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诚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但同时也出现了传统文化的质疑、对经济利益过度追逐、社会道德下滑等问题,一些缺乏诚信、坑蒙拐骗等不良现象出现,特别是一定阶段还出现了“老实人吃亏”的现象,再加上失信成本过低等因素,使得整个社会逐渐失去了契约精神,讲诚信的社会环境受到破坏。此外,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限制信用体系发展。目前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有待扩大。信用产品供给不足,信用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不足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2.机制因素
信用数据涉及到多个部门,只有形成统一的数据信息库,形成各方联动,才能够真正及时有效地对信用状况、信用行为和信用后果做出快速反应。从目前看,现在的信息数据库不完善,除了上市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开外,大部分的公司信息,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政府手中,缺少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出于自身利益或者保密性质的要求,信用提供方想获取这些信息非常困难,社会难以有效的监督企业,企业无法获取基本的依据来评价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和信用水平高低。数据分散在各方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集中和高效的管理,造成了信息的虚耗。
信用标准设立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信用使用主体、信用奖惩部门之间存在割裂,缺乏有效的运转机制,即使同一部门内,往往也因为不同的分工与职责,而产生衔接不够、沟通不畅等问题。信用建设机制不统一,多方牵头、多重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相互制约和效果相互抵消;信用使用机制不通畅,在使用方式、使用渠道、使用规范上还没有形成有效运行机制;信用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领域存在缺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时效偏低还没有形成机制顺畅、合力监管的局面;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完善,市场上的信用秩序较混乱,惩戒的及时性、警示性和约束力都明显不够。
3.法制因素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也不断扩大,然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节拍。再加上信用体系在我国建设时间还较短,服务体系很不完善,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360百科:中国信用体系词条检索。特别是商务领域诚信标准规范的制定步伐较慢,目前国家和省商务部门都没有出台商务诚信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市级商务部门单独制定有关商务信用建设的规章缺少法律规章标准依据支撑。
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假疫苗事件为例,受访业内人士称,疫苗生产成本极低,技术含量并不算高,打通渠道的企业都坐享高额收益。事件发生后的受到的处罚是:没收库存的不合格疫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总计344万元。对比2011年的日本乙肝疫苗天价赔偿案,补偿人数超过40万,总赔偿金高达3.2万亿日元(相当于2500亿人民币),这一史上最大赔偿案也促使了日本疫苗管理新规的出台。所以,加大处罚力度,才是促使法规完善。建立一次违法终生禁入行业等制度,才能真正让制度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
总之,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诚信,如果说儒商文化最重要的基因是厚德载物,那么诚信也应该是新时代商业文明的基石,真正的商道一定要有践必诺。(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