红包认定为对孩子的赠与:
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康某与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孩子)出生后,其父母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由父母将其从出生开始得到的各种红包、压岁钱等存入此账户。但父母双方离婚后,父亲一方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将母亲一方诉至法院,主张孩子的母亲在此前分三次将孩子个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全部取走,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母亲一方则不认可这些钱是对孩子个人的赠与,认为这些钱是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取出来都是用于孩子教育、保险等花费以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传统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给未成年子女的红包钱不宜理解为系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应理解为成人之间的礼尚往来比较适宜。被告(孩子的母亲)将亲友给孩子的红包用于家庭生活及养育子女日常花费,并不存在违法或不当占有之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姑苏晚报》对类似话题的报道,图源网络

查阅多个案例之后,笔者发现,其实问题的关键,可能不是压岁钱是否构成对孩子个人的赠与,也不是这些钱到底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不管对这些问题作出何种认定,法院认定家长是否损害了孩子的财产权利,是否应当将压岁钱返还给孩子的落脚点,都在于家长是将这些钱用于家庭和养育子女支出,还是用于满足个人私欲乃至挥霍,如果是后者,则有违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保障孩子利益的原则,违背了立法的宗旨,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体现了法律与社会道德观念、善良风俗之间的衔接。

2 劝酒须谨慎,一不留神可能就要担责!

“年味”,少不了聚餐、热闹这些关键词,也少不了推杯换盏的场景。喝酒助兴自然是好事,但无限度的劝酒甚至强迫他人饮酒,不仅有害健康,还可能产生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近年来,因为酒后发生伤亡而导致的纠纷屡见报端。聚会饮酒虽然是社会交往中的情谊行为,法律不应进行过多的干预。但是,共同饮酒人的行为之间毕竟有一定的关联性,会对彼此造成影响,一旦出现特定的场景和行为,就有可能引发注意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从而落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从过往的大量案例来看,在共同饮酒的特定场合,同饮者彼此之间对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存在于饮酒过程、饮酒后以及送医或者送回家中等阶段。
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存在强迫性劝酒、斗酒、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然劝酒、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医院或家中、对酒后驾车或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劝阻而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进而要承担损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共同饮酒人主张自身也处于醉酒状态而无意识实施劝酒、逼迫饮酒行为,也可能要对逼迫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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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某、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吴某、郑某一同在范某组织的聚会中饮酒。郑某向吴某敬酒时,双方因喝酒的问题发生矛盾,吴某用手打了郑某的脸部。后双方情绪激动,范某等人将双方劝开,吴某朝自己的脸部打了几下,并喝了一杯酒向郑某赔礼道歉。郑某醉酒后意外从高空坠亡。
二审法院结合监控录像、现场证人证词等,认为吴某在明知郑某不愿意继续喝酒的情况下,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其喝酒,并有打郑某脸部一巴掌,具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属于恶意劝酒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对郑某的死亡一定比例的责任。
吴某对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主张自己当时已经醉酒,酒桌上虽与郑某在敬酒过程中发生冲突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自己存在恶意劝酒行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是否醉酒与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吴某主张的其已酒醉即使属实,也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处理结果。因此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



当然,并不是只要酒后出现事故,同饮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白某与林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白某在外聚餐喝酒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白某家人认为与他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饮酒之后,白某等人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等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没有醉酒的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其他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白某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可见,美酒虽能助兴,但也要注意把握“度”,不要让团聚成为大家心理和身体的负担,更不要因此导致意外的发生。

3 饭店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春节期间,很多人都会在饭店聚餐。出于个人偏好、价格等因素,很多人会选择自己携带聚餐要用到的酒水。在很多饭店,销售酒水都是其重要的利润来源。过往很多饭店还会明令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以促进自家酒水的销量。
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在过去几年间已经成为了大家的共识,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整治下,已经基本成为历史。但仍然有更隐蔽的方式取而代之,例如对于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饭店要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等,而且也不再会贴告示广而告之,而是成为口头告知的“潜规则”。
一部分商家对此振振有词:顾客自带酒水,没有在饭店里进行对应的消费,但却要使用饭店的杯子、要服务员负责开酒和倒酒等,因此对这部分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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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认为,酒店单方规定自带酒水要收取额外开瓶费、服务费,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有可能造成对其他经营者的排挤,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已有一些消费者诉餐饮业经营者返还自带酒水服务费胜诉的判决。例如在何希珍与码头故事火锅店因“开瓶费”、“包间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餐饮行业强行收取“开瓶费”等费用属于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予返还。这个案例还入选了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很多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有“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或“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违反该等规定的,可能会遭受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例见(2019)鄂1122行审495号行政裁定书)。



与春节有关的法律小知识,这次就向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不管是春节期间,还是平时的日常生活中,都要注意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也注意规避可能的风险。祝大家不管是虎年还是今后的每一年,都平安喜乐、生龙活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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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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