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戴璐引发的法律问题——“性贿赂”违法吗?

发表于 2023-1-18 14:57:10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扬州戴璐引发的法律问题——“性贿赂”违法吗?

导读
最近,扬州的戴局长、成都的陈区长、海口的吴局长等“爆料”不断刷新了我们的三观,更是被网友们评选为新“四大美女”。这也是继疫情各种奇葩新闻之后,让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又有了一个新的认知,让政府公信力经受的又一次考验。而更让人怀有疑问的是,为什么近年来每次“爆料”的大多来自于自媒体,而不是记者。抛开这些不谈,本篇我们来讨论一下“性贿赂”究竟是否合法的问题?
什么是“性贿赂”
“性贿赂”古已有之,说白了即“权色交易”,通常“性贿赂”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可称之为“提供服务”式,例如以请“洗脚”、“按摩”、“唱KTV”为借口,提供“性工作者”为其提供“性服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种可称之为“自我奉献”式,即“自荐枕席”,如戴局、陈区、吴局等等,通过自己或者亲友的“献身”,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而“性贿赂”的客观本质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或者接受性服务,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
“性贿赂”究竟违不违法?
这里需要分开来看:
如果是上文中的第一类情形——“提供服务”型的性贿赂,是有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刑法中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通俗地理解即需要构成“权钱交易”,能够体现金钱对价关系,如送现金、手表这种能够体现价值的财物。在性贿赂中,如果是请对方嫖娼,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一种金钱对价关系,因为卖淫服务是有价格的。这种情形下,是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罪的。
如果是上文中的第二类情形——“自我奉献”型,则很难去进行认定。因为无法对这种奉献行为的价值去进行估算,不符合行贿/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能有的小伙伴会问,为什么不给性贿赂去定罪呢?因为这种行为很难去进行取证,也无法去明确评判标准,同时也给了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权力滥用。根儿哥结合往年的新闻、通报的内容查阅了相关案例,发现在往年贪腐案件的判决中,涉及“性贿赂”的相关案例,大多对“性贿赂”行为没有去进行刑事处罚。
那么就没有处罚的方法了吗?其实并不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权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包养情人。
不难看出,虽然《刑法》当中对这种行为没有做出处罚,但是仍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结束语
而这次扬州戴璐事件,扬州市政府较其他几起事件来看,反应及时。但是更希望这种事情能够少发生、甚至不发生;毕竟“为人民服务”这句话是一个要求,而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墙上的“装饰品”。也希望媒体能够起到其应该起到的监督作用,毕竟这个社会不需要太多的娱乐新闻记者,不能仅仅依靠自媒体来爆料,需要的是那些能够挺直脊梁、无愧于自己职业的新闻工作者。
了解更多与法律有关的小知识,学习我们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法律小常识,请大家关注公众号:隔壁大法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络问答

GMT+8, 2025-1-8 16:41 , Processed in 0.07071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