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解决公地悲剧问题

发表于 2022-12-17 19:21:43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产权理论解决公地悲剧问题

姊妹篇奉上
<hr/>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他说,作为理性人,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经过思考,牧羊者决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于是他便会因羊只的增加而收益增多。看到有利可图。许多牧羊者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公地悲剧常用来分析公共物品、公用资源的过度使用而造成的资源枯竭、公共物品的破坏和浪费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经济学视角看实际是“资源配置”的问题,即在公地悲剧问题中,草场资源的配置并未达到最优状态,甚至这种状态是极差的。
首先,需要明晰的是,“公地”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共有资源,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用性多种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模型中“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是(该牧羊者)个人利益的增加,“加重草地的负担”却是公共利益的损失,即包括该牧羊者在内的所有牧羊者均需要为草地的负担承担损失,即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在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中表现为负外部性——一项经济活动对其他个人或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活动的实施方并未向受到负面影响的一方给予赔偿。在这种牧羊者个人与其他牧羊者的博弈中,每一个牧羊人的最终选择(对他个人是最优选择)都是增加放羊数量。公地悲剧就这样产生了。想要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从产权理论看,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消除其外部性,如果不划定草地区域产权,但是要求牧羊者对各自产生的负外部性直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的牧羊者要通过该收入对“加重草地的负担”负外部性进行赔偿,即给每一位其他牧羊者进行赔偿,我个人认为这种实操性不强。就像在宿舍里抽烟,其他同学没办法对抽烟的同学说“你每抽一支烟,都是对我们共同生存的空间的污染,都是对我们健康的潜在危害,所以你每抽一支烟都要给我们一人一元钱的健康赔偿费”,这根本不现实,这是“共同生存的空间”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的,公地悲剧同理。
产权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相辅相成,“产权之父”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这种外部性。科斯第一定律中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初始产权是谁的,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发展至科斯第三定律,若交易费用为正,初始产权制度界定会优化资源配置。即就公地悲剧问题,科斯给出的解决办法是“界定产权”,为什么界定产权能够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呢?也就是界定产权的必要性问题。
从产权的功能出发进行分析,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这是产权至关重要的一个功能,这个功能可以结合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可以有效激励产权所有人创收利益,同时考虑到自己会受损,也会有效约束产权所有人的不良行为——即好的坏的都要自己承受,这就有效解决了外部性问题。在公地理论模型中,主要是利用产权的约束功能来解决其负外部性问题,划定产权即将草场划分给不同牧羊者,规定每人只能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牧羊,这时“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仍是(该牧羊者)个人利益的增加,但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却不再是公共利益的损失,而是其个人利益的损失,(我个人认为部分草场退化会加速其他区域草场退化,但是在这里不再就该负外部性做分析),通过“外部成本内在化”,每一个牧羊者所面临的不再是通过与其他牧羊者的博弈找到自己的最优解,而是就“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通过个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选出最优解。显而易见,增加一只羊所带来的对草场的破坏直至枯竭,这种有悖“可持续发展”的做法,每一个“理性的”牧羊者都不会如此选择,因此每一个牧羊者的行为都能够受到有效约束,即不再有牧羊者选择“增加一只羊”,草场就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即不会面临破坏与枯竭。
拓展一下,我认为产权的激励功能也能在此起到一定作用,从“因为地是自己的,所以不能随便破坏”对立来看,“理性的”牧羊者们也会产生“因为地是自己的,所以要好好保护”的心理。也就是,产权激励着牧羊者们不仅不去破坏草场,还要想方设法保护草地。
同时,在交易费用理论中,科斯指出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又称交易费用,指在完成一笔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此交易相关的成本,在公地悲剧中,牧羊人的费用基本可以简化为羊仔购买的费用。但是宏观来看,比较“外部性问题造成的草地退化与枯竭成本”与“界定产权的成本”,很明显,界定产权总体看来成本更低,而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就牧羊者个人看来,通过比较“其他牧羊者增加一只羊对自己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与具体到个人“界定产权的成本”,就长远来看,负外部性成本更大,“理性的”牧羊者会更加倾向于界定清晰的产权。
至此,可以得出——要解决公地悲剧问题,首先应界定产权,以此解决外部性问题,从而优化草地资源的配置。那么就公地悲剧模型而言,草地的产权应如何界定呢?
我认为这其中包括界定的主体与界定的方式两大问题,即“谁来界定”和“如何界定”。在公地悲剧模型中,基本假设之一为“草地归牧羊者共有”,也就是产权类型中的“共有产权”,也就是每个牧羊者都有权使用草地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即拥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权利声明草地资源是自己所有。根据以上分析,也就是只能牧羊者们在一起协商划分草地,从而将原本个人平分到每一寸草地的使用权集中起来成为个人在特定草地区域内的使用权,从而完成产权的界定,这时候草地“共有产权”的本质并未改变——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全部)所有权,但是具有了“私人产权”的意味——不拥有所有权,但是拥有个人特定区域的使用权。这时,相较于“共有产权”最大的好处便是能够有效解决因共有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同时牧羊者并非真正在意是否拥有其所有权,而是在意能否牧羊,即是否拥有其使用权,这也为草场的产权界定及划分提供了可能性基础。
但这其实有违公地悲剧的另外一个基本假设之一“牧羊人之间互不交流沟通”,这一假设的存在其实是公地悲剧中“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存在的基础,即牧羊者们确定其他牧羊人的战略选择情况,从而选择最优战略来回击对手。但是很明显,界定产权就必须打破这一基本假设。
15-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的发生虽然没有违背基本假设之“牧羊人之间互不交流沟通”,但是却经历了血腥与暴力的残酷代价,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抛开人类欲望与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倾向不谈,所以公地悲剧中的牧羊者们可以通过“自愿谈判”和“缔约” 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公地悲剧模型中,“如何界定”产权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抛去原负外部性不谈,就此划定草地区域产权。也就是说,没有牧羊者要为其他牧羊者承担负外部性成本,现在起通过谈判和缔约来划分产权,从此以后各自主管各自的产权区域,不再有外部性问题。第二种,也可以请“政府”出面进行调节,由公正的第三方将产权进行集中回收与集中分配,但是这种可行性不强,一方面因为“政府”作为第三方的公正性在牧羊者们看来没有保证,比如,牧羊者A与政府官员有裙带关系,很容易在政府划地的时候产生寻租腐败,造成划地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出面协商调解等也需要成本,而成本必要从草地里出,比如,政府在该草地上划定1/10甚至1/2为政府所有,那么牧羊者们可划定的区域就会减少。因此“理性的”牧羊者们不会选择第二种。
综上,我从产权理论和部分“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划定产权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基于基本假设之一“共有产权”给出了最终的“理性牧羊者”选择,通过牧羊者自发集结,谈判、协商、缔约来划定合理而公正的产权,从而有效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实现牧羊者草地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最终实现草场的可持续发展。
<hr/>说实话,这篇好像有点点乱,当时任务量太大了,写迷了,“圈地运动”那一块好像是引的,侵联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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