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战中的动力电池企业与知识产权战略 | 同说知产

发表于 2023-1-15 20:08:13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混战中的动力电池企业与知识产权战略 | 同说知产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如火如荼带来了动力电池行业的迅猛前行。10年前,全球动力电池的装机量仅为2.5GWh,如今,仅2022年1—10月,装机量即达到390.4GWh,相比2021年同期增长了75.4%[1]。10年间,动力电池行业也从日韩企业统治,到中、日、韩企业混战,甚至中国企业已呈现独占鳌头之势。
2022年1—10月,全球装机量前10企业中,中国企业占据6席,分别是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国轩高科、欣旺达和蜂巢能源,占比58.0%。其中,宁德时代的全球市场占有率从2021年的32%进一步提升至34.7%[2],稳居动力电池行业全球第一,几乎各大主要的电动汽车制造商都从宁德时代采购动力电池,包括蔚来、小鹏、理想、吉利、广汽以及其他许多正在转型开发电动汽车的传统汽车制造商。



混战中的知识产权
混战中,作为强有力的竞争工具,知识产权被很多动力电池企业充分重视,专利申请量持续提升,2010年全球动力电池申请量为8728件,2020年增长至26785件[3]。与AI和其他基于软件的创新不同,动力电池领域通常不存在客体不具备可专利性的问题,专利授权率保持较高水平,达到60%左右[4]。
与此同时,动力电池领域内知识产权诉讼量迅速提升。在国内,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正激烈进行中。作为中国第二大第三方动力电池企业,中创新航增势迅猛,2022年1—10月装机量相比2021年同期增长了172.7%[5],客户已囊括广汽、长安、吉利等一线车企,其中不乏宁德时代的老客户[6]。2021年7月起,宁德时代针对中创新航陆续提起数件专利侵权诉讼,6项涉诉专利分别为ZL201810696957.2“正极极片及电池”[7]、ZL201810039458.6“集流构件和电池”[8]、ZL201910295365.4“锂离子电池”[9]、ZL201521112402.7“防爆装置”、ZL201520401861.0“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ZL201320059664.6“动力电池封装组件”,索赔总额达到6.47亿元[10]。
2022年11月,福州中院针对涉及ZL201810039458.6“集流构件和电池”的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单体型号为L221N113的动力电池产品和模块型号包含D221N113B标识的动力电池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中创新航随即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有媒体报道称中创新航已向法院起诉宁德时代滥用专利权恶意维权和肆意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
值得一提的是,宁德时代在2020年至2022年,已经陆续起诉了塔菲尔、蜂巢能源和珠海冠宇。2020年4月,宁德时代向福建高院起诉塔菲尔生产的“型号为100Ah和120/135Ah电池产品的顶盖”侵犯其专利权,涉诉专利为ZL201521112402.7“防爆装置”,塔菲尔被判决向宁德时代赔偿2330.6056万元[12]。2022年2月,宁德时代对蜂巢能源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向9名入职蜂巢能源及其关联公司的前员工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最终以蜂巢能源向宁德时代支付500万元和解款、9名前员工向宁德时代分别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结束[13]。2022年1月,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向福州中院起诉珠海冠宇的3款终端产品侵犯其专利权,4个涉诉专利分别为ZL201220359889.9“一种锂离子电池封装结构”、ZL201410782528.9“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ZL201420789403.4“一种动力型锂离子电池”、ZL201720090970.4“一种二次电池及加热装置”[14]。2022年7月,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再向福州中院起诉珠海冠宇侵犯其专利权,6个涉诉专利分别为ZL201210405678.9“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芯加宽结构及其制作方法”、ZL201510564696.5“电解液以及包括该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ZL201811308831.X“电化学装置”、ZL201811108529.X“一种电解液及电化学装置”、ZL201620821929.5“卷绕式电芯”及ZL201621440703.7“一种卷绕式电芯”,诉请赔偿金额合计共6600万元[15]。
除宁德时代外,比利时动力电池企业优美科(Umicore)诉容百科技和当升科技的案件也得到广泛关注。优美科于2020年9月起诉容百科技的“NCM622系列S6503型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涉诉专利为ZL201280008003.9“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索赔6203万元,宁波中院判决容百科技未构成专利侵权[16]。2021年9月优美科再次起诉容百科技的“S85E镍钴锰酸锂产品”侵犯其专利ZL201580030857.0“具有优异的硬度强度的正电极材料”,索赔金额高达2.52亿元[17]。2022年8月,优美科起诉当升科技生产的“包含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技术的产品”侵犯其2项专利ZL201110242474.3“在Li的可再充电电池中结合了高安全性和高功率之正极材料”和ZL201280023315.7“具有依赖尺寸的组成的正极材料”,索赔1.1亿元[18]。
不仅在中国,全球动力电池知识产权诉讼也交战正酣。2020年6月,宇部兴产株式会社(UBE)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起诉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侵犯其3项专利US6033809A“一种锂二次电池及其电解液”、US9742033B2“非水电解液与锂电池”、US10050307B2“非水电解液与锂电池”,双方以和解结案[19]。2022年8月,Molecular Rebar Design(MRD)和Black Diamond Structures(BDS)在美国特拉华地区法院指控LG化学生产的“HG2,HG6和MJ1多种型号电池”侵犯其3项专利US8475961B2“含有剥离微管和空间受控附着的纳米级颗粒和层的高性能储能和收集装置”、US9636649B2“包含离散碳纳米管纤维分散体”和US10608282B2“用于使用离散碳纳米管的能量存储和收集装置的粘合剂,电解质和隔膜”[20]。2022年10月,RJ Technology在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专利US7749641B2“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及其保护电路、电子装置和充电装置”[21]。
其中,LG化学和SK创新、巴斯夫和优美科的交战与和解引起了动力电池企业的最广泛关注。



巨头和解:LG化学 vs. SK创新;巴斯夫 vs.优美科
作为韩国动力电池行业的两大巨头,LG化学与SK创新的纠纷由来已久。2011年12月,LG化学在韩国起诉SK创新侵犯其第775310号专利。2014年10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未来10年内不再针对对方提起任何专利诉讼或寻求损害赔偿,并在新能源汽车电池业务方面进行合作[22]。
然而,2019年4月,争端再起。LG化学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调查申请,称SK创新侵犯其新能源汽车电池相关商业秘密[23]。LG化学指控SK创新在2016年底从LG化学挖走70余名员工,涉及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电池业务的诸多领域,并且通过发送公司内部E-mail等方式要求前LG化学员工提供LG化学相关产品成本等资料,在这些人员入职后将其持有的核心文件进行高频次下载,涉嫌不正当竞争,违背商业伦理。LG化学请求ITC禁止SK创新的锂离子电池和基础设施技术进入美国市场[24]。同时,LG化学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也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之诉[25]。
本次争端的重要起因是SK创新取得了美国福特和大众电动车的电池供应订单,SK创新为此在美国佐治亚州投资建立动力电池工厂,投资额将达到17亿美元,拟于2022年投产[26]。LG化学选择到ITC起诉的最主要原因,是ITC可以发起337调查[27]。337调查中可用的主要救济是排除令,指令海关阻止侵权进口商品进入美国。此外,ITC可以针对参与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不公平行为的进口商和其他个人发布停止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临时排除令和临时停止令的快速救济[28],通常向ITC申请禁令相比法院审判程序更快。
2019年9月,LG化学又在美国法院和ITC起诉SK创新侵犯其在隔膜方面的3项美国专利和电极材料方面的1项美国专利,涉案专利分别为US7771877B2“具有尺寸依赖性组合物的电极活性材料粉末及其制备方法”、US7709152B2“具有多孔活性涂层有机/无机复合隔板及含有该隔板的电化学装置”、US7638241B2“具有形态梯度的有机/无机复合隔板,其制造方法和包含该隔板的电化学器件”、US7662517B2“有机/无机复合微孔膜及其制备的电化学器件”[29]。
作为反击,2019年9月,SK创新在美国法院和ITC指控LG化学专利侵权,涉及专利US10121994B2“二次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和US9698398B2“二次电池模块”[30]。2019年10月,SK创新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G化学撤回起诉并赔偿损失[31]。SK创新认为LG化学的举动是对双方2014年签署的协议的漠视,要求LG化学停止正在进行的有关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的诉讼,并支付10亿韩元的赔偿金。但是,2020年8月,韩国法院驳回了SK创新对LG化学的起诉,作出了有利于LG化学的裁决[32]。
2021年2月,经过多次延期,ITC作出最终裁定,认定SK创新侵犯了LG化学的商业秘密,未来10年,SK创新将在美国被禁止进口、销售、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模块、电池包和相关零部件[33]。
根据ITC程序,在ITC作出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后,除了应立即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外,还应立即将其终裁裁决、救济措施意见以及作出终裁的依据一并呈交美国总统或者美国总统授权的人员(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将向总统建议应采取哪种措施。总统应在收到终裁后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60日内没有作出否决终裁的决定,视为已批准终裁[34]。美国总统否决ITC进口禁令的情况非常罕见,上一次是在2013年,当时奥巴马政府推翻了美国对苹果公司部分旧款iPhone和iPad的进口禁令,打击了三星电子公司,这一决定曾被外界质疑是对美国公司的保护[35]。
是否推翻ITC的裁决,对美国总统拜登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LG化学和SK创新都在美国建厂,创造了数千个就业机会。ITC的禁令显然不利于拜登倡导的绿色能源战略和基础设施计划。但考虑到美国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长期争端,拜登的裁决结果又要表示其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SK创新威胁说,如果拜登总统在60天内没有改变ITC的决定,将停止在佐治亚州建设其价值26亿美元的电池工厂,并退出美国的电池业务。如果SK创新因禁令而将电池业务撤离美国,则美国车企的电池供应也会受到严重影响[36]。
2021年4月11日,也就是在美国总统作出最终决定期限的几个小时前,两家企业宣布和解,SK创新在美国的电池业务将不再被禁止。按照协议,SK创新需要向LG化学支付2万亿韩元(约18亿美元)。由此,两家公司将放弃在美国和韩国的所有诉讼,且未来10年不再就此向对方提起进一步的诉讼[37]。
另一件引发广泛关注的和解发生在巴斯夫和优美科之间。2015年2月,巴斯夫公司(BASF)和美国阿贡国家实验室(Argonne National Laboratory,ANL)向ITC和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优美科公司侵犯了ANL两项镍钴锰(NCM)动力电池相关专利US6677082B2“用于锂电池和电池的锂金属氧化物电极”和US6680143B2“用于锂电池和电池的锂金属氧化物电极”[38]。巴斯夫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它得到了ANL专利授权,其一直在生产并销售ANL专利主张的材料,优美科的行为带给巴斯夫巨大的经济损失[39]。
2016年2月,ITC初步裁定优美科将NCM材料进口到美国的行为侵犯了巴斯夫和ANL的专利权[40]。ITC还裁定,在美国,凡在电池或电池组中使用优美科NCM材料的其他客户,亦构成了对巴斯夫和ANL专利的侵犯[41]。ITC驳回了优美科关于所涉专利无效的主张。2016年12月,ITC作出终审裁决,裁定优美科侵犯巴斯夫和ANL的专利权[42],并对优美科发布了有限排除令,禁止由优美科制造生产的或代表其制造生产的、进口的或代表其进口的侵权锂金属氧化物正极材料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销售[43]。
2017年5月,巴斯夫和ANL就其与优美科的专利纠纷达成商业和解。优美科获得巴斯夫与ANL的4件专利许可[44],可以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分销和进口NCM材料。巴斯夫和ANL也撤回其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针对优美科的诉讼,并向ITC提交撤销禁令申请[45]。
更进一步的,2021年5月,优美科与巴斯夫签订专利交叉许可协议[46]。这份协议涵盖了大量正极材料及其前体,包括镍钴锰(NCM)、镍钴铝(NCA)、镍锰钴铝(NCMA)和高锰(HLM)等材料,涉及在欧洲、美国、中国、韩国和日本的100多个专利族[47]。
频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巨头之间的和解,针对动力电池企业来说,通常不会是件好事情。



动力电池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动力电池企业应重点关注专利战略,考量要素包括哪些技术申请专利(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组件、正负极材料、制造工艺或其他)?在哪里申请专利?放弃哪些专利?出售哪些专利?购买哪些专利?许可策略等等。
关于哪些技术申请专利,需要特别考虑,工艺专利的侵权举证可能很困难,即使在我国有制备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还需要考虑是针对整个系统还是特定组件?或是正极和负极等关键材料?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针对整个系统申请专利,则被竞争对手绕开的几率可能增大。
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则需要考虑申请成本、授权周期、维权难易、维权成本、目标国家市场大小、竞争对手多少及重要程度等。从目前全球动力电池专利申请数量来看,中国(39.34%)、日本(16.18%)、美国(14.55%)、韩国(9.64%)和欧洲专利局(7.81%)是最受欢迎的目标国家或地区[48]。企业也可以先提交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尽管PCT申请本身并不能带来任何专利保护,但其可以简化提出专利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通过PCT申请,动力电池企业可以根据收到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报告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主动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手续,为未来专利进入具体国家或地区提供机会;动力电池企业也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49]。
放弃、出售、购买专利,以及许可,都可能为企业减少成本、增加利润、或增加专利储备(例如,用于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专利是商业工具,如果工具已不具备任何商业价值,应果断放弃。出售、购买或许可专利通常较为复杂,制定合适的出售、购买或许可策略十分关键,需要考虑企业整体战略、动力电池领域商业逻辑与竞争格局、待出售/购买/许可的具体专利/技术细节,技术进出口合规要求等。
有时,企业对自身产品的侵权风险情况可能并不清楚。技术人员在动力电池企业间转职时研发思路延续、研发路线重合以及研发时专利预警不充分,都可能使企业的研发成果在不知不觉间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范围。企业需要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做好准备。尤其是动力电池企业在开拓新的海外市场时,要进行充分的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50],评估相关产品投入市场后的侵权风险。如果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武器提起诉讼,被诉企业不能事先知晓法律风险,仅在陷入诉讼后再通过被动的专利无效等手段,将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
动力电池企业也应特别关注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应包含商业秘密产生、流转、存储、销毁/解密制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经营活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风险管理、风险应对制度;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商业秘密实施、许可、转让制度;商业秘密奖惩制度等,并应包含制度落地的具体措施,内容十分庞杂,本文不予展开。合规体系的建立应重点关注人员聘用审查及离职审查,针对技术进出口,还应关注我国技术输出政策及相关法律、国外技术输入政策及相关法律。
动力电池企业还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但应注意是否被要求放弃针对标准相关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注释:
[1] 资料来源:SNE Research。
[2] https://www.visualcapitalist.com/the-top-10-ev-battery-manufacturers-in-2022/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3日。
[3] 资料来源:incoPat。检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4] 资料来源:incoPat。检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
[5] 资料来源:SNE Research。
[6] 资料来源:中创新航招股说明书和宁德时代官网。
[7] (2021)闽01民初1995号及(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8] (2021)闽01民初2594号及(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85号。
[9] (2021)闽01民初2595号及(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86号。
[10]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264688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9日。
[11]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2-12-29/doc-imxyixsh936559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9日。
[12] (2020)闽民初1号。
[13] (2021)闽09民初74号、(2020)闽09民终1016号、(2020)闽09民终1017号、(2020)闽09民终1018号、(2020)闽09民终1019号、(2020)闽09民终1020号、(2021)闽09民终1351号、(2021)闽09民终1352号、(2021)闽09民终1353号、(2021)闽09民终1354号。
[1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15]《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16] (2020)浙02知民初313号。
[17] (2021)浙02知民初328号。
[18] (2022)苏05民初715号、(2022)苏05民初716号。
[19] UBE Industries, Ltd. v. BYD Lithium Battery Co., Ltd. No. 1:20-cv-00687 (D. W.D. Tex.)
[20] Molecular Rebar Design, LLC et al. v. LG Chem, Ltd. et al., No. 1:22-cv-01130 (D. Del.).
[21] RJ Technology LL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t al., No. 2:22-cv-00401 (D. E.D. Tex.).
[22] https://www.bestmag.co.uk/lg-chem-and-sk-innovation-drop-lawsuit/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2日。
[23] Certain Lithium Ion Batteries, Inv. No. 337-TA-1159 (USITC).
[24] 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attachment/674352-1416230.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7日。
[25]LG Chem, Ltd. v. SK Innovation Co., Ltd. et al., No. 1:19-cv-00776 (D. Del.).
[26] https://www.electrive.com/2019/04/30/usa-lg-chem-files-lawsuits-against-sk-innovation/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27] 即不公平进口调查(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a)(1)(B)条宣布,“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进口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物品(i)侵犯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ii)根据或通过有效的和可执行的美国专利的要求所涵盖的过程来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
[28] 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about_section_33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31日。
[29] LG Chem, Ltd. v. SK Innovation Co., Ltd. et al., No. 1:19-cv-01805 (D. Del.), Certain Lithium-Ion Battery Cells, Battery Modules, Battery Pack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Inv. No. 337-TA-1181 (USITC).
[30] Certain Pouch-Type Battery Cells, Battery Modules, and Battery Pack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Inv. No. 337-TA-1179 (USITC), SK Innovation Co., Ltd. v. LG Chem, Ltd. et al., No. 1:19-cv-01638 (D. Del.), SK Innovation Co., Ltd. v. LG Chem, Ltd. et al., No. 1:19-cv-01637 (D. Del.).
[31] https://koreajoongangdaily.joins.com/2020/08/27/business/industry/LG-Chem-SK-Innovation-battery/202008271952003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2] https://insideevs.com/news/441363/lg-chem-court-battle-sk-innovation-south-kore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3] 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attachment/733757-1606341.pdf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4]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337/337_index.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5] https://www.worldipreview.com/news/us-government-overturns-itc-apple-samsung-patent-rulin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6] https://www.electrive.com/2021/02/11/lg-chem-wins-legal-battle-with-sk-in-the-us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7] https://www.npr.org/2021/04/11/986234531/south-korean-electric-vehicle-battery-makers-reach-1-8b-deal-to-end-trade-disput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8日。
[38] Certain Lithium Metal Oxide Cathode Materials, Inv. No. 337-TA-951 (USITC), BASF Corporation and UChicago Argonne, LLC v. Umicore N.V. et al., No. 1:15-cv-00172 (D. Del.)
[39] https://www.chemanager-online.com/en/news/basf-sues-umicore-over-alleged-patent-breach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9日。
[40] https://catalysts.basf.com/new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judge-rules-that-umicore-infringes-basf-and-argonne-national-laboratory-patents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29日。
[41] 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search/document/575314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30日。
[42] 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electric-vehicles-basf-wins-big-battery-battle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30日。
[43] 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search/document/598990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30日。
[44] 包括涉诉专利US6677082B2、US6680143B2,以及US7135252B2“用于锂电池和电池的锂金属氧化物电极”、US7468223B2“用于锂电池和电池的锂金属氧化物电极”。
[45] https://edis.usitc.gov/external/search/document/614579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30日。
[46] https://www.umicore.com/en/newsroom/news/umicore-and-basf-enter-into-a-patent-cross-license-agreement/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2日。
[47] https://www.basf.com/global/en/media/news-releases/2021/05/p-21-1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2日。
[48] 资料来源:incoPat。检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49]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16/art_364_17605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9日。
[50] FTO全称为Freedom to Operate,即专利的自由实施,是指技术实施人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自由实施,在当今国内,FTO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为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专利侵权风险调查报告是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进行世界范围/或者指定国家/地区范围的专利检索,排查是否存在侵权高风险专利,进行侵权风险分析及评估。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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