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最新购房相关政策有哪些?你想要的都在这!(中 ...

发表于 2022-11-25 19:14:00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22年北京最新购房相关政策有哪些?你想要的都在这!(中 ...

上篇文章我们说了在北京购房的限购政策,以及一些认房认贷情况,今天我们说一说预售的相关情况:
二,北京购房限售政策
(一)北京两限房出售政策:
1、限价房5年内不能上市出售,非要出售的话,只能出售给政府;
2、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3、出售时要按同地段商品房指导价与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出售政策:
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北京市相关部门于2008年4月8日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5年6月17日,为进一步简化经适房上市审批程序,北京市住建委在《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
上市交易政策:
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2、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四)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


1、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交易时,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搬迁户原住房属于职工住宅的,搬迁安置住房暂时不得上市交易。
2、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与搬迁户对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北京购房预售政策
(一)预售条件:
2013年6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从形象进度上提高了商业、办公和大户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门槛。
《通知》要求从2013年8月1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楼栋,以及套均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住宅楼栋,申请预售许可时,施工进度应达到以下条件: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8层(含)以上的,施工进度应达到地上规划层数1/2以上(且不低于7层)。


(二)预售要求:
2022年8月19日,北京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2、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3、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四, 预售资金监管


2010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2013年,修订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并于2015年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3号),对保障预售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购房人权利,2021年11月4日,北京市住建委、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重点监管额度由区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综合建设费用、交付使用条件、开发企业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等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000元。
2、开发企业可按单一楼栋或多楼栋分别申请用款,并将放款时限由过去的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两个工作日。同时,若开发企业出具的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3、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建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4、购房人可凭网签编号、密码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预售许可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入账、支取、余额。
5、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违规挪用、划转、占扣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及时足额返还。挪用、划转、占扣预售监管资金或协助挪用、划转、占扣预售监管资金造成项目烂尾、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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