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

发表于 2022-12-26 14:56:00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建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

产权属于一束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交易涉及这些不同权利的所有者将这些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交易活动,而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是指与农村生产要素有关产权交易。
       一个有效运作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一种竞争性市场,是一系列因素相互影响的综合结果,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第一,存在足够多的有着一定规模的、有着明晰产权界定的可交易资产;第二,存在足够多的需求者;第三,存在足够多的供给者;第四,存在有效的供求信息匹配和对接机制;第五,存在有效运作的有形或无形交易平台和场所;第六,存在发育良好的金融市场,以为产权交易和处置提供融资;第七,存在发达的、交易平台或者中介之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等;第八,存在高效的司法系统,以有效和及时地处理产权交易纠纷和债务纠纷;第九,政府的各种授能和支持。
      推动资产的权证化和交易是激活资产的有效途径。著名经济学家德索托在其著名书作《资本的秘密》中就写道,很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的资产,只是这些资产没有成为“活资本”。言外之意,这些资产属于“死资本”,或者“半死不活的资本”,而非“活资本”。所谓“活资本”,是指能够朝着回报率更高方向自由配置的资产,是可以用来生财的资产。
       在推进权证化方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则可以发挥独一无二的职能,它可以参与、支持和协调各种农村资产的权证化工作。截止2019年底,我国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全国299.2万个拥有农村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共清查核实账面资产总额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3.4万亿元;集体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这些资产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规范有序的盘活这些资产,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虽然全国各地现在大都设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但是,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发育参差不齐,总体上仍然发育不足。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建设者积极营造和培育交易环境,创造和保持交易热度,另一方面,政府对交易市场的授能支持也至关重要。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好,其中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受阻。
       德索托认为“由于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恰当的文件证明,这些财产不能方便地转换成货币,不能在人们所处的互相了解和信任的狭隘地域范围之外进行交易,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这种情况适合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多数农户。
      虽然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破除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障碍,但是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发达,农地经营权的可交易性有限,银行和信用社不大愿意接受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接受了农地经营权,在借款人违约后,处置农地经营权就会对银行和信用社构成一个负担。它们缺乏处置农地经营权的专业经验,也缺乏信息。对于它们来说,处理农地经营权的交易成本太高,有点得不偿失。
     因为我们是转型国家,我们亟需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作用,将其做大、做强、做实,其目的就是推动农村资产的全面权证化和在此基础上的交易。可以看到,建设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路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摘自《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十周年成果展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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