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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技术的不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类型不断增大,而算法也因其表现形式多样化难以用单一的法律规制,因此,算法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较为模糊。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对智力成果的不当垄断阻碍创新,因此将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抽象思维和逻辑排除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之外。按照这个逻辑,当算法表现为基本运算法则、计算方法,或者是自然现象、客观规律进行描述的公式时,算法不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算法进入计算机领域,以代码为表现形式时,并且愈发影响人类生活时,程序算法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程序算法受知识产权保护,但并没有理清具体的保护路径,本文就此做一探析。
01软件著作权
对于计算机软件,首先想到的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这也是最普遍的保护方式,可以制裁对程序代码进行盗版复制的行为。但是著作权只保护外在的表达,因此也只能控制复制行为。而计算机软件只是全部或者部分片段复制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实际运行程序,实现程序功能,才能发挥其真正价值。如果有人将代码破译,借助破译后的原理重新编写一套程序,实现了源代码的相同功能,并不能算是侵犯了源代码的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不能对程序算法提供核心价值的保护。
02商业机密
如果一个程序算法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一切要素,我们可以把他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是,商业秘密权既不能保护算法免于被反向工程破解,也不能阻止其他人独立开发并应用该技术。所以需要考虑他的竞争者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算法或者破解算法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需要的时间还有保密成本。但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辅助的保护手段,例如可以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过渡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鉴于专利申请的授权审查程序周期较长。
因此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研发主体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保护,这样专利申请人可以保留撤回专利申请(或在保持新颖性的情况下修改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申请转采商业秘密保护)的行动余地。
03专利保护
算法作为一种智力活动的法则或规则本身不能申请专利。但当算法可以借助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时,可以被作为专利进行保护。我国在2020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这样描述:“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践中,转化为两个具体的要求
(1)将算法应用到特定技术领域,并形成基于该算法的解决方案;
(2)该解决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此,以算法为基础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对算法进行专利保护的两大策略是“算法+技术应用”和“算法+硬件”。
前者通过保护以算法为基础的技术方案来为算法本身提供间接的保护,后者通过保护应用该算法发挥功能的实体产品来保护基于该算法的实用功能。前者属于专利法中“发明”的范畴。后者既可以归入“发明”,也可以归入“实用新型”的范畴。
算法可以理解为我们做数学题时的解题方法和过程,它应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目前有一半的专利都是算法专利。因此需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保护换公开”的机制,促使更多的技术信息从“黑盒”走向开放。
而对于偏向于经营策略或者智能产品、服务运营思路的应用算法,应以审慎的态度处理相关的专利问题,避免过度保护,同时应综合利用著作权制度与商业秘密制度对应用算法中适当的内容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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