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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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古写作:灋
法在古代的含义:
①法和刑通用。
②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还有裁判的功能。
③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严
广义的“法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外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和主观法
自然法和实在法二元结构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命令说
规则说
判决说
行为说
社会控制说
事业说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的现象。
其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其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捣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其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鬼联系。
三、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第一,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第三,不可分割性。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以其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
(一)性质: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1义务性规则:“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严禁”
①命令式②禁止式
2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干涉”“不受……侵犯”
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①委任②组织③审判
(二)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功能: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规则的优点:
①微观的指导性
②可操作性
③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四、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①政策性原则
②公理性原则
原则的优点:
①较宽的覆盖面
②宏观上的指导性
③稳定性强
规则和原则的区别:
①规则:有效/无效,被遵守/被违反。原则:适用灵活,不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②规则冲突:必有一无效。原则冲突:根据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解决
原则必不可少:
①能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
②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③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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