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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个标题,缘于不久前有位作家先生,写文表达了一个惊世骇俗的观点,断言“律师天天泡在人性恶里面,赚钱难,意义又不大”“这个行业的基因是错的”。当然也是仅仅引发部分业外人士,特别是一些转行人员的附和。虽说在我入行之前,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但类似这种外界对于法律服务行业不一样的声音似乎从未消停。在这里姑且以八年多的从业经历,浅谈下对于我们国家法律服务行业的一点见解,以求自勉。
我认为,类似种种议论恰是反映了法律服务业的特性。法律服务生来便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存在,他从来不以增添价值为直接目的,也不以基本确定的结果为指向。虽然从经济角度来说,法律服务具备商品的属性,又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比如说,保险、金融理财属于商品无疑,而公证、司法和审判活动当然不是商品,法律服务恰恰处于两者的中间状态。其实是商业性和政策性夹揉合一。
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非常强的人身和社交属性。买衣服的时候,只需关心衣服的质量、外观和价钱;理一次头发,与托尼老师只谈论合适发型,聊聊办卡的事……交易完成后,与出卖者基本上不会再有交集。而法律服务是一个较长持续时间的过程,是一个需要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得以顺利进行的事务。因而没有哪种服务型商品像法律服务这样,时刻伴随着律师与客户(当事人)在思想认知、行事风格,甚至道德品行方面的触碰。由此会形成律师与各个客户(当事人)之间认同感上的差异,并影响于服务效果。例如有的客户会以指挥员工的姿态向律师提要求;有的会拿出若干法条先提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观点,然后频频询问律师,坚决维护自己的观点。这些需要律师以丰富的社交和沟通经验去应对。
法律服务的特点之二,是提供给当事者的意见多为反向意识。反向意识就是反常规、世俗的意识,是人的智慧活动。法律服务所带来的常常是否定当事人的观点、做法,否定其不合理的欲望,可以称为反向意识。比如经常会有当事人问:能不能托个关系,把事情尽快搞定云云,你只得告诉他这么做毫无意义;再比如,对于欠缺的证据,他会说我可以找某某造一个,你只得劝说他打消这个念头。除了圣贤,多数人们更喜欢动听悦耳的话,然而反向意识的言语自然容易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面和心不和。这也是有的人能为骗子一掷万金,而在律师费面前锱铢必较的原因。
法律服务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点之三,正如前面所述,我们的确更多在面向人性恶的一面。不单单是刑事,民事也是如此。诉讼纠纷之所以会形成,至少与其中一方处事不周甚至为人不善存在关联;即使原本没有主观上的恶念,社会现实环境也可以调动出人性恶的一面,就像原本无辜的雪花成了雪崩的一份子。且不说个别极端的事情,若一个人在生意场合经常被拖欠钱款,那么他自己拖欠别人的话便会觉得稀松平常,毫无罪责感。河边的鞋子容易湿,鲍鱼之肆闻起来臭,律师终其一生游走在矛盾是非当中,做为解决争议的人往往自身也会伴随着争议。这恐怕也是某些人对律师群体评价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法律服务没有具体形态,本身也不能创造价值,不容易获得客户的认可。虽然从法律和律师制度上来讲,律师无须对案件结果负责,但实际当中倘若一起诉讼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仍然会面临收益减少,乃至于责难的可能。而如果达到了逾期效果呢——却不一定被认为是律师工作的成果。某律师代理一批集体房产纠纷案件,委托人同意事后由委托增加费用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来由于案情极具典型,受案法院非常重视,最终完全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然而却拒绝增加费用,称这是政府的功劳,认为律师没有起多大作用。
事实上,律师法律服务对于个体的经济价值只能是或然性的,从法律伦理上,不可能也不应当以一般商业标准来衡量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价值更体现于社会宏观层面,是将繁冗的法条应用于实际,从而衔接社会经济生活与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力量。然而法律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委托关系大多基于熟人社会和信赖关系;也决定了一名普通律师想要获得客户的信赖与认可并非易事。唯有如履薄冰、勤恳做事,并时刻积累,不断提升自我价值。同时也有必要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打破社会公众对律师群体的刻板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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