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10.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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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10.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法律资格,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有关,而不只与权利有关系
a.公民权利能力分类
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划分标准: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
所有主体都具备的法律资格为一般权利能力,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资格为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具备,死亡时丧失。
b.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b.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分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二、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其特点包括: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义务关联性。
(二)、法律义务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数量上,二者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
5.在作用上,两者相互限定,相互制约。
(四)、权利与权力的比较
1.使用方法不同,我国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适用职权一次,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2.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利的主体是一般的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可以转让或者放弃,权力不能放弃,不能让与。
4.与国家强制力的关联程度不同。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间接的。
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数据信息

  • 1.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2.马峰.法理学宪法学一本通.[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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