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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成本法是用重置成本法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依据知识产权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扣除该知识产权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并考虑知识产权的功用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成本不仅包括常规的物质、资金投入,更多的是人的智力活动的投入。重置智力活动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有些甚至是无法量化的,导致此部分重置成本难度增大,会限制成本法的应用。知识产权功用变化、成新率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不断进步、更新致使该知识产权功用创新性减弱,从而引起的贬值。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市场最初形成的阶段。
收益法
收益法是依据被评估知识产权合适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得出知识产权的现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
收益法的使用过程中,需要确定 3 个参数:知识产权预期可获利的年限、可获利年限内每年的获利、可获利年限内每年的适当的折现率。知识产权的可获利年限存在不确定性,法定保护年限不一定是预期可获利年限,还要考虑可能出现的经济使用年限风险。每年的获利也是动态的,随着技术进步、市场变化、政策变化而发生变化。折现率不是固定静态的,是动态变化的。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中,合理地选取参数。
收益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稳定一段时期后,还常用于转让、许可、重组等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以及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以及赔偿定额中。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采用现行市价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参照相同或相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在选择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关键是寻找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知识产权创新性、垄断性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相似性小、知悉范围窄,甚至大部分交易处于保密状态,增大了获得参照物的难度。在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数量以及市场较为活跃时,参照物的获得难度会降低。
市场法一般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非常成熟时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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