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6.1—法律要素

发表于 2023-1-5 12:25:3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理学笔记6.1—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
一、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基本组成部分,具备确定性、可预测性、可诉性、合逻辑性等特点。
特征:
1. 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 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4. 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 法律规则由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由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时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准则。所有这些特征使法律规范具有其他调整措施所不具备的品质,成为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权威性根据。
(一) 法律规则的种类
a.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种。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规定“应为模式“;
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规定“勿为模式”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因此权义复合性规则往往被称为职权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所做的划分)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被明确规定,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信内容规定的规则。
c.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调整性规则占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即规则在前,行为在后。典型如国家机关组织法上的规则,税法的规定等。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
缺点:遗失了“假定”这个部分。
3.“新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部分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由约束力的问题。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主体的行为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地点对什么人生效的问题
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为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
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
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指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形式是指事物外在的表现样态。同一内容可以借由多个形式来表达,同一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
法律规则时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时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二者之间并不一定一一对应,具体可能性如下: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2.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注意:
规范性条嗯不仅仅表述法律规则,而且还可以表述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以用不同法律条文来,英美法系就以判例来表述
规范性条文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时完全不同的。
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的条文,主要由两类:
定义性条文: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范围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
二、 法律原则
(一) 法律原则概念与作用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同法律规则一样,同样属于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但在内容上,法律原则的规定叫法律规则更加抽象和宽泛。
从本质上讲,法律原则不仅关注应当如何的问题,也关注最好是什么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律原则是一种最佳化的命令,具备分量性。作用有三:
1.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 法律原则可以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二)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比较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其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明确具体,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概括出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在适用方式上,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它们不在适用与待决案件;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量最重或最具强度的原则应用于待决案件当中,分量较轻的原则以次于分量最重原则的顺序,适用于待决案件,或者说,它们也能够影响案件裁判。
4. 在功能上,原则时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能够协调规则矛盾,弥补规则的不足,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 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穷尽规则这一条件点明了在司法裁判中规则和原则得一般优先顺序,在一般案件得裁判中,法律原则更多发挥着弥补规则漏洞的价值。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所谓个案正义,是指如果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否则就不能放弃规则适用原则来裁判案件。
3.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鉴于个案正义内涵的宽泛与模糊,为避免裁判者基于个人偏好的“正义观念”随意抛弃规则,法律原则取代法律规则用于案件裁判还需要满足“更强理由”的要求。
(三)、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之上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规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法律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是提醒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性问题的原则
三、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核心功能有三,第一,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是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
第三是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法律概念具体包括一下几种
主体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法人、原告、被告、行政机关等
关系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客体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不动产,货币等
事实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法律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不可抗力,违约,失踪等。

  • 1.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2.马峰.法理学宪法学一本通.[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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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理学捋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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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呀,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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