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 | 看香港回归后知识产权事业的变化与发展

发表于 2022-9-23 21:48:34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 | 看香港回归后知识产权事业的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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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香港这25年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迭代、改革,在历史的踪迹中感受香港在祖国的召唤下所迸发出的生机活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
作者:许建华



1997年7月1日,香港终于回归祖国的怀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5年过去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香港作为中国对外的一个窗口不断蓬勃发展,其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演进迭代,在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完善后逐渐实现了香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地化和现代化。

如今,我们回望香港这25年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迭代、改革,在历史的踪迹中感受香港在祖国的召唤下所迸发出的生机活力。

一、溯源:香港回归前的知识产权概况

香港没有独立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与英国知识产权法融为一体,即使是香港本地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法条例和规则,也颇受英国知识产权法影响。例如,除商标法是本地单独立法外,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等均是通过在香港指定有关条例和法令使英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延伸适用于香港。同时,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还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1】

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具体而言,据香港回归前其专利法律规定,香港不单独受理或者审查专利申请,香港仅注册申请人在英国所获专利。在版权保护方面,香港的版权管理除了依赖于对英国法律的直接适用外,还出台了大量与版权管理相关的法律,如《本地报刊注册条例》《书刊注册条例》等,构成了二元式结构的法律体系。在外观设计方面,与内地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以及发明三者统一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同,香港将外观设计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立法,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对专利的保护相异。【2】

另外,1873年,香港立法局就制定了《商标条例》,比英国1875年的第一部商标法还要早两年;1874年,香港又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注册处。虽然香港的商标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法律影响,但其自成体系,具有独立性。除了香港本土的成文法,受英国不成文法方面的影响,相关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被大量援引,构成了香港商标法的部分内容。

香港知识产权署于1990年7月2日成立,接替注册总署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知识产权署署长取代注册总署署长担任商标注册处处长及专利注册处处长的职务。同时,知识产权署亦从律政署接收处理有关版权事宜的职能。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分别负责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的事宜。【3】

二、改革:香港回归后的知识产权新境况

1997年,香港终于回归了祖国的怀抱。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要求,回归后香港的社会制度不变,其原有法律也相应予以保留,包括原香港法院所产生的判例也继续有效,同时以社会发展要求为基准,对原有法律进行相应调整。

1997年5月28日,香港立法局通过了新出台的《专利条例》,并于6月27日生效实施。《专利条例》建立了独立的专利制度,包括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短期专利效果类似于我国内地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1997年6月4日,香港通过了新出台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该条例所设置的运行模式为注册制,即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受理外观设计的申请,不经实质审查,且不要求检索,申请只需满足格式要求,即可获得外观设计的注册。

九十年代,也是香港的影视行业和音乐行业大放异彩、称霸亚洲的时代。针对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1997年6月24日,香港通过了《版权条例》,并于6月27日生效实施。针对版权的主体,《版权条例》采用普遍优惠待遇原则,即任何人所创作、任何地方所发表的作品,均可依《版权条例》获得保护;针对版权的客体,《版权条例》完善了作品的类型;针对版权的内容,《版权条例》规定版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行权、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以及改编权),对录音制品和电脑程序还设置了租赁权。【2】

与版权、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律不同,香港在回归后其商标法律变动较小,基本延续回归前的法律制度。香港的商标主管机关为香港知识产权署,其下设商标注册处,负责受理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对商标予以保存。

三、发展:香港现今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1997年7月1日回归后,香港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下保持着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一制度在平稳过渡的同时,更有了长足的发展变化。近几年来,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专利制度及版权制度上。

2019年12月19日,香港正式推行新专利制度。在新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可在香港直接申请最长为期20年的标准专利保护。新专利制度主要引入原授专利制度,为专利申请人开辟直接途径,在香港寻求最长为期20年的标准专利保护,是现行“再注册”途径以外的另一选择。原授专利申请必须经注册处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有关发明是否符合资格注册为专利。新专利制度也优化了短期专利制度,并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与专利执业有关而具误导性或令人混淆的名衔或描述。【4】

《版权条例》前后共经历了六次修订,为更新该条例以加强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香港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两次提出修订条例草案,但相应立法程序均未能在当届立法会会期届满前完成。直到2022年5月27日,《2022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刊宪。这一条例草案以2014年的条例为基础,主要立法建议涵盖已有广泛共识的五个范畴,包括赋予版权拥有人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确保他们的作品以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众传播都会得到保护,以及配合专有传播权利订定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5】

四、融合:粤港澳知识产权事业开启新篇章

粤港两地于2003年8月第六次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后成立「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旨在加强粤港两地在知识产权不同范畴的交流和合作,包括推广和教育、培训、执法、调查研究以及资讯发布等方面。

2018年8月,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召开会议,提出要共同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推动粤港知识产权合作进一步发展。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提出,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加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支持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赋予了香港新的定位,其中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政策导向不仅指明了粤港澳知识产权事业融合发展才能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的作用,也表明了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如今,粤港澳大湾区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合作,各自在保持持续高速发展、突破传统合作模式的同时,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新的突破口和经济增长极。

回归25周年,香港的知识产权事业在祖国的引领下彰显出活力与朝气,以稳健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护航创新创造。未来,在粤港澳大湾区不断成长为世界重要的创新创造之源时,香港的知识产权事业也将继续昂首奋进!

参考资料:
【1】熊哲文.港澳与内地知识产权立法比较研究[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0(04):33-36.李广辉,张晓明.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2009,25(06):27-31.
【2】谢琳,李奇.香港回归二十年以来知识产权管理和制度变迁[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12):41-46.
【3】香港知识产权署 https://www.ipd.gov.hk/sc/home.htm
【4】IPRdaily《香港新专利制度将于12月19日实施!(附:新专利制度的详细修改和优势)》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2898.html
【5】IPRdaily《#晨报#香港特区政府就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咨询公众》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9745.html
【6】国家知识产权局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印发 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2/20/art_499_134226.html

(原标题:25年的变革发展!香港回归后知识产权事业一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http://iprdaily.cn)
作者:许建华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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