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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概述
一、 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观念,有约束性与强制性。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是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着重要的作用。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三、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行政合同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执行法的保护职能。
2.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和子女,行政关系中的上级于下级机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4.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法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5.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一个人VS一切人
相对法律关系: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某个人VS某个人
6.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 1.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2.马峰.法理学宪法学一本通.[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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