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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社会舆论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对此,社会各界也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究竟是法律至上,还是情大于法?
中国目前来讲是依法治国,但是我们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是有很远的距离,也许是过犹不及的缘故吧。一方面我们太过于要求法律的严苛,像是法不徇情之类的话,经常被人们挂在嘴边,似乎法律就应该是个铁面无私的包公,一旦触犯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才能够镇住那些魑魅魍魉。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又抓着个别人的“人情”,用以徇私舞弊,又或者在犯罪以后,各种叫嚷着博取同情,作为逃脱罪责的借口。经常听朋友说,在犯罪之后,在法庭上一定要表达出自己的悔过之意,这样也许会博取一些法官的同情,从轻处理。
其实,法律不应该是冷酷无情的,人情也不该是这般的人情。
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多数的人情,称其为道理;多数的道理,称其为法律条文。”
法律不应该是高高在上,给人以面目可憎的感觉,也不该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洪水猛兽,而应该是多数人的人情,意志所集中体现的形式表现。
与我们对应的西方来讲,“陪审团”制度,就是对“法不外乎人情”最好的诠释。
西方人认为,个人的权益高于一切,以“个人”为出发点 , 实现人的价值。在法律面前同样如此。
在这里引申出来两个概念1正义观念2人文关怀。
如果没有正义观念,面对恶质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就会信仰暴力,产生权贵垄断。
如果没有人文关怀,就会变成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造就民粹。
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
举个例子。
因为要追求正义,所以要关阿扁;
因为要讲慈悲,所以还要放过吴淑珍。
这两个条件,比法律本身,还要珍贵。
回应人心诉求,审视伦理情境,才有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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