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应该如何应对?

发表于 2023-3-25 21:00:40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当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应该如何应对?

“当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应该如何应对?”
2022年5月23日,有报道称,宁德时代已向法院申请提升赔偿金额,要求中创新航赔偿由此前的1.85亿元提升至超过5.18亿元。
2021年3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小米通讯技术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
2019年11月27日白天,电动车制造商爱玛科技被爆发生专利诉讼,当天晚间,证监会官网公告称,决定取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月28日第187次发审委会议对其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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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频发。一场诉讼战可能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战,也可以能为了保障市场利益而战,甚或者为了更深层次的商业目的而战。各家合纵连横的知识产权诉讼战背后,各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战,也是一场场没有硝烟的商业暗战。提到诉讼就少不了代理律师和行业点评,那么,他们又是如何看待这些诉讼的呢?NPE 、专利许可、专利诉讼这些关键词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本文从IPRdaily2021年作者投稿的知识产权诉讼相关文章中抽取了部分文章为大家参考,探讨交流当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应该如何应对?

NPE相关文章
《专利战火再起,酷派在中国针对韩国NPE泛泰提起费率之诉》一文提到,酷派在中国针对韩国NPE泛泰提起许可费率之诉。此举不仅是中国企业为了维护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反击,同时也是对此类妄图通过海外诉讼来胁迫中国通讯厂商支付不合理许可费的NPE发出的又一次严厉警告。

作者佑斌,在《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一文提到,2月18日,欧盟在WTO就通信专利问题向中国发起磋商,声称中国法院阻止欧洲公司行使专利权。背景是此前中国多家法院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作过“反诉禁令”裁决,要求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终审判决前,不得寻求在国外的禁令。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来自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他们在《SEP与FRAND相关问题研究与思考(四)│ 3G/4G/5G FRAND 许可和 ETSI 的IPR数据库的透明度》一文提到,关于在专利所有人和实施者之间,谁应该承担评估标准相关专利的必要性和价值的责任(即“交易成本”),要考虑这些事实:专利所有人已经对进行创新和申请专利进行了大量投资,而实施者已经可以自由地将该技术商业化并从中获利,而没有任何义务获得 FRAND许可。本文由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翻译。

作者马东晓、高文杰,来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他们在《禁诉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下的缘起、现状和趋势》一文提到,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一项古老的衡平法救济措施,是指一国法院对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发布的,禁止其在他国法院提起或者继续参加与本诉相同诉讼的强制性命令。那么,禁诉令是个什么制度,为什么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出现禁诉令争端,中国法院未来会如何运用禁诉令制度。本文试图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和各方信息,结合目前法院已经作出的五个案例进行粗浅的梳理和介绍。

作者赵兴华,来自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他在《什么样的专利权人才会使用开放许可》一文提到,开放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公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意愿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那么,选择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又究竟是何许人也?专利权人出于什么目的会选择开放许可呢?

作者秦乐、李梅、毕春丽,来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他们在《全球NPE知识产权诉讼趋势及影响分析》一文提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经济衰退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化成为企业应对风险的有力武器,NPE活动愈发频繁。NPE通过禁令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频繁向实体企业施压,对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对专利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细化,明确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边界,为本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因此,我国应从此前的被动防御性法治思路逐渐向主导引领型法治思路转变,加强对于NPE的法律规制。

作者IP Hunter,在《5G专利战火初燃,中国手机厂商直面全球挑战》一文提到,截至目前,5G领域的主要SEP权利人都已经公开了其对外的许可费率,其中,5G声明专利族数量占比最多是华为,而其公布的许可费率是最低的;Qualcomm的许可费率最高,5G声明专利族数量占比仅次于华为;Ericsson和Nokia,两家欧洲老牌通信巨头,5G声明专利族数量之和不超过华为,但许可费率均为华为的许可费率的1.5倍以上。

专利、商标纠纷案件
《CAR-T疗法市场前景巨大,中国企业需警惕专利诉讼》一文提到,2022年2月15日,科技创新情报SaaS服务商智慧芽旗下智慧芽创新研究中心正式发布《医药生物产业系列——CAR-T细胞免疫治疗市场和创新技术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时至今日,随着CAR-T细胞疗法的迅速发展,CAR-T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逐渐浮上水面,而且已出现涉及超过10亿美元的专利诉讼案件。

作者宗可丽,来自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她在《一枚身系6份无效宣告裁定的商标——从“大姨妈”案看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一文提到,商标注册审查中,对于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进行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从优先顺序来看,该项审查内容作为绝对驳回理由的审查内容之一,通常位于与其他在先商标是否冲突(相对理由)的审查之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进一步分析其他侵权要件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十分重要。本文将从“大姨妈”商标案例来分析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复杂性。

作者牛璋昕,来自鸿鹄律师事务所,他在《“無印良品”商标战(上/下)》w文中提到,二十年前,“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未获肯定,成为良品计画的阿喀琉斯之踵。二十年后,在全球化与互联网的加成之下,外国品牌的知名度认定获得了极大加成,更易受到法律保护,这也为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便利与保障。或许,“無印良品”经历过的品牌保护之殇,今后会愈来愈少。

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策略
作者丁建春、金永刚、朱鹏,来自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在《基于专利诉讼实践对高质量专利撰写的启示》一文提到,本文笔者结合《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中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国内外专利诉讼实践活动,反观专利撰写中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撰写规范,在专利撰写中加以应用,以期提升专利文件品质,更好的适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作者陈易华,在《企业IPR管理经验(一)|从0到N搭建专利体系》一文提到,公司应积极搭建专利体系,发展专利事务和实务,大量积累专利筹码、积极进行专利风险的调查并有效进行各项防御性步骤和策略,以支持公司在全球产品竞争的自由地位,甚至于,更进一步,以自我形成的专利优势而绑定客户、遏制竞争者,形成全球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在《企业IPR管理经验(六)|浅议专利布局、挖掘策略》一文提到,“专利布局”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与“专利挖掘”息息相关,“专利挖掘”服务于“专利布局”,“专利布局”依托于“专利挖掘”,“专利挖掘”呈现在最终所产生的专利数量上,“专利布局”反应在最终公司是否能够获得相关领域话语权的专利质量上,以达到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良好局面。

作者李志勇,来自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中“买家秀”作为现有技术的思考》一文提到,如今的销售方式、带货引流手段不断更新,呈现出产品多样化、个性化,其中,卖家秀、买家好评均为商品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那么,是否可以利用买家好评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呢?以下结合实例从证据认定、建议这两方面对涉及电商平台中“买家秀”的情况进行剖析。

作者胡铁锋,来自杭州华宸联名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专利诉讼中“可预见原则”与“等同原则”的羁绊》一文提到,专利诉讼中,博弈双方都会采用很多判案原则,这些“原则”大部分来自于司法解释,比如“全面覆盖原则”、比如“等同原则”,但是也有些是虽暂未在司法解释上进行规定,但是在某些判例中采用的原则,比如“可预见性原则”。这些“原则”中,有些是相辅相成,有些又是针锋相对,本文浅聊下司法解释中的“等同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浅谈外观专利诉讼中“设计空间”的判断时间》一文提到,众所周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与维权程序中,“设计空间”是一个影响较大的因素,从另一方面说,设计空间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那么对于“设计空间”是应该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进行考量,还是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基准进行考量?

《策略详解:当企业招投标遭遇知识产权争议》一文提到,近年来,随着商业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招投标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事件频发。知识产权权益人通过采取异议(质疑)/投诉、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显著增多,同时投标人借助知识产权争议违规干扰招投标进程的比例也在明显上升。本文通过分析招投标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几个典型案例,讨论了系统性应对招投标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策略,希望倡导招投标工作的法治常态化与科学化,无论招标方、中标方、还是未中标的投标方,都应在招投标前中后期,始终规范自身的合规与言行,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促进商业良性竞争的应有之义。

作者潘聪、张飞虎,来自高文律师事务所,在《专利权属诉讼中的八大法律问题和案例探析》一文提到,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期间或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本文将对该领域的八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案例以供探析。

《无惧全球诉讼压迫,OPPO终与Sharp达成全球许可》一文提到,2021年10月8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夏普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及合作,协议涵盖了双方终端产品实施通信技术标准所需的全球专利许可。同时,双方也将结束自2020年以来在多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诉讼和争议。

作者赵礼杰,来自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在《浅谈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要点》一文提到,科创板在为“硬科技”企业带来各种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将越来越多的拟科创板上市企业以及已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暴露给广大社会公众以及这些企业的竞争对手。本文将对包括拟上市企业、申报过程中企业、已上市企业在内的各阶段的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要点进行简要梳理和介绍。

作者刘义军,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在《商标篇(二)│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认定》一文提到,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有主观恶意;二是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作者董佳,在《小店销售长城铅笔被“套路式打假”?听听律师怎么说》一文提到,一则小五金店遭遇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根据目前已知信息,笔者认为无法认定此类案件系厂家或者律师故意引诱小店侵权,相反,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有法可依的,其诉讼主张也在合理范围内,属于批量维权行为。

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相关文章
作者张晔华,在《详解美国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程序》一文提到,美国不仅允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非诉讼程序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具体来说,除民事诉讼程序外,第三方(专利权挑战者)可以通过授权前的第三人意见提交、派生程序、单方再审等不同的程序在USPTO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深度解读这些程序的特点,帮助第三方进行决策。

《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文提到,在美国,商业秘密是由各州立法来保护的,1996年,美国联邦制定了《经济间谍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根据《经济间谍法》,如果某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被定为经济间谍罪,除了处以监禁以外,对个人可以处以五十万至五百万美元的罚金。对组织机构则可处以一千万和被盗窃商业秘密价值的3倍中的最大者的罚金。另外,还可没收犯罪财产和犯罪所得。

小结
本期选择文章里,有的文章从理论上介绍了禁诉令、NPE、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的概念、由来、纠纷等;有的文章从不同角度分析讨论NPE的发展趋势及影响。还有的文章是从专利布局与专利诉讼的关键点进行讨论,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更多文章着眼于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判定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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