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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刘老太太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了外孙,其他子女拒绝赡养被诉至法庭。12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刘老太太将房屋赠与给外孙的行为,系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便该处分行为损害了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行使,对其诉请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刘老太太今年91岁,与丈夫老张育有五个子女。2001年,刘老太太夫妇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一份,约定五个子女每个月给付100元生活费,直至夫妻二人去世为止;夫妻二人的财产仍归自身所有,主要包括人民路房屋一套,在二人去世后,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则五个子女平均继承。
2006年,刘老太太丈夫去世,刘老太太自己一人独自生活在该房屋内。
2010年,刘老太太与子女再次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刘老太太夫妻俩共有的房屋归刘老太太所有,五个子女均放弃继承,刘老太太有权处置该房屋,但是得房者要负责刘老太太今后的一切赡养费用,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一并免除。后刘老太太与三女儿张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张兰儿子张宇,刘老太太的赡养义务由张兰负责。此后,刘老太太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2022年,刘老太太将子女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大儿子张强辩称,依据赡养协议,刘老太太将房屋赠与给了张宇,故应当由张兰履行义务,其他子女不再具有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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