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5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发表于 2022-12-14 09:25:4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制史第5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1.简述清朝刑事立法中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突出的特点表现为首先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清官职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实际操作于满官之手,其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旗人犯罪受到法律的特殊优待,成为清朝的特色,最后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解释总结:总的来讲就三个方面,一个是在官职上,清官是有优待的,有特权的,另一个是在犯罪上,满族奇人是有特权组特权的。是能得到一个特权的优待,最后在其地上其地是有保护的,其地其产是不能进行一个交换的。
2.简述清朝秋审制度中的5种处理情况,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在押监审监后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金秋,省审定为缓刑的可能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之极边充军。第三可亲,只案件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以,指案情尚未明了,则国辉原审再审。第五有氧层次指案情属实,价明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儿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符合双如独子得等条件,则经皇帝批准,可改重杖,珈号示众三个月。
解释总结:总的来讲就是罪名属实,然后罪名也恰当就可以奏,请死刑缓决者,指的是意思危害性不大呀,可以再押后监办,然后刘代秋修审进行一个审理,如果三今秋审订为缓刑的,就免去死刑流三千里,或者是发配到一些烟瘴,即便地方充军那第三就是案情属实啊,但是情有可原,予以减免死刑等发落,那第四就是可疑就是案情稍微明了的,然后就要驳回原审,再审第五就是留养层次,就是说案情属实罪名也恰当,但是呢罪犯是独子,父母呢和祖父母呢,无人奉养很恼属于双复读子的一个条件,经过皇帝的一个批准,啊,是进行一个杖刑,然后再示众三个月就行。
3.简述清朝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表现,
①废除匠籍制度。
②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③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④奴婢可以开户为名。
⑤禁止将人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解释总结:总的来讲就是要思考有哪些地位比较低下的人,首先就是关于工匠,古代的时候工匠是必须要干那一行的,不能更更改,还有就是故宫,它的地位是有所改善,县级可以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名,而且一些佃户不能随田买卖。
总之就是一些地位比较低下的人得到了一个释放得到了,一个地位提升。
4.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②严禁越诉。
③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④明确地域管辖原则。
⑤强调以民间办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解释总结:总而言之也就是在诬告方面是禁止非常严厉的说,禁止诬告,而且是严厉是财务告行为,并且也强调了严禁约束约束行为是要得到一个制裁的,并且军官和军人的诉讼呢,它不是普通的诉讼是不是去管辖的并且在这个时候也确立了一个第一管辖原则,并且强调以民监官方办组织,啊就是说官办官方组织来挑选这个息讼。
也就是说诬告和约束是不可以出现的军官,军人这种特殊职业的不受司普通司法管辖,然后在地域上强调地域管辖,在处理案件上尽量的采取半民间的一个调解去息讼。
5.简述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①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监察体制设置隐秘,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在机构,设置上中央一级为玉石台中台,在地方则设立两个浴室台。江南和陕西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在中台和邢台的一个之下是下分,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
③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元政府重视加强对肃政廉方式的领导,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规定了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
④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为便于对汉族官员进行监察监察制度中也贯彻了民族歧视政策。
解释总结:总而言之元朝的监察制度的发展,它主要这么几点,一个是加强了监督,立法并且在监察体质中然后设立了严明严明的一些机构,包括西台行台南台中台这样子的一个台,作为玉石堂玉石台去监察,是作为中央的一个派出机构,而且在这台之下还下分22道监察区,每道区也有一个长官叫做肃政廉访使。其次就是对于监察官本身的监督也是非常严格的制定了一些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并且在这样的一个行为上加强了一个民族歧视,他为了便于官对汉族官员的一个监察呀,监察制度,也贯彻了一个民族歧视的一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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