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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围观网络法律事件讨论以及系统学习部门法时的一些思考。
除了上课以外,很少和别人讨论法律问题。和同专业的朋友少有的讨论中也充满分歧,更不必说和其他非法学专业的朋友以及在网络上的讨论了。我并不认为法律问题只应当由专业的人来讨论。与此相反,法律事件本质上是社会问题,远超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需要来自多元视角和社会经验的补充。问题并不在于法律这件事。只是,纵观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讨论,人们真的知道自己在讨论什么,以及,大家说的真的是一件事吗?
当然,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大家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事件当事人可能代表的、自己所属的群体的利益,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因而这样的讨论实际上是预设了立场,用各种手法(站队、诡辩、情绪煽动等)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形,我充分理解,毕竟人人都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以了解事实、独立思考为目的,这样的讨论没有任何价值。除此以外,哪怕是那些中立第三者的讨论,观点和观点的交锋之间也充满了呐喊和攻击,而非理想中的说理和启发。我对“讨论”这一行为本身不断产生怀疑。
这种喧嚣的、无意义的讨论产生于很多原因。其中一个是讨论内容的不匹配,争论的双方说的根本不是一件事,甚至发表观点的人本身都不清楚自己在讨论的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这是我主要想探讨的。此外还有逻辑论证上的谬误,以及不同观点的根本前提的割裂。总而言之,能够为双方所相互理解的启发性的讨论是不容易达成的,思路清晰是我极其欣赏的品质。由于人们在讨论问题时的混淆和模糊,我自己也时常陷入逻辑的偏误。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思考问题,简要地对网络和学术讨论的中“法律问题”做了简单的厘清和分类。其中也包括一些个人化的感受。
1.一般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大概是在法律热点中能看到的最常见最一般的讨论,比如最常见的,这个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而言,是最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现实讨论中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很容易被混淆(二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后面会说明)。前者是上文讲的法律适用问题,后者是对立法本身的评价。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我认为法律适用的结果是这样的,你用法律本身不合理来反驳我。鸡同鸭讲。这二者本来就不是同一件事,也并不存在冲突。另外,在法律适用的讨论中掺入道德的因素也很常见。当然可以对某一事件的道德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分析法律适用问题,但将二者随意混淆在一起,因为其中涉及的道德问题而去批判司法决定和判决,在我看来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这中间还涉及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并未得到公众期望的惩罚,并不是因为他没有相应的罪行,而是已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因而无法定罪量刑。在批判司法程序时,许多人也没有分清楚,自己批判的究竟是“程序不合法”的情形,还是不完美的司法制度本身。由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公众对于“程序”本身存在诸多质疑,这也可以理解。但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必然存在着张力。依照“事实”判决,会被指责武断随意、不讲人权;依照程序办案,倘若由于证据的原因无法惩戒犯罪嫌疑人,也同样会被质疑办案不力、罔顾现实。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法学家和制度设计者用数十数百年去发展它,也应当接受理性的批判和质疑。但另一方面,现实生活的局限性不足以让我们适用完美的司法制度。
事物的问题总是比其价值更容易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司法判决因为其特殊性和争议性容易引起更多关注,但它们只是极少的一部分。那些绝大多数清楚明确、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的判决,和人们遵循着的规则本身,都早已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内化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了。法律从来不只是法院里的法。
2.疑难案件中的法律解释问题
和上面的情形是一类,算是上面的升级版,为了方便分开来说。以刑法为例,都是要解决行为该当何罪的问题。一般的案件事实清楚,法条规定明确,直接把现实和规范一一对应即可,像解应用题那样一步一步得出答案。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比如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法条对现实中的特殊情况未必有明确的规定,因而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解释,所以留下了价值评价的余地——由于言之成理的解释往往不止一个,法官在填补法律漏洞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正义观念进行阐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法律的续造。司法与立法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类问题相比上一类而言属于少数,但也许是更值得讨论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在既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之内,通过对法律适用方法的解释,反映讨论者价值取向的过程。
法律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分歧和漏洞,法学家们不断尝试着在现行法的理论框架内对其进行解释,以增进法律体系的确定性,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风险。这种研究被称作法教义学。法教义学试图用一个严密的体系涵盖所有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用普适的规则去概括多样的现实世界是很难的,完全自洽的体系似乎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在这个看似严密的体系下,分支衍生出分支,例外里又有例外,许多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因而整个法律理论体系纷繁复杂,眼花缭乱,对学习者的逻辑和抽象思维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法教义学对于逻辑和思辨有着极为重大的启发意义,也的确解决了很多现实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之间永远存在着裂痕。法教义学讨论的很多问题并不具有实践上的意义,但为了保持体系的严密性与完整性,又不得不将许多这样的问题纳入其中。此外,现实中的法律存在着太多变量,是无数主体之间的博弈。哪怕以那个貌似严密的体系为支撑,一个因素的改变就能够影响到判决结果。我非常敬佩那些深入钻研法教义学的学者,但同时又不知道应当如何面对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虽然法教义学也在极为缓慢的过程中影响着法律实践,但为推动理论发展而作出的添砖加瓦的努力,在我看来,总是有点像是西西弗斯一样的举动。
3.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的价值追求/规范意义上的法律
与上文不同,这一类的法律问题跳出了现行法的框架,以一种“上帝视角”审视整个法律体系,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评判法律的正当性(比如“恶法非法”的争论)。因而在人们依据道德因素去评价法律问题时,讨论的其实是一个立法问题。再比如“洞穴奇案”虽然看似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实质上是立法上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答案反应的是不同的价值评价。
法律思想史的天空里星河璀璨,百家争鸣。纵然这些争论不乏理论上的旨趣,也充满思辨性的启发,但在如今的多元价值下法律究竟应当何去何从,总是给我一种虚无荒谬之感。
除了上文总是提到的逻辑谬误以外,对于规范性法律的有效讨论难以达成,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根本前提的割裂,那是一种近乎直觉上的、无法去加以论证和解释的东西。(“洞穴奇案”中的不同观点是无法相互辩论的,因为辩论的基础根本不存在。你只能去选择你更相信什么。)比如,在一次关于“师生恋是否应当被允许”的讨论中,我的观点是不允许,理由是教师在关系中的绝对主导地位非常容易在现实和精神上控制对方,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过因为禁止师生恋而导致的无法自由恋爱的损失;对方的观点是应当允许,因为自由恋爱是人的权利。我站在社会福利的角度,对方站在权利话语的角度,从一开始就是无法调和的。这种感觉,就像是无神论者和基督教徒讨论上帝是否存在。哪怕是受过逻辑训练的学者,在持不同意见者的争论中也难以说服对方。这些争论固然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也推动着理论的发展,但如果将说服做为目的便总是充满徒劳。他们的矛盾不是逻辑论证上的,而是根本前提上的。“道德直觉”似乎是难以改变的东西。
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实证意义上的法律
还有一类讨论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不带立场和倾向地描述与法律本身有关的社会现象,探究规则的形成原因,直面规则的社会后果,试图揭示法律规范之下更深层的原因和更本质的规律。如今的法学界早已不再只局限于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研究,打破了早期人们对这门学科在法律体系之内自给自足的固有想法。现在的法学研究超越了体系的自洽去探索法律与外部因素(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的相互作用,超越了条文去研究规则这一现象本身,早已“超越法律”(波斯纳语)。
把规则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去研究,这样的讨论有很多(比如:社会规范如何形成?某一规则的产生是否会增加社会总体福利?人们在规则的激励下会如何行动?),但总体而言在公众和学术中属于少数派,其中的很多研究来自社会科学学者而非法学学者。但这是我认为法律研究中最有趣的部分。在我个人看来,这已经属于社会科学而非法学的范畴了。一些法学学者的研究进路是通过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等)解决实证问题,然后反过来指导立法和司法(这一部分又涉及到上文所讨论的价值选择问题,但又有别于法教义学学者所秉持的道德哲学,即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但纯粹实证性的研究已经更接近社会科学研究了。
这篇文章本身就很大程度表达了出我对于类似价值观念、讨论、共识这一类事物和行为的怀疑和无力感,因而社会科学的那种描述性和客观性,的确更能够吸引我。虽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应然”和“实然”的差距也没有这么明显,研究课题和研究方法也许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和偏见。此外,如果研究对现实世界有指导意义,就必然要有特定的方向,无论如何离不开规范上的价值。但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大而空的教条,为我们增加了一点理解世界的可能性。了解世界这件事本身对我来说就很有意思了。
法律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一方面法律实践的整个过程可以反映出社会的一个侧面,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又提供了理论解释这种现象。我想,“法律与社会科学”会是我未来一直感兴趣并关注的内容。我一直记得苏力在书里写的,“不是为学术而生活,而是因生活而学术”。在生活的过程中发现有趣的现象,去研究它的前因后果和本质规律,对人类社会的了解加深了一点儿,如果幸运的话,对日后解决问题有一些指导意义,这就是我理解的学术了。是否以学术为业是另一回事,但关心这个世界,关注学术发展,用批判性的眼光看问题,这大概就是本科教育所带给我的。虽然听上去很理想主义,但我希望自己能一直学习下去。
本文虽然以厘清目的为主,但总体带有很强的个人情感倾向。概括而言,对法律问题可以从司法、立法和社会科学的角度进行讨论,司法中又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差异问题。学习法律的这些年,我发现自己的兴趣点其实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而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对象。我也同样关注司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形态,那种经过各方博弈之后与理论的偏离。这种偏离本身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反映着社会的某些方面,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法学这门学科(也许并不能称得上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既有技术性的内容,又有人文的地方,又有实证和社会科学的部分,这大概就是它的魅力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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