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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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重点论文网编辑)

内   容    摘    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            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        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        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        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        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        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        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关于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调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发放信用担保、农户联保贷款较多,抵押担保贷款相对较少。近年来信贷业务品种逐渐丰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抵押贷款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最终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法律因素得不到最大债权的维护。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由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造成的不良贷款时有发生,造成很大损失。《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担保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本文以对江苏西北部某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发放实际情况调查为例,找出存在的法律风险,探讨防范风险的方法对策。
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当前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以该县2010年上半年数据来看,各项贷款余额29。63亿元,按五级分类统计口径,全社不良贷款余额3。69亿元,占比12。47%,比年初上升2506万元,风险类资产占比过高。在调查分析的该信用联社近三年来发放的125笔企业抵押贷款中,有21笔形成了风险,出现了以下的一些法律风险: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
抵押贷款档案资料中无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无抵押人同意担保的合法文件,造成抵押担保真实性没有保障。
如2008年某分社发放的三笔抵押贷款,已经形成不良贷款,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无抵押物的权属证明,造成抵押物虚假;虽然办理的抵押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抵押物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被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就将该仓储货物卖给他人。
2008年末某分社办理贷款一笔,金额180万元,用该公司已经评估的价值500万元设备抵押,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效,一纸诉讼至法院,要求处置抵押物。但因为该笔贷款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发放,并且档案资料中的董事会同意用设备抵押的决议仅有该公司3名董事签名,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造成董事会抵押决议无效。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
1、抵押物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而《物权法》第18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两条分别从正反面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限制。如果因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范围的规定而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不仅仅可能给银行方面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的企业来讲,也可能会因为贷款抵押无效而蒙受巨大损失,比如时间成本的浪费,资信等级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担保时,一定要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具体风险有:
一是贷款期限上存在发放贷款行为在先,抵押担保手续在后;抵押担保期限短于贷款期限。
二是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合规,表现为:抵押人处漏章、或签章不合规;办理借新还旧未明确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没有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对抵押物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办理的贷款办理展期的,未取得原抵押人”同意展期”证明文件等等。例如某分社对甲公司放贷一笔,期限一年,金额300万元,以乙公司房产进行抵押。一年后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对此笔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在签订新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未注明”借新还旧”。又一年后借款人经营亏损严重无力还贷,该分社不得不向原抵押人追索并诉讼至法院,但抵押人以不知贷款真实用途为由而免责,信用社资金遭受损失。
三是房产抵押,土地与房产未同时抵押。例如,2008年某信用社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320万元,用该企业的一块土地抵押,后贷款到期,企业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以地还贷,但发现该地块上已盖上房屋并且房屋已抵押给另一银行,信用社抵押债权形成损失。
2、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抵押,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
二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状态的一种物权,因此,为了满足公示公信的原则,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
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三是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例如,2007年6月份,向自然人张某发放一笔半年期贷款20万元,用其母亲房产进行抵押,房产经有权部门评估42万元。但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贷款,追索抵押财产,最后因抵押人张某母亲未亲自到银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而是由张某代签字的事实而造成抵押无效。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1、超值抵押
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一是抵押物本身未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行内自身价值高估;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失真或偏高。 如某信用社向一家航运公司贷款50万元,用两条船内部作价100万元用以抵押,明显属于抵押物价值高估。后企业还贷有困难,银行诉讼处置抵押物,这两条船共变现31万元。
二是抵押物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致使房产长年失修,机器设备丢失、贬值,与市场长期脱节管理导致抵押物完全淘汰,一文不值。如2007年初,某信用社向一家锅炉厂发放一笔贷款,贷款期限一年,金额35万元,以该锅炉厂当时机器设备作抵押。后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了多次借新还旧。因经营、市场、管理等地多种原因最终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诉讼法院才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抵押的机器设备早已被市场淘汰,只能当做废铁处理,而企业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抵债,资金最终形成损失。
2、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二是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中,由于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甚了解法律或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不良贷款仍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担保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
从金融实务中看,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有以下方面: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
1、抵押决策程序存在瑕疵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为他人抵押担保时,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因此,对于贷款方来说,有必要核查抵押人的抵押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其章程的规定,如果抵押决策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章程的规定,其抵押行为就有可能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造成贷款风险。
2、抵押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可能不成立或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造成贷款风险。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1、属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权、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医院卫生设施或有争议的财产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资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用上述资产设立担保,抵押权不成立。
2、国有资产抵押未经报批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必须经过批准。如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据此,企业如将关键设备等用作抵押担保,必须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完善其审批手续后,方可设定抵押担保。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可以抵押不等于没有风险,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存在的风险有:
第一,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剩余价值有可能小于借款人所欠的本息。
第二,对于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如果有剩余,才能优先受偿,因此,剩余部分有可能不能足额偿还债务。
第三,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比较麻烦,有的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积极配合,因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的实现比较困难,即使实现,成本也较高。
4、未经同意以共有人财产设定抵押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以共有财产抵押担保的,按照共有财产共同处分的原则,应该经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立担保。否则,共有财产部分抵押无效。抵押担保中共有财产抵押的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5、未经同意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担保行为无效,且构成侵权。所以,以他人财产抵押,必须经他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方能有效。实践中有的以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财产,并假冒他人之名进行抵押担保。有的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其财产让他人做抵押,但未办理有关手续,一旦要处理抵押物时,便假托自己不明真相,否定自己曾同意抵押担保的事实。
6、一物多次抵押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用同一财产为抵押物向一家或几家金融单位设定抵押,以至于所获取的贷款数额远远超出了抵押物价值。一旦借款人发生信用危机,抵押物难以偿付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案例中的抵押贷款有的是未对抵押物评估、有的是未对抵押物登记、有的是房地产两证不全、有的是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是贷款借新还旧或是贷款展期未告知抵押人等等,但都是抵押手续与现行规章制度、法律规范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最终是因为法律原因而形成风险,银行资产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主要原因是银行信贷管理中对法律这一块重视还不够,信贷操作员平时在操作程序、操作手续上不够规范,造成这些抵押贷款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因各种法律因素而形成损失。
信用社应挖掘思想根源,充分认识贷款法律风险,从信贷人员法律知识、贷款操作程序、贷款主从合同法律有效性、贷后管理与市场紧密结合等方面切实保证抵押贷款抵押真实、有效、充足,防范信贷资产损失的法律风险。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
特别是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经济法》及银监局、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指引等法律方面知识内容量大,涉及领域多,建议信贷队伍中要充实法律人员,解决信贷人员业务较为单一,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到位的现状。
把好抵押物评估关,这是确保抵押物足值、确定贷款额度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要求抵押人提供商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价值按70%确定其借款合同贷款额。这就要求银行信贷人员认真审查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蓄意抬高评估价值。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提示借款人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要提供告知函,以向评估公司说明资产评估用于办理贷款的真实用意,以促使评估公司从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中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果日后发现抵押物评估值与当时失真较大,要追究评估公司责任。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针对不同的抵押物,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时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保证抵押的有效性。首先,严格按各项信贷制度要求办理贷款,应该是先报批,同意后先进行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办理,然后发放贷款,严禁逆程序操作。因为逆程序操作不仅存道德风险同时还埋下法律风险隐患,而严格按贷款程序办理贷款能确保贷款发放在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期间长于贷款期间,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特别是贷款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的一些操作程序与手续一定要规范,签订的合同要规范,如一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且合同中应明确贷用途为借新还旧,应重新签订抵押合同,重新对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以防范抵债权人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抗辨;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办理的贷款办理展期的,应取得原抵押人”同意展期”证明文件;新公司法出台后发放的贷款要特别注意新公司中关于贷款及贷款抵押要有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一是要注意有无董事会同意贷款及同意抵押的决议,二是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合法,即是否符合公司自身章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等等。总之,从贷款存档资料手续看应做到齐全、完善,没有法律瑕疵,受到法律保护。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
信用社应对现有的有关信贷合同文本进行进一步完善,保证新发放贷款全部使用新制式信贷合同文本;二是抵押贷款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主从合同要有链接条款,主、从合同都应该签章齐全、有效,确保抵押担保真实、有效。对于历史原因形成有暇疵的抵押贷款责成专组进行笔笔过堂,完善合同、补充抵押物等抵押手续。三是进一步完善并理顺办理贷款流程,建议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明确职责,对所有贷款合同要经法律部门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方可对外正式签订,杜绝因合同签订不规范,抵押登记不合规等原因而导致的抵押无效等现象,最大限度地把法律风险控制在银行行内部。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
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主要包括:
1、抵押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人。首先,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银行信贷人员应认真审查抵押物的有关权利凭证。其次,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信贷人员应严格依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审查抵押物,防止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最后,认真查验抵押物的权属,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
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信贷人员在核查抵押物的权属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二是家庭财产用于抵押担保时,必须由家庭各成员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三是用合伙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四是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五是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人必须出具他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三、以第三人(包括直系亲属)所属房地产权(物)设定抵押借款的,为防止引发联合骗贷事件及出现未来纠纷问题,必须借、贷、保三方见面,并由第三人出具合法的书面委托书(授权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不动产权所有人亲自到场签字画押,共同到国家法定机构进行登记,其他任何无关人员均不得代替。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
明明有抵押物最终贷款仍有损失告终。抵押物的管理切不能流于形式,要专人管理、维护,要与市场紧密联系并定期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报信贷管理者。该维修的要维修,该提出处置建议的要得出处置建议,该风险预警的要及时预警;二是要着眼未来,对存在风险的客户坚决果断退出,防止随着时间推移,抵押物严重贬值,甚至毁损、灭失,借款人又无其他资产可用来补充,而导致贷款损失扩大的现象。如对于机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服装等抵押物就应该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处置,杜绝抵押物丢失、大幅贬值、被市场淘汰一文不值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确实有很大的好处,在当前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对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正确把握,切不可盲目乐观,主观随意,必须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条款,高度重视,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完备手续,合规经营,从最好处着眼,从最坏处准备,绝对不留任何法律风险隐患,确保抵押贷款合规、合法、真实、有效,使之真正成为实现信贷质量根本好转,防范信贷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杨湘玲,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法律及操作风险探析[J],科技信息.2008/12
3.方莉,张宏光,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J],山东审计.2007.10
4,任兰英,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02
5.蓝寿荣,新型权利质押法律问题探析[J]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06
6.谢清河;. 担保物权制度发展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 [J]. 财会月刊. 2009.18.
7.周慧,银行浮动担保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J]. 新金融. 2010. 03.
8程凌香,权利质押抑或权利抵押?——排污权担保贷款的体例选择. [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 0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二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暴露出来,公众之间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此可见,在推动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调查于2009年下半年进行,共发放问卷538份,问卷内容包括环境法律知识水平和环境法律意识相关的21项内容。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大学生的环境法律活动参与情况、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环境污染使多数人受侵害时的处理态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欠缺,亟待提高。

关键词:环境法律意识 环境意识 环境教育  

目            录

一、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调查的概述        1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1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1
(三)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1
二、调查结分析        1
(一)环境法律知识分析        1
(二)环境法律意识        3
1、环境法律活动参与情况        3
2、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        3
3、环境污染使多数人受侵害时的处理态度        3
4、环境诉讼的评价        4
三、调查的最终结论        4
四、提高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建议        4
(一)学校加强环境法律的教育,加大处罚力度        4
(二)利用现代技术发展环境法律教育        5
(三)大学生需自觉培养环境法律意识        5
(四)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        5
附  录        6
参考文献        8

关于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以阜阳师范学院为例

一、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调查的概述
目前,环境意识调查对象多集中在城市居民,针对学生的不多,并且多集中于中小学生和师范生,针对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则很少,而且针对环境法律意识调查的更是少之又少。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其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部署。大学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不断成熟的时期。大学生的环境意识不仅关系着自身的环境行为,也影响着其他社会群体的环保行为。鉴于此,本文选择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进行调查,希望借此了解我国大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现状和特点,为进一步改善我国环境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调查问卷的设计内容包括环境法律知识,环境法律意识两个部分。调查问卷的答题方式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调查采取不记名的方式。不记名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学生的顾虑,使其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问卷结果的可信度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本次调查按照配额以“性别”、“科系”、“居住背景”作为控制特性,进行抽样以确定研究对象。
(三)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本次问卷调查时间为2009年下半年。本次调查发放到阜阳师范学院的问卷共538份,收回问卷538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为509份,有效回收率为94.6%。
二、调查结分析
(一)环境法律知识分析
从图1看出,学生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对于大部分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只是“知道一点”,在问及“环境诉讼的法律程序”时,有67%的学生表示“不知道”。而相对“比较了解”的只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所占比例不高,只有10.4%、12.8%、10.8%。
图1 环境法律知识了解情况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学生对环境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问卷设计了10道涉及具体环境法律的问题。问卷设定了满分为30分的评分标准。在所有的调查问卷中,环境法律知识部分平均分为14.57分,环境法律知识水平明显偏低。
表1 具体环境法律知识答题情况
题目        正确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时间        20.8
有关环境维权问题        52.5
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7.1
有关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63.3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问题        17.1
有关环境纠纷的法律程序问题        51.3
有关环境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问题        13.9
有关环境执法问题        71.9
有关环境污染责任问题        22.0
有关《京都议定书》问题        76.0

从表1中的数据说明有相当大一部分同学不了解一些最基本的环境法律知识,因此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普法教育迫在眉睫。
(二)环境法律意识
1、环境法律活动参与情况
在所有受调查者当中(见表2),表示一定会去参加听证会的人有256人,占所调查人数中的50.3%,在半数以上,说明阜阳师范学院的学生在环境法律活动参与热情是挺高的。对上述256名参与听证会的受调查者的专业进行考察发现,理工科的人占55.9%,文科的人占37.1%,而艺体类的只占7%。由此可见,理工科的学生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更高。

表2 听证会参加情况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一定会去        256        50.3
一定不会去        47        9.2
看其他人的情况        112        22.0
不知道        94        18.5
Total        509        100.0

2、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
在受调查的学生当中,共有509名受调查者对该题进行了有效回答,其中被选择频率最高的为遇到环境问题后会有关部门反映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共有286人次选择了该方式。其次,有89人次选择了向媒体反映。选择这两种方式的被调查者远远多于其他选项,由此可见,在遇到环境问题时更多地希望依靠政府部门的执法和媒体力量予以曝光和监督,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这与近几年来,我国重要新闻评论节目、电视节目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予以曝光后,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有很大关系,更体现了人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很强。
3、环境污染使多数人受侵害时的处理态度
共有509名受调查者对该题进行了有效回答,选项比例相当悬殊,有349人选择“联合他人一起去投诉”,占到总人数的68.6%;选择“只是抱怨一下,听之任之”和选择“等待别人去投诉”的人数基本相当,分别为43人和35人。选择“自己单独去投诉”的受调查者只有81人,只占总人数的15.9%。由此可见,由于环境问题所涉面积广、涉及人员众多,因此更多的学生愿意联合起来一起进行诉讼或者维权活动,利用团体诉讼的优势,集中公众的智慧,促进问题的解决。从只有6.9%的受调查者选择等待别人去投诉这种被动的方式,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环境问题已经愈发关注,不再事不关己,而是更倾向于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
4、环境诉讼的评价
共有316名受调查者对该题进行了有效回答,认为环境诉讼之所以困难的最大原因在于诉讼程序复杂的共有175人,这充分表明了我国的环境诉讼程序有待改进;另外,选择司法不公正和诉讼费用高的受调查者也有一定数量,分别为44人和38人。其他原因当中,不懂法和证据难找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参见图2)
图2环境诉讼的评价

三、调查的最终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环境法律知识方面,大学生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在环境法律意识方面,大学生在环境法律活动参与情况、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环境污染使多数人受侵害时的处理态度、环境诉讼的评价等几个方面都有所欠缺。因此,当前大学生的环境法律知识与意识亟需普及和培养。

四、提高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建议
(一)学校加强环境法律的教育,加大处罚力度
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但由于处在人生转折时期,人格的完善、世界观的确立、良好素质的形成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校园环境的熏陶。因此校园环境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所以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利用高校的各种环保社团在环保日进行宣传教育,散发一些关于环境法律法规的手册;在校园宣传橱窗和校园广播台及时展示有关环境法律的知识和案例,从心灵上给予学生以震撼。另一方面对同学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要求各宿舍楼、教学楼、食堂、住宿区,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违反规定者,要受到处罚,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

(二)利用现代技术发展环境法律教育
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来发展环境法律教育。利用远程教育对于学生和教师,尤其是没有足够时间来接受系统教育的学生和老师来说,是一个好方法。此外,利用如电视、广播、报纸、计算机等各种媒体传播环境法律知识可以提高学生环境法律意识。
(三)大学生需自觉培养环境法律意识
仅仅依靠学生自觉地以道德约束来提高环保意识、参与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普及环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在当今这样一个将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就应该把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结合起来,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仅有道德约束,没有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本身也难以普及和推广;相反,如果只依靠法律,没有道德支持,法律也只是一些条文,没有变为真正的约束力。只有同时提高道德伦理和环境法律,环境意识才能真正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四)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
大学生应该掌握全面的环境知识,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还应该了解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普及环境基础知识、环境法律法规和树立环境意识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学生作为各个不同环境法教育层次的枢纽,对其进行环境法教育是相当必要的,以大学生作为切入口,从而推动全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

附  录

亲爱的同学:
您好!这份问卷的目的在于了解您对环境法律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等相关问题所持的看法,请在理解题意后,根据自己的真实观点,在适当的选项上打“”恳请逐题填答,不要有所遗漏。本问卷各项答案无所谓好坏对错,且问卷所得的结果只做团体性的分析,不做任何个别呈现,所以请您依据自己的看法放心地填写。非常感谢您的合作与协助。
                                                                        东北财经大学
A.环境法律知识水平
A1. 您知道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内容吗?
□ 非常了解    □比较了解      □ 知道一点   □ 不知道
A2. 您知道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吗?
□ 非常了解    □比较了解      □ 知道一点   □ 不知道
A3.您知道环境诉讼的法律程序吗?
□ 非常了解  □ 比较了解  □ 知道一点  □ 不知道
A4.请根据对以下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认识程度进行选择
     认识程度
法律法规        非常了解        比较了解        知道一点        不知道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许可证制度                               

A5. 您知道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        1979年    □ 1982年   □ 1989年   □ 不知道
A6.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您知道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 可以检举不能控告  □ 无权检举或者控告  □ 不知道
A7. 我国宪法中有几条关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
□ 2条    □  3条   □ 4条   □ 不知道
A8. 您知道触犯相关环境法律可能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吗?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 以上都有可能
A9.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在我国是否立法?
□ 已经立法并实施    □ 没有立法  □ 正在进行立法  □ 不知道
A10. 在对行政部门处理的环境纠纷的结果有异议时,您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
□        申请行政复议  □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    □ 三者皆可
A11.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年满11周岁后,除老弱病残者,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____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        1-2     □ 2-4   □ 3-5    □ 不知道
A12. 假设您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对您
□        纠正错误行为并可以进行警告、罚款   □ 纠正错误行为,可以警告不能罚款   
□ 只能纠正错误行为    □ 不知道
A13.某农民把一工厂的排污渠道扒开,将污水引入自己的稻田,致使秧苗全部死亡,对此,应当由谁承当污染损失责任?
□ 该工厂    □ 该农民   □ 工厂和农民共同承担   □  不知道
A14. 《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旨在解决何种环境问题?
□         海洋污染   □ 全球气候变暖    □  酸雨问题    □  不知道  

B.环境法律意识
B1. 您了解环境权益吗?
□ 非常了解    □ 比较了解  □ 知道一点  □ 不知道
B2. 您了解环境侵害吗?
□ 非常了解    □ 比较了解  □ 知道一点  □ 不知道
B3.政府拟在您居住附近建一座变电站,届时将召开一场听证会,您会去参加吗?
□        一定会去   □ 一定不会去  □ 看其他人的情况  □  不知道
B4.当您发现某单位向河涌排放有臭味的污水时,您会:
□ 与我无关,不理睬   □ 当面向该单位提出反对意见   □ 向有关部门反映   □ 找媒体解决
B5.假设某餐馆排出过量油烟影响了您和他人的生活环境,您会:
□ 只是抱怨一下,听之任之    □ 自己单独去餐馆进行投诉   □ 联合他人一起去餐馆进行投诉   □ 等待别人去餐馆进行投诉
B6.某工地夜间施工的噪音已严重影响到您的生活、休息时,您会向该工地提起环境诉讼吗?
□ 一定会    □ 不会,但我会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 不会,但会向工地交涉    □ 不会,不了了之
B7.您不向该工地提起环境诉讼的原因是:(上题选择“一定会”选项的可以不用回答)
□ 诉讼程序复杂  □ 司法不公正  □ 诉讼费用高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问卷到此结束,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们调查的热情支持!
参考文献
1.宋蕾,略论我国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律意识[J],云南环境科学,2008年(3)20。
2.沈广波,关于环境意识内涵的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2)9。
3.闻廷娟,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
4.唐宏强,环境法律意识初探[D].河海大学法律系。2007,29-34
5.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5.2
6.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32
7.王立,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5-17
8.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70
9.江劲,环境法律的理念和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5.277-279
10.孙国华、朱景文编.,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1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三

内   容    摘    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随着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支农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信用社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最后进行依法诉讼清收,运用国机司法强制力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信用社信贷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利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依法收贷;信贷风险;风险防范;控制对策

目            录

一、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一)放款潜在风险,留下清收隐患        1
(二)各种原因导致不能举证        1
(三)行政干预,导致收贷困难        1
(四)贷款存在瑕疵造成败诉        1
(五)执行难,赢了官司输了钱        2
(六)执行财产抵押物不易变现        2
(七)其它法定优先权阻碍        2
(八)诉讼成本高,利息损失大        3
二、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建议        3
(一)国家在政策上应多给予扶持        3
(二)营造诚信氛围,找到突破口        3
(三)提高依法放贷和收贷水平        3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        4
(五)提高案件胜诉率,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4
结论        4
参考文献         5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依法收贷即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对超期的不良贷款,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立足“三农”,为辖内广大农户和社区居民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信用社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最后进行依法诉讼清收,运用国机司法强制力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以江苏西北部某县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为例,依法收贷现状特点为胜诉易、执行难,耗时久、收益少。

    一、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该县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占比大,呆账、坏账多收回困难的不利局面,从依法收贷上下功夫,设立了贷款风险控制部,依法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保全管理,主要任务是代理全县信用社进行诉讼活动,2010年上半年,该联社提起诉讼案件50起,涉案金额2633.27万元,审结案件3起,案件的审结率为6 %;申请执行案件466件,涉案金额2816.33万元,执结62件,执结率为13.3%。仍有近2000万元胜诉贷款难以执行和收回。联社统一委托法务人员集中代理,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一定效果。从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放款潜在风险,留下清收隐患
受政策因素限制,贷款抵押不能落实,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给贷款造成潜在风险大。按《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个体私营企业,这一抵押限制,使信用社失去了很多农村较大额贷款客户。为了追求利益,也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许多项目只好采用信用方式贷款,使信用社贷款一发放便潜在着较大风险,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占压。
贷款管理水平偏低,贷款管理存在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前调查情况不准,贷时审查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二是贷款内控制度不严,违规违制发放的贷款更易形成风险和不良贷款;三是稽核检查不力,使风险贷款往往要形成损失才能发现,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是信贷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实,催收不力,清收乏术,导致风险加剧甚至诉权难以保障。
(二)各种原因导致不能举证
一是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和中小型集体、私营企业,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该起诉但无证可举;二是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给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形成误导,也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三是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往往未经信用社同意或不告知信用社自行改制、重组、转移资产使信用社抵押物消亡,造成信用社抵押权灭失,失去资产保障权,而信用社未参与无法举证;四是假离婚逃废夫妻共同债务,信用社不能举证;五是虽可以举证但因无执行能力和偿还能力不愿举证。
   (三)行政干预,导致收贷困难
省联社成立以前地方政府干预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大部份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一是政府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政府及其部门贷款显得关系暧昧,不能实现司法公正,怕得罪领导不敢立案;二是司法机关自身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依法起诉不给立案;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取得的贷款和为朋友、亲属引荐的贷款难以立案;四是司法机关关联企业贷款不能立案;五是审判回避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信用社败诉。
   (四)贷款存在瑕疵造成败诉
    1、贷款手续合规性差造成难以胜诉。通过该县信用社近2年来300多件案件来看,信用社出现的法律瑕疵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不规范,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相符,诉讼时如果法官理解有差异,信用社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意思有有歧义,在法院审理时会因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而使信用社败诉。
2、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份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当信贷人员交流后,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不理不问,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信用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
(五)执行难,赢了官司输了钱
1、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有60%是农户贷款。当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主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它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行。
2、按照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理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胜诉贷款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不能处理住房,这给信用社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给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
3、共有财产未设置共同抵押,执行时形成纠纷无法执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不熟悉,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抵押人出具书面抵押同意证明材料时,未要求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而导致诉讼执行中出现纠纷难以执行。
4、司法机关执行不力,执行费收取后一拖再拖,最后到手的是一张债权凭证,连垫付的执行费都收不回来。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正如笔者上文所讲,农村信用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而干预司法,对信用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法院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最后只有向信用社下发一张债权凭证了事。
(六)执行财产抵押物不易变现
1、农村信用社抵押的房屋、汽车、设备居多,变现能力弱,执行后一时不能变现便一纸裁决将抵押物给信用社抵偿贷款,很多抵押物评估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超值部分还要补现金,抵押物进入抵贷资产造成闲置,不但不能创造价值,还要承担产权过户、契税、维修和管护费用,收回贷款得不偿失。
   2、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农村信用社只能接受农民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贷款。当法院对此类抵押贷款进行执行时,按《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能转让的规定,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无法执行。
(七)其它法定优先权阻碍
1、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农村信用社接受抵押的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往往由抵押人自行保管使用,其在使用中可能因损坏而修理,从而产生了留置权,对信用社行抵押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建设工程承包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该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3、租赁权优于抵押权。《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最好解释,信用社依法收贷中容易出现租赁权优于抵押权从而阻碍了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4、税收优于抵押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从而也极大影响了信用社行使抵押权。
(八)诉讼成本高,利息损失大
依法起诉的贷款不管结果如何,起诉时先垫付诉讼费、律师费、打印费、车旅费等支出,判决后又垫付执行费。综合估算,诉讼成本约占起诉金额的8-10%,占收回贷款的15-20%,而法院判决或调解裁决利息损失额高达30-50%,近三分之一的贷款只收本不收息。

    二、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建议
(一)国家在政策上应多给予扶持
加快金融法规建设,构筑依法收贷平台。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保护金融债权的法规,借贷纠纷一般都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间接裁定,而这些法律强调的是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恶意违约者缺乏必要的制裁,虽然新《刑法》已增加了贷款诈骗罪,但定罪的客观条件十分苛刻。因此,目前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制定和修订保护金融债权的专门法规,加大对故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省联社应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的协调,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金融法庭,受理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的借贷纠纷、依法收贷等方面的案件,提高依法收贷的工作效率。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重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经营成本高,带有政策性银行色彩,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现在农村信用社由省政府管理,建议政府以行政手段协助信用社收回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不良贷款;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减少办案程序,加大执行力度,降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二)营造诚信氛围,找到突破口
纪检、司法等职能部门应联合行动,彻底净化辖区内的金融秩序。对那些变相融资、诈骗集资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由政府牵头信用社具体抓落实,加快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
设计最佳的依法收贷方案。搞好综合成本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当做突破口。起诉前,要对所起诉的不良贷款进行诉前效益分析,即:估算依法收回该笔贷款本息所需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处置费等各个环节的费用总额,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尤其要注重抵债资产的处置成本。同时,要对借款人当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搞清哪些是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哪些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通过诉前效益分析,选择那些有偿还能力的欠贷户作为诉讼对象,依法提起诉讼。
    (三)提高依法放贷和收贷水平
1、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农信社应尽快培养或吸收一批懂金融、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大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减少依法收贷工作的对外依赖性。放贷前要加大对贷款担保、抵押有效性的审查力度,从不同侧面调查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使合同行为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实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让企业出资人或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切实保障农信社的债权。要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保全的新途径,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改变以往的催收、诉讼、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做法,在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各种方法。要充分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查自身的证据材料是否合规合法,如有欠缺,应尽快补充完善;对债务人多头负债的,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其他债权人抢先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3、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依法放贷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和稽核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真正做到贷款操作规范化,贷款管理法制化。在贷前调查中落实好抵押担保手续,注重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尽职调查是否有阻碍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其它法定优先权的存在;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时,要认真填制,不出差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4、成立不良资产保全管理机构—资产保全部或法律事务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处置;面向社会招录具有司法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到信用社清收队伍中来,培养信用社自身的依法收贷工作队伍,实现贷款清收依法化。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
    1、积极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二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借款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如债务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由法官裁度。
    2、及时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三种,在起诉环节上不仅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新规定了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发出催收通知书、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但要注意保存证据。义务人承诺履行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有书面认可的自行还款、结息记录、涉及承诺还款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佐证。
    3、严格把握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理由有哪些无具体规定,由法官裁度。
(五)提高案件胜诉率,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认真调查取证,提高案件胜诉率。信贷人员和诉讼人员要多方搜集相关证据,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保证)合同、抵押财产他项权证等主要证据材料外,还要提供借款申请书、调查表、报批表、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使所有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做到无懈可击。为防止胜诉后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效果,信贷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通过明察暗访摸清债务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律途径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资产,为依法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参与破产兼并或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债务重组,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社应当在借款合同内约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债务的偿还责任,要求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依法收贷作为银行保全金融资产的最重要手段,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现状要求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收回不良贷款的工作上下功夫,作为银行法务人员不但要有坚实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在对不良贷款依法清收过程中,银行要善于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在选取清收方案上应多法并举,依法收贷只能作为信用社最后选择的清收手段。

参考文献
1 谢哲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J]; 中国金融; 2003 .04
2 王亦平; 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营的风险防范 [J]; 中国法学; 2004.04
3 李娜; 论不良资产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困扰及其解决途径 [D];河北大学; 2006.01
4 谢清河;. 担保物权制度发展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 [J];财会月刊. 2009. 18.
5 秦丽;. “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07.
6 陈福录;唐侠;.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银行应对之策 [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 06.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四

内   容    摘    要

青岛市李沧区是青岛市内四区之一,区内工业企业和商业单位众多,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庞大,居于市内四区之首,同时加之历史原因区内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规划不合理,居民交通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集中,导致了该地区交通情况复杂,违法违章现象频繁,为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本篇调查报告旨在通过对李沧区商业中心及其周边道路和公共场所交通违法违章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和材料得出该地区交通秩序整治的建设性意见,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李沧区交警这篇调查报告也是对自己平时工作的总结和认识,是对自己工作能力的一种提升。   
本次调查是在笔者长期执勤的区域,于2010年6月14日和15日,是星期一和星期二,挑选在李沧区具有代表性的五个路口和地段分别是: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通过记录违法违章现象和数量来进行的。在记录的过程中分别运用了观察法、时间序列比较法和个别案例分析法等调查方法,为数据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
        通过本次调查得出以下结论: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情况较多;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车辆交通压力大,车辆违法情况频繁;多数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律意识较差;各个路口两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突出;大货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现象严重;交通违法现象随时间段分布特性明显。基于这种情况提出以下措施对交通违法现象进行整治:贯彻新《交通法》立法原则,以人为本;提高立法水平,合理设置单行线;增加取证手段和能力,调控警力分布的地点和时间;严格司法程序,治理大货车;加大执法力度,两手抓整治“摩的”现象;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关键词:交通违法、立法、司法、执法、普法

目            录

一、前言        1
(一)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1
(二)调查方法        1
二、调查过程与分析        2
(一)调查过程        2
(二)调查数据分析        2
三、调查结论与分析        6
四、措施与意见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青岛市李沧区交通违法情况调查报告
一、前言
(一)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李沧区是青岛市内四区之一,位于青岛市市区北端,东枕崂山山脉,西临胶州湾,南接四方区,北靠流亭国际机场,是进出青岛市的咽喉之地 。李沧区境内公路四通八达,南北走向的道路主要有黑龙江路、重庆路、四流路、夏庄路等,东西走向的主要有金水路、京口路、九水路、浮山路和唐山路等,同时胶州湾高速和青银高速横穿李沧区境内。李沧区作为进出青岛的咽喉要地,同时依赖青岛的港口优势具有明显的地域交通优势,吸引着来自国内外众多企业在区内投资建厂,目前李沧区内常住人口约35万人,流动人口达16万人,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庞大,居于市内四区之首,同时加之历史原因区内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规划不合理,居民交通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集中,导致了该地区交通情况复杂,违法违章现象频繁,为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安全因素。
笔者作为李沧区交通系统的一名普通干警,在区内各条主要道路上已经职守了15年之久,对区内的交通情况特别是交通违法情况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和历史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本篇文章旨在,一为李沧区内交通秩序整治和根治交通违法现象做出贡献;二响应市文明办发起的“各区争当交通示范活动”的号召,从理论上为李沧区建设法制交通、文明交通提供理论依据;三为下一步创城工作打下基础,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展交通违法现象治理工作。

(二)调查方法
1.观察法。观察法是指在自然条件下,人们为一定目的而对事物所进行的有计划的知觉过程。观察法就是以感官活动为先决条件,与积极的思维相结合,系统地运用感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知、考察和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这主要指在随机选取的某一天,在没有特殊安排和个别因素影响的交通情况下,以发现交通违法现象为观察目的,以分析违法现象为任务的一种观察方法
   2.记录统计法。是指为了对调查结果有感性认识,在一定目的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格式记录被调查事物的某些原始数据,并以某种格式进行数学统计,旨在揭示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这里主要指分类记录各种违法现象的次数、时间域等,并以图表的形式进行统计和分析。
3.个别案例分析访谈法。是指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些个别案例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这主要是指通过对某些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例当事人的访谈和问询,以了解违法现象深层原因和解决途径的方法。
二、调查过程与分析
(一)调查过程
在2010年6月14日星期一和6月15日星期二,笔者带领中国海洋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学生会10名同学,在青岛市李沧区具有代表性的五个路口和地段,以观察、记录、访谈为形式对交通违法现象进行了深入调查。这五个路口和地段分别是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
首先将这10名学生会的同学分成五组,两人一组在一个路口调查,而笔者则骑警用摩托穿行于各个调查点对五个小组进行综合指导。每个小组一人负责观察并清点数量,一人负责记录,同时在我的指挥下有选择的对个别违法者进行采访和询问,由于采访者的身份是学生这样一来被采访人往往会降低警惕心更能说出自己违法的真实原因,比笔者直接采访和问询效果要来的好。
在调查过程中,各个小组分别记录和描述多种违法违章现象,包括行人不走斑马线、闯红灯、横穿马路的数,机动车闯红灯、闯黄灯、闯单行线等情况的数量,摩的和大货车违法违章的数量和情况,交通基础设施的情况,并且分别有针对性的访问了有违法行为的行人、驾驶员。在这五个路段的现场调查直接获得了违法现象的一手数据,为以下的分析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数据分析
在调查违法现象的过程中,本人主要收集了以下数据,分别是行人闯红灯的次数、不走斑马线的次数和行人违章总数,机动车闯红灯的次数、闯黄灯的次数、压实线的次数、其他违章次数和机动车违章总数,大货车和摩托车违章的次数,以及违章数量在各个时间段的分布等数据。为了便于统计做以下规定,JS代表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LC代表李村商业步行街口、QZ代表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JK代表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XZ代表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
以下用表格、柱状图和饼状图的形式对各个路口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表1                各个路口行人违章情况统计                          单位:次
        JS        LC        QZ        JK        XZ
行人闯红灯        1870        2456        1002        215        163
行人不走斑马线        1130        1348        901        226        210
行人违章总数        3000        3804        1903        441        373

图1  各个路口行人违章情况柱状图
表2         各个路口机动车违章情况统计           单位:次
         JS        LC        QZ        JK        XZ
机动车闯红灯        25        71        41        121        102
机动车闯黄灯        49        41        34        340        415
机动车压实线        19        42        56        416        336
其他违章        56        31        65        93        41
机动车违章总数        149        185        196        970        894

图2    各个路口机动车违章情况柱状图
表3 京口路和夏庄路交叉口、金水路和夏庄路交叉口机动车违章情况表
单位:次
         JK        XZ
大货车违章        299        304
摩托车违章        340        234
其他车辆违章        331        356

图3   金水路和夏庄路交叉路口机动车违章情况饼状图

图4   京口路和夏庄路交叉口机动车违章情况饼状图

表4     李沧商业步行街口分时段违章情况统计表       单位:次
         9点-10点半        10点半到12点        14点到15点半        15点半到17点
行人违章数        640        1352        367        1572
机动车违章数        31        45        30        79
违章总数        671        1397        397        1651

图5      李沧商业步行街口分时段违章情况柱状图

表5      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分时段违章情况统计表      单位:次
         9点-10点半        十点半到12点        14点到15点半        15点半到17点
行人违章数        69        200        101        149
机动车违章数        165        329        115        361
违章总数        234        529        216        510

图6     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分时段违章情况柱状图
三、        调查结论与分析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行人违反《交通法》的现象在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等三个路口较为突出。     
     由表1和图1可以看出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这三个路口行人违章总数分别是3000次、3804次和1903次远大于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的441次和373次。同时在这三个路口中行人闯红灯的次数要大于不走斑马线的次数,以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和李村商业步行街由为明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车流压力不大的情况下三个路口控制行人通过的红灯秒数过长,往往出现这种情况马路上几乎没有车辆通过而行人还要等上一分半钟才能等到绿灯通过路口,这就导致了很多行人不看交通信号灯不走斑马线直接穿越马路。
     2. 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中调查人员曾多次询问闯红灯的行人为什么不遵守交通法规,得到的答复多数是明知故犯不愿意遵守或认为没有必要遵守等。
     3.这三个路口分别是居民住宅密集区、商业网点中心地段、写字楼办公室集中区域,人流量比较大,同时由于单行线和禁行线的设置使得车流较少,所有导致了这三个路段行人违章现象集中。
(二)车辆违反《交通法》的现象在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等两个路口较为突出。
     由表2和图2可以看出京口路夏庄路交叉口、夏庄路金水路交叉口两个路口机动车违章次数分别是970次、894次远大于其他三个路口的149次、185次和196次。同时在这两个路口中机动车闯黄灯和压实线的违章现象最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违法的客观条件。夏庄路是李沧区的一条南北走向的主干道,京口路和金水路亦是东西走向的两条主干道,这三天道路车流量都很大,特别是在路口位置由于历史原因地面不平、道路狭窄使得交通堵塞现象频频发生,这也从一个方面加剧了这两个路口车辆违章的次数。
     2.立法水平不高缺乏实地调查。由于在这两个路口没有设置左拐信号灯,在车流量很大情况下左拐车辆很难通过,压实线闯黄灯现象频频发生。
     3.司机法律意识淡薄。黄灯闪烁时排在前面但还没通过路口的车辆总是抱有侥幸思想加速冲过路口,导致了闯黄灯现象严重。
(三)大货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现象严重。
    由表3和图3、图4可以看出来在机动车违章情况较严重的两个路口,大货车违章情况非常突出分别占到了机动车违章总数的34%和31%。大货车违章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超载、超速、闯红灯等,大货车的违章是特大、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带了巨大的威胁,当今表现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大货车违章频发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不严。大货车运营部门通过粗放型发展以超载、超速为方式可以获取巨大的利益,在高利润的基础上司法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与大货车运营部门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样必然造成司法部门对大货车的违法行为往往以最大限度进行容忍,助长了大货车违法的嚣张气焰。
     2.法律法规不健全。交警部门对于近几年突然增多的大货车违章现象准备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治理方式主要以处罚为主,效果并不理想没有从更深层面发掘大货车违章问题的原因和措施。     
3.在经济危机回复期间城市基础建设投资增多工程量加大同时城市建设急剧发展,房地产行业扩张性成长等因素导致了每天大量的建筑垃圾、土石方、混凝土和建筑用品需要在城市的道路上穿梭运输,这是造成大货车违法的客观因素之一
(四)各个路口两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严重。
    由表3和图3、图4还可以看出摩托车违章现象在机动车违章严重的两个路口也十分突出,分别占到了机动车违章总数的26%和35%。违章载人的摩托车俗称“摩的”,是李沧区较其他市内三区特有的一种交通违法现象,也是李沧区交通秩序的一块顽疾,交警、城管等部门曾经多次集中治理均不见成效。通过本人的调查和多年的交通工作经验,我认为“摩的”违章的原因主要是:
    1.执法方式单一。执法方式往往采取严打就抓、抓了就罚 。这种只堵不疏的执法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摩的”问题,往往是抓了一批罚了一批又来了一批多了一批,始终没有缓解或解决“摩的”的违法现象。  
2.硬件不足导致守法条件缺失。本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公交线路没有普及到各个村庄通车里程有限,本地居民乘坐公交车出行往往需要走上很长一段距离才能坐上车。在这种情况下“摩的”方便、灵活、送客上门,颇为本地居民所接受。
3.李沧区属于青岛市的城乡结合部自然村落众多,摩托车的保有量特别大,摩托车是本地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同时在本地区居民心中普遍认为摩托车是快速、便捷、安全、可靠的交通出行方式,对于摩托车具有主观依赖性,从而滋生了大量“摩的”非法营运并且违章行驶。
(五)违法现象随时间段分布特性明显。
由表4和图5可以看出,在行人违章现象集中的李沧商业步行街口路段,行人为违章的时段主要集中在10点半到12点和15点半到17点违章总数分别是1397次和1651次大于其他两个时段的671次和397次。同时由表5和图6可以看出,在机动车违章现象集中的京口路夏庄路交叉路口,机动车违章时段也主要集中在10点半到12点和15点半到17点违章总数分别是329次和361次大于其他两个时段的165次和115次。造成违章形象随时段分布的原因主要是:1.企事业单位作息制度导致人流车流时间性分布明显;2.交通管理部门上岗执勤时段可以明显减少违章情况,比如早高峰时段由于警力充足违章现象明显减少;3.大货车和摩托车出车次数在这两个时间段最多,直接提高了这两个时间的的交通违章次数。

四、措施与意见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想要建立一个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所有交通参与者、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设施的硬件软件环境等各个因素必须统筹兼顾全,发挥合力作用将违法现象的次数降到最低。以下提出六点措施:
(一)贯彻新《交通法》立法原则,以人为本。
根据新《交通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行人的安全和通行应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因此在区内各个主要路段必须增设车道隔离护栏、安全岛,拓宽路口道路,明确标明各类标识标示比如斑马线、禁行标志等,及时更新信号灯和交通疏导设备,以这种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保障行人的安全和通行。另外优化各个路口的信号灯方案,特别是在行人违章较多的金水路重庆路交叉口、李村商业步行街和区政府西侧人行道口调整行人过街绿灯的时间,减少行人等待的时间;同时在机动车违章严重的路口,设置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把行人和机动车隔离开来,最大程度上减少违章情况并且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
(二)提高立法水平,合理设置单行线。
    在充分实践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提高制定交通法律法规的水平,合理设置单行线可以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统筹规划道路通行情况,增加单行线设置,减少车辆左转弯,减少车辆正常行驶中的堵塞现象。考虑将夏庄路变为由北向南的单行线,从而可以缓解京口路和金水路两条主干道的交通压力。
(三)增加取证手段和能力,调控警力分布的地点和时间。
增加取证手段和能力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交通违法现象随地点和时间的分布特性,调控调控警力分布的地点和时间并且为各执勤点配备取证所需的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一方面可以对违法现象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充分提取违法证据,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通过调查发现早高峰时间段由于全大队的警力都在路上执勤,无论是行人和机动车的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因此在中午和晚高峰时段在重点路口应该加大警力指挥交通,对于企图违章的行人和机动车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对于违法行人和机动车提取证据。同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成分发挥协警的作用,以上提到的重点路口至少派两名协警职守,通过调查发现协警的指挥对于行人的违章现象可以起到抑制作用。
(四)严格司法程序、治理大货车。         
    在以往的大货车违法治理中,由于某些社会团体的利益会被触动因此往往存在“托关系、讲情面”等问题,使得大货车违法现象一直得不到根除,因此严格司法程序、多管齐下治理大货车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工程车辆的努力,从这个角度上将大货车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之一,对于大货车的违章问题必须严格司法、部门联动全面治理。首先会同城管督促工程管理方使其建立严格的大货车准入制度,证件不齐车况不好的车辆坚决不能参与施工。其次,建立联罚制度 ,大货车违章后要对工程管理方、大货车管理公司、车辆司机共同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再次,为每辆大货车建立交通档案,记录车辆的施工情况、车辆状况、出行信息和违章记录等,通过统计学的方法定期筛选部分大货车进行检修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最后交警和城管部门建立治理大货车的长效机制,充分考虑大货车问题的长期性,长期监督、治理、处罚,定期重点排查,分期整风教育。
(五)加大执法力度,两手抓整治“摩的”现象。
对于“摩的”的整治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上,在以往整治“摩的”的过程中往往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执法不够坚决才会导致屡治无效的局面。“摩的”作为李沧区自生的一种特有产物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对于“摩的”的整治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两手抓,一方面要坚决的“堵”另一方面还要合理的“疏”。首先要建立持续性的治理机制,对于“摩的”闯红灯、闯黄灯、乱变道、随意停靠等现象应该严厉打击,发现一次治理一次不搞运动性治理而要搞持续性治理 。其次,介于“摩的”存在的必然性要给合法“摩的”发放身份证使其身份合法化,为其建立合法的营运机制,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实现“摩的”优胜劣汰制度。最后,对于城市公交系统加大投入实现公交入村,站点入村 最大程度上解决居民乘车难的问题。
(六)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意识是治理交通违法问题的根本措施,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然会主动的遵守交通法规减少甚至杜绝违章行为。因此在学校、驾校、单位、社区等各个交通参与者聚集的单位对交通安全、交通法规进行普讲教育,实现交警与各级组织的一对一教育负责制,以案例、交通事故为普讲教育的主要方式,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在法律层面上通过贯彻立法精神、提高提法水平、增加取证手段、严格司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和进行全面普法教育等六项措施,可以最大程度上抑制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李沧区的交通管理水平为“平安青岛、和谐交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2010网络媒体看青岛, 2010网络媒体看青岛
2. 俞国良,《基础心里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
3. 王正伦,《“摩的”违章运营现象应予治理》,青岛日报,2009年12月
4.周江波,《创新工作方式 “关口前移”治理大货》,青岛大众网,2010年6月
5.赵晋宝,《区长访谈——城市管理》,李沧内参,2009年11月
6.张玉华,《公交站点建设应更加人性化》,社会之声,青岛日报,2008年12月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

内   容    摘    要

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拒证既有法律上没有规定违反出庭作证义务要承担责任,对证人的保护不力的原因,也由于一些心理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因素。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查报告以马克思主义维护论和辩证法为基础,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现状,对比国外具体做法,以数据分析我国证人拒证原因,提出符合国情的对策。
本文认为,建立证人传唤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  义务性  必要性  拒绝出庭  责任  保护
目            录

一、深入法庭调查证人出庭情况        1
(一)调查目的和宗旨        1
(二)调查过程及采用的调查方法        1
二、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拒证原因        1
(一)证人出庭现状数据及出庭原因        1
(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原因分析        2
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3
(一)对审判的影响        3
(二)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4
(三) 学理分析和现实分析        4
四、对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5
(一)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5
(二)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制度        5
(三)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5
(四)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5
(五)立法中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5
附  录        7
参考文献        8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证人出庭现状调查报告

一、深入法庭调查证人出庭情况
(一)调查目的和宗旨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证人证言大概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最早使用的证据。无论是在古中国还是古印度,无论是在古埃及还是古希腊,早期的司法者在就诉讼纠纷作出裁断时,除了听取当事人陈述之外,首先采用的证据就是其他了解争议事实之人的证言。时至今日,证人证言依然是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然而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由于立法不完善,证人证言在解决诉讼纠纷中的效用严重受到了证人是否出庭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我国司法办案的效率,极大地抑制了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进度。因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为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本调查报告希望通过对漯河市证人出庭的调查,见微知著,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和庭审制度改革提出微波的建议。
(二)调查过程及采用的调查方法
1. 调查过程。
通过多次到法庭旁听案件,以及对相关出庭证人的询问,同时笔者又到法院实习半年有余,对证人出庭作证现状进行了记录,并对证人拒证原因进行了数据性分析:笔者分别选择了25起民事案件,25起刑事案件,25起行政案件进行旁听,观察证人出庭情况,
2. 辩证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本文采取辩证分析的方法,从正反两个角度考虑问题。通过调查出庭证人的作证原因,然后结合社会实际,分析出庭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基于什么理由出庭作证,然后反向推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同时本文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社会、家庭、心理学等方面通盘考虑,重点分析,使论据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拒证原因
(一)证人出庭现状数据及出庭原因
笔者选择的75起案件,调查结果为民事案件只有3起有证人出庭,刑事案件仅有1起有证人出庭,行政案件全部没有证人出庭。
民事案件3起证人出庭的原因分别是:一起为继承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是被继承死亡时在场人员;一起为离婚案件,证人出庭证明双方关系却已破裂;一起为债务纠纷,证人出庭作证债务人还债的事实。
刑事案件有一起有证人出庭作证:该案是连环杀人案,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时的情景,该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死刑。
笔者就该75起案件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继承案中出庭作证人为被继承人村的村长,继承人员因遗产分配不公产生纠纷,村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听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因此出庭作证。案件审理结束后,笔者询问了该村长为何出庭作证,村长显得很无奈,说当时恰逢被继承人病危,自己在场。事后看到继承纠纷愈演愈烈,村里闹得沸沸扬扬。为使争端早日平息,考虑稳定因素,自己才不得不出庭作证。离婚案件出庭证人表示,原告人多次遭被告人,自己作为邻居,每次看见原告人遍体鳞伤、蓬头垢面的样子,于心不忍,同时经过原告人多次求情,自己才同意出庭作证。债务纠纷案出庭证人表示,当时债务人还款时自己在场,而因为大家都是朋友,债务人也没有收回欠条。现在债权人想重复索债,自己不忍心看着债权人蛮不讲理,因此决定出庭作证。刑事案件出庭证人表示,本来自己也不敢出庭出证,后来检察人员多次动员自己,说这是一起连环杀人案,被告人杀害4人,肯定会判死刑,因此自己犹豫再三,考虑到没有安全问题,才同意出庭作证。
(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原因分析
结合笔者调查现状,以及对出庭证人出庭原因的分析,加上笔者实习中队法官以及当事人的询问了解,笔者认为目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综合起来,可以从心理学视角、社会文化原因和法律规定三方面分析。
1.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有学者曾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对证人拒证原因作过详细的调研,得出了10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分别是:①、畏惧感——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②自私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③庇护心——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的关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④贪利心——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⑤报恩心——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⑥抵触感——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⑦报复心——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⑧羞耻感——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⑨恻隐心——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⑩面子感——证人有一定的地位或身分,怕作证有失面子 。
由以上结果可知,证人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作证可能会带来的当事人的报复,其次是对于作证影响人际关系的担心,再次是对个人情感的维护。对于造成证人不敢不愿出庭作证最重要的原因,即害怕遭到报复的心理,然而这并非是单纯地由证人的思想所决定,而是社会的物质现象或社会规范不足反映到证人头脑中形成的一种“观念”。因此积极创建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体系是解决证人惧怕心理的重要手段。
2.社会文化原因
导致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社会文化。几千年来,中庸之道、以和为贵等儒家思想深深植根于人们脑中,对于这种“和合文化”的历史认可造就了今日多数证人厌诉的心理。另外,从中国社会特征分析,中国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尽管今日中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个“关系社会”的根基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即使城市也有“网络化熟人社会”之称。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无疑占有较重的分量,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情关系的网中,人们不愿意冒险的去破坏这张关系之网,甚至有可能在被告人“遇难”之时施以援手。 因此,我们的社会文化造就的社会大环境也是使人们不愿作证的重要根源。
3.法律规定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一条义务性条款,但是在立法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不完善的。它仅仅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性,但却没有规定违反或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被大大削弱了。此外,对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也是造成证人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仅笼统的规定了证人的人身保护权,具体如何实施操作却根本没有提及。并且证人的经济补偿权、作证特免权等也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不出庭作证所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直接对司法审判造成阻碍,而且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一)对审判的影响
证人不出庭作证,尤其是一些重要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在法庭上,辩方面对的仅仅是控方提供的书面证词,证人不在场,辩方无法对其证词进行质证、异议,更无法从其口头证词中找出漏洞,从而不能从根本上真正、深入地为自己一方当事人辩护。而对于这种无法进行面对面对质的控辩双方的质证过程,法官又应当如何作出内心确信从而作出判决呢?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社会公开自己的证言内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反复质证,假的证言才可以马上被发现并推翻;真实的证言也可以通过当庭质证使之更易为法官所采信。另一方面,证人不出庭作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证人不出庭特别是重要证人不出庭,将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却可能要承受更大的错误成本,包括因为误判导致的不公正和因为频繁的程序回复和纠错而降低的诉讼效率。
(二)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尤其是一些关键证词无法质证,法庭可能会裁决延期审理。没有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澄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长期的羁押不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案件久拖不决,使得被害人的权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身心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三) 学理分析和现实分析
前文已经具体阐述了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原理,但证人作证的具体实现形式却还没有一个定论。可以说对证人作证的义务性的阐述是基于实体性的分析,而对于该义务的实现形式则是基于程序性的分析。如何确实真切的实现证人作证的义务,达到推进诉讼进程的目的,可以说,证人出庭作证是最根本最直接的方式。
1.学理分析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其表达方主要是语言,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书面的证人证言有其优点,即表达清楚,思路清晰,易于保存等。但是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即便于作假。由于是书面的表达,在书写的时候,脑中必然会对语言、逻辑等构思清楚,不易发现漏洞,对法庭质证形成阻碍。口头证言则不然,由于是证人在法庭上直接由脑中印象表达出的,减少了书面证词的缜密的逻辑思维过程,因而比书面证词更加直接,真实性、准确性更强,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对证人的证词当庭进行质证,对证人的证词哪里存有怀疑可以当庭向证人提出,向其质询,请求其予以解答。这样证人作假证的机会将会大大减少,诉讼程序可以更为有效、正当的进行。
2.现实分析
从前文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审判现状决定了我国确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必要性。近几年来,一宗又一宗大案出现在我们面前,如“刘桂安杀人案”、震惊全国的陕西“枪下留人案”等等,无一不说明了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且,很多国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都是以证人为中心,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自然不在话下。而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强调证人出庭的重要性。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如果对事实的证明需要以个人的感知为根据,应当在审判中对他询问。不得通过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询问”。法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口头进行陈述。
四、对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证人除“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就根据具体情况给以相应制裁。英国诉讼法中就规定,法庭对应当到庭的证人发出传票传唤,对拒不到庭者,可以逮捕或以藐视法庭罪给予处罚 。我们可以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二)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没有直接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且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没有惩罚性的措施。这样的条款是没有威慑力的,证人可以随心所欲的选择作证或不作证,因为即使不去作证也不会有国家强制力的约束。这就更为加重了证人拒绝作证的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确立了不同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例如英国的“证人警告”程序和美国的“重要证人法”。以此为借鉴,我国应当对证人拒证行为建立强有力的惩罚措施,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其次在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藐视法庭罪”,以督促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三)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仅仅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远远不能够满足正当的诉讼要求的。如果只是粗浅的规定强制性的措施而没有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甚至有牺牲证人的权益换取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嫌疑。因此,在设立强制性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证人利益得到保护因而对诉讼不会产生逆反心理的平衡状态下,公平正义此可能实现,司法的权威才可能树立。主要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保护。由前面证人拒证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证人拒证最主要就是由于怕遭到报复。因此,唯有加大力度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才可能使证人毫无顾虑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
(四)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合理费用”应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应当明确费用的补偿标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五)立法中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在外国的证据法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按照特权所保护的内容进行划分,拒绝作证权包括配偶、近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等。”例如,律师因在业务上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也有权拒绝作证,而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我国也应尽快在立法中增加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

附  录
本文从起草到正式完稿耗时半年,期间笔者大量阅读了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论文、研讨、网络争鸣以及相关书籍,同时到法庭多次听审,对证人的到庭情况、拒证情况以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有了切身的了解和体会。理论加实践,促成了该论文的诞生。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感谢张晓彤导师无私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论文格式方面的建议更让笔者感触到论文写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2004.
2.章惠萍,“刑事证人作证行为之法律定位”,《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3.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2004年。
4.苏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1998年第1期。
5.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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