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寻衅滋事罪:合法意而不合上意

发表于 2023-3-31 22:17:15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取消寻衅滋事罪:合法意而不合上意

曾担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律师,近日第15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再次引起网上热议。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但其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正和君认为,朱征夫的观点,显然具有法律上的正确性,但却存在政治不正确的问题,因此近期很难实现。
从法律上讲,寻衅滋事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四种情形,由于构成要件过于模糊,内容非常宽泛,大量使用了“随意”、“任意”、“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也很难让民众清楚地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已经成为一个框,凡是地方及基层政权想打击的人和事都往里装,从而造成了刑法被滥用,社会过度刑法化,以及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数据,2019年我国共逮捕涉寻衅滋事罪93834人,占被逮捕人数的8.6%,在所有罪名中排名第三;被起诉113850人,占被起诉人员的6.3%,位居第四。






呼吁取消一个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且在司法实践中乱象丛生的罪名,显然具有法律上的正确性。
但是,我们国家的国情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寻衅滋事罪在维稳、管制网络言论方面不仅好用、管用,而且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201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违规”上访和维权,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表达不满和抗议,网上批评政府或执法机关、揭露官员违法行为等,往往被寻衅滋事了。
为什么朱征夫连续十五年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并得到法律界的广泛支持,但却得不到立法上的任何响应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取消这个罪名后,没有一个法条可以代替寻衅滋事罪的维稳功能。
取消这个罪名后,其规定的原有的四种犯罪情形,可以分别由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公私财物罪等罪名来承担,但该罪名所承担的维稳功能却无法由其他罪名来承接。
有人可能会认为,取消这个罪名后,可以针对维稳需要,另行创设一两个专门的新的罪名。当然,事情并不是不可以这么做,但把维稳的政治需要隐藏在寻衅滋事的法律外衣里,更容易被民众接受,也更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可以规避由此带来的国际和国内舆论压力与非议。
总之,当稳定压倒一切时,当说话需要严格管制时,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具有政治正确性。在社会环境和政治需求没有改变之前,取消寻衅滋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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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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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执行与规则合并在一起说,符合事实正义不放过一个坏人,不误害一个好人才是正确的优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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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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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众取宠[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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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不应该以法律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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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祂们是好人,惹了祂们的,当然就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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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法律的地方,谁是好人谁是坏?善就是善,恶就是恶,你能说美国零元购合法就是好人吗?我们作为人,心里有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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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对事不对人,好人做错事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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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罚肯定还是应该由法律定义,而不应该大众的情感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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