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篇】2022-2023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动态

发表于 2023-1-18 15:24:08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亚太篇】2022-2023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动态




【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动态】栏目再次回归!
2023新年之际,“知产前沿”编辑组收集整理了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过去一年中修订和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竞争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助于读者们了解世界知识产权行业动态。
今日我们聚焦亚洲,以下是对2022-2023年初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一些重要更新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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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修订《商标法》

新加坡议会于2022年1月12日批准《知识产权(修正)法案》。该修正法案在商业友好性、运营效率以及立法和程序的清晰度等方面改进了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该法案已于2022年5月正式实施。
修正法案中关于商标部分的主要变化如下:
1.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将允许单一国家申请商标部分注册。此次修订将加快仅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的审查周期,使之与目前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新加坡的做法保持一致。
2. 商标续展宽展期之后的“恢复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商标注册人应在相关截止日期之前仔细监控并及时办理续展以免错过时限。缩短“恢复期”有利于等待在注册簿上删除已过期商标的潜在申请人。
3. 进一步明确了驳回中引用的“在先商标”的含义,“在先商标”包括仍然有资格续展或恢复的过期商标。
韩国 | 多个知识产权修正案生效

2022年1月11日韩国国会审议通过了韩国《商标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新引入了部分驳回制度和再审查请求制度、以及扩大了商标使用的类型,旨在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以及更多获得商标权利的机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扩大商标“使用”范围至“数字商品”,本制度自2022年8月4日起正式施行;
2、引入部分驳回制度,该制度要求知识产权局(KIPO)仅对被驳回的商品服务发出最终驳回通知,这样即使申请人不进行上诉,未被驳回的商品服务也可以获准注册,该制度适用于2023年2月4日之后提交的申请;
3、引入再审查请求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确权的机会。具体而言,KIPO发出最终驳回通知后,如果可以通过修改/删除指定保护商品服务来克服驳回理由,申请人则可直接向审查员请求再审查,而无需在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进行上诉程序。如果不能通过修改/删除指定保护商品服务来克服驳回理由,则不能申请再审。该制度适用于2023年2月4日之后提交的申请。(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2021年9月29日,国会通过了修订《韩国专利法》的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4月20日起生效。专利法修正案对申请人,尤其是国际申请人更加友好和有利。
对外国申请人有意义的修订包括:

  • 在最终驳回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复审并提出修改(供KIPO审查员进一步考虑),或直接向IPTAB提出上诉而不进行修改。
  • 在获得许可通知后,也可以要求重新审查和修改部分权利要求;
  • 引入“分离申请”制度,如果复审请求被拒绝受理,申请人可以在30天内,就任何未被最终驳回通知所拒绝的未决权利要求提出“分离申请”。但是,如果所有权利要求都被最终驳回通知所拒绝,则不能提出“分离申请”,而且,不能以分离申请为基础提出进一步的分案/分离申请。
  • 放宽重新确立权利的要求,更好地防止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意外丧失权利。
韩国 | 发布针对虚拟商品商标的新审查指南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加的涉及虚拟商品的交易和虚拟商品的商标申请,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虚拟商品名称的审查以及类似性判定发布了特别指南(《虚拟商品审查指南》),《指南》已自2022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
《指南》包括三部分:
第一,对于虚拟商品的名称认定,虚拟商品可以将①虚拟商品+现有商品名称,②具体的现实商品的虚拟商品名称认定为符合规范的商品名称;
第二,对于虚拟商品的分类,虚拟商品应归入第9类商品,并新增具体虚拟商品所对应的类似群号;
第三,对于虚拟商品类似的判断,虽非类似的虚拟商品,但若类似群号相同,可适用批发零售业的类似商品判断标准;虚拟商品与现实商品判断为不构成类似商品;在现实中不构成类似的虚拟商品,推定为不类似;不同的商品即使其类似群号相同,也需根据每个商品的特性进行判断。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处
韩国 | 发布半导体专利优先审查全方位支持措施
2022年7月24日,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发布新闻称,为了配合支撑作为国家安保资产和韩国经济支柱的半导体产业,KIPO将全力确保半导体产业核心专利的安全。
KIPO计划从三个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缩小在半导体领域的差距。具体如下:
1. 实施半导体专利优先审查,以支持韩国企业快速获得相关专利。
2. 加强半导体领域核心人员管理,利用半导体专利发明人的信息,通过分析各领域核心人员和发明人的平均年龄的变化等,提出未来人才培养的优先领域。
3. 通过分析与韩国竞争的全球半导体企业的专利大数据,预测未来技术发展方向,提出韩国应该抢占的研究开发(R&D)领域等,为韩国制定半导体产业战略提供帮助。
来源: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韩国 | 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组合优化技术保护战略指南
2022年11月30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知识产权组合优化技术保护(IP-MIX)战略指南》,以支持企业、研究所、大学等加强技术保护。
指南主要围绕三个要点指导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开展技术保护工作,具体包括:
(1)指南根据企业、研究所、大学等研发的不同技术特点,提出了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中选择恰当保护手段的判断标准和实际案例。
(2)为说明符合行业特点且有效的技术保护方法,指南提供了材料、零部件、机械、装备、化学、医药生物、电子、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等9大主要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组合优化技术保护(IP-MIX)战略。
(3)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实际体现知识产权组合优化技术保护战略(IP-MIX),指南介绍了各种规模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日本 | 通过《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案》

2022年5月11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力推的《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案》获日本国会批准正式成为法律。
经济安保法主要围绕四大领域的内容构成,分别是强化供应链弹性和韧性、保护和维持核心基础设施、加强尖端新兴技术研发和非公开专利制度。
法案要求,针对铀浓缩技术等高度军民通用性的新兴技术相关专利,建立非公开专利制度,自法案成立后两年内正式实施。日本现在的制度是申请专利后,一年半后原则上要公开,这意味着涉及安全保障的机密技术信息也会被公开。新法规定,除专利主管机构外还需引入防卫省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二次审查。对进行虚假申报以及泄露不得公开的专利信息者,最高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 | 宣布《2022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
2022年6月3日,日本政府宣布了其《2022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战略规划》规定了政府的政策和未来行动,以有重点和系统的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是一个自2003年以来在内阁中成立并由总理担任主席的组织,每年都对其进行讨论和决定。
《战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转变经济和社会,使有动力的个人和参与者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以下八项政策被认为是日本当前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加强初创企业和大学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2)加强促进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投资和利用的机制;
(3)促进国际标准的战略使用;
(4)改善数据分发和利用的环境,以实现数字社会;
(5)制定数字内容战略;
(6)加强中小型企业/本地区/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利用;
(7)加强支持知识产权利用的系统、运营和人力资源基础设施;
(8)重新启动“Cool Japan”战略,以应对新冠肺炎后的世界。
日本 | 发布《促进知识产权活用的理想制度》报告
日本知识产权局(JPO)设立政策推进顾问委员会,围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争论点听取专家们的意见,讨论进一步的制度改进工作。根据该委员会五轮讨论的结果,于2022年6月编制并发布《促进知识产权活用的理想制度》报告。
该报告的要点包括新技术革新带来的竞争环境变化,立足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对中小企业、大学及风险企业的支援,数字化转型对策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侵权的实质性担保(“实施”定义的重新评估、救济制度的合理化),促进专利的社会实施,加强外观设计保护,促进商标权的活用等,推进面向中小、风险企业等支援政策在内的环境建设。
2. 重新界定人工智能、物联网时代专利“实施”及相关问题。通过专利制度更好地保护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考虑服务的提供形式、所属地等,关注现行制度局限性。
3. 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获利返还型损害赔偿,持续关注后续国内外审判案例等。
新西兰 | 知识产权局更新了两份关于商标的实践指南

2022年9月14日,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更新发布了两份关于商标的实践指南,分别为《关于商标引用的实践指南》和《计算机服务商标实践指南》。
《关于商标引用的实务指南》指出,将考虑在先使用的方式审查商标,即商标审查员在确定商标申请是否存在阻碍时,将考虑与在先使用有关的材料和证据。这取代了之前的做法,即审查员不会考虑试图证明在先使用的文件。
《计算机服务商标实务指南》厘清了商标审查员将如何评估商品和服务规格中的“提供网站”条款(或类似条款),其目的是与当前国际尼斯分类以及国际上对相关术语的其他条款保持一致。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新西兰 | 更新植物品种权官费及保护条例
新西兰《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Plant Variety Rights Act 2022)》和《2022年植物品种权条例(Plant Variety Rights Regulations 2022)》将于2023年1月24日生效。
新的植物品种权法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的植物品种权制度,履行了《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对毛利人的责任。此外,它还允许新西兰履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定的国际贸易义务。
新法及其条例将于2023年1月24日生效,但新法第5部分的第3小节除外。关键更改如下:
《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将实施最新的植物品种权保护国际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所规定的扩展的专有权,包括:

  • 将权利扩展到繁殖材料的销售、出口、进口和处理;
  • 将这些权利扩展到“基本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 在某些情况下,将这些权利扩展到收获的材料;
  • 由于农场保存的种子不在新权利的范围内,现有的关于农场所保存种子的条款将继续适用;
  • 对强制许可实施公共利益测试。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中国香港 | 立法会通过版权条例草案

2022年12月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2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草案主要以《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为基础,有关立法建议是经过自2006年以来多轮咨询讨论所达成的共识。本次草案修订内容包括:

  • 因应科技发展,赋予版权拥有者相应权利,以保证其作品以电子形式传播时得到法律保护;
  • 配合新的传播权利订定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 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及模仿,评论时事,引用三种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提供版权豁免,并修订和扩大现有版权豁免范围,以便利网上学习及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运作;
  • 增订“安全港”条文,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者合作打击盗版;另增订两项法定因素,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中国台湾 | 修正《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

2022年9月1日,中国台湾最新修正的《商标显著性审查基准》正式生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适应外国字母的不同组成模式;提供参考示例,以确定描述是否经过设计和具有显著性;
2. 针对不同行业的使用差异,增加了“字母数字组合”和“数字”的评估标准和示例说明;
3. 添加以下分类并附有示例:“流行图形”、“纯信息图形”和“商业设计图形”;
4. 增加了对产品原产地描述中使用的国名、地理图像和地名的标准,以及对产品原产地的误导性使用或虚假陈述的标准;
5. 增加了确定最近去世的知名公众人物的姓名和肖像的标准;提供了评估是否构成使用他人“肖像”的标准;提供示例供参考;
6. 增加了宗教图像和术语的确定标准;增加了与传统文化活动相关的商标审查准则;
7. 修改口号、常用词、生词、专业术语的审查标准,调整“惯用语”审查指南;
8. 包含“公司名称全称”或“域名”的商标,审查上,为使商标权范围明确,“公司名称全称” 将被视为纯粹信息事项,应不属于商标的部分,须通知申请人将公司名称全部删除。基于商标图样的明确性,申请后不得变更,为避免申请人公司名称全称在申请中或注册后变更,或因商标权转让注册而异动,致产生商标图样整体无法明确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结果,不得以声明专用权的方式审理。
越南 | 发布知识产权法修正案

2022年6月16日,越南通过了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其中大部分修订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旨在使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与世贸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如下:
在专利方面,对在发放药品贸易许可证方面遇到延误的申请人提供新的补偿。专利权人在许可延误期间不承担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义务,不包括因申请人的过错或在贸易交易许可机构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而造成的各种延迟。此外,自2024年1月14日起,农用化学品的测试数据可获得专利保护。
在商标方面,修正案最重要的调整之一是引入声音商标注册可能性,并于2022年1月14日追溯生效。根据修正案,声音商标必须在申请中以图形方式表示。修正案还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在越南境内被相关消费者广泛知晓”的商标被视为驰名商标。这一变化修改了先前的法律规定,将“被所有消费者广泛知晓”缩小范围至“在越南境内被相关消费者广泛知晓”。此外,显著性的定义也在修正案中被细化,任何与已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将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修正案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即修正案保护的外观设计客体为完整产品和组成完整产品的组件。
修正案对于第三方针对颁发知识产权证书提出异议做出了限制: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第三方将有9个月的时间针对专利申请提交异议,有4个月的时间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异议,有5个月的时间针对商标注册提交异议,有3个月的时间针对地理标志注册提交异议。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泰国 | 发布2022年《版权法修正案》

2022年2月24日,泰国2022年《版权法修正案》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发布。该修正案于2022年8月23日生效。
修正案中的主要条款包括:
1.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延长至摄影师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如果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在2022年8月23日之前到期,则不适用延期保护)。
2.调整服务提供商和服务用户的定义,“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已经扩展至包括互联网托管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新增“服务用户”的定义——为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无论服务是否免费。
3.设立针对网络平台上侵犯版权材料的删除机制,修正案规定的新机制允许版权所有人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对侵犯版权的作品采取行动,而无需通过传统的法院程序。
4.根据安全港原则免除服务提供商责任,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1)明确公告了终止为屡次侵犯版权的服务用户提供服务的措施并且确实按规则操作;(2)遵守专门针对相关类型服务提供商制定的法定条件。
5.扩大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范围。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菲律宾 | 知识产权局修订多方诉讼程序规则和条例

2022年5月27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了关于修订多方诉讼程序规则和条例的第2022-013号备忘录通函。修订后的规则和条例已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相关修订如下:
1.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申请和服务
(1)为诉状、动议、权利宣示、中间命令送达、通知、传票以及其他程序的申请、服务、交付和传输等环节设置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2)诉状以及相关资料在电子邮件被接收之日视为已提交。
2. 异议和请愿书的提交要求
根据修改后的要求,提交异议或请愿书时,资料中必须包括异议者或请愿者以及参与提交异议或请愿书的其他各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3. 答复
被异议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副本后将有30天的时间提交经核实的答复意见,并可根据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提出动议,进而获得45天的额外时间提交答复意见。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哈萨克斯坦 | 通过多项知识产权法修正案

2022年6月20日,哈萨克斯坦通过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为该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重大变化,其中包括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引入。这些修正案将于2022年8月21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引入了针对商标的异议程序,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时限会从10个工作日延长至1个月。实质审查期限仍然为自申请日起7个月。 知识产权局将在其网站上每周公告一次有关待核准的商标申请信息。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以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知识产权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异议申请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辩。知识产权局将在实质审查完成前或自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月内做出决定。异议程序的期限不能延长。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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