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怎么约?这些重点你需要知道!

发表于 2023-1-12 14:00:33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试用期怎么约?这些重点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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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用工

在不存在单位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混同用工或关联用工、并购劳动关系转移(非常规情形,暂不展开)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
① 如果单位是第1次与打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不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均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合理约定试用期。
打工人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和期限长短确定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上限(如可约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同一单位与同一打工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如下: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
a.不满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b.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c.1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d.3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 如果单位不是第1次与打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有试用期

本次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需要区分续订(包括原岗、升岗续订)、调岗(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调岗、基于其他原因的本单位或关联单位内的工作调动等)、离职后重新入职等不同情形进行讨论。基于对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打工人的原则的考量:
A.续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B.调岗的,通常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C.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可能需要将新岗和原岗或原岗升级岗的岗位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岗位标准差异性大小、离职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可再次约定试用期。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司法实践对二次约定试用期存在观点分歧,具体需要结合当地裁判实践进一步确认。
③ 两种特殊情形

特别地,对于前面提到的两种特殊情形“单位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单位混同用工或关联用工”
A.如果是单位用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确认本次依法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类型,并据此确定试用期(如有)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B.如果存在单位混同用工或关联用工,需要结合各地对混同用工或关联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累计计算问题的裁判实践确认本次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类型,并据此确定试用期(如有)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单位是不得与打工人约定试用期的。
<hr/>The End
特别声明
本篇文章系作者基于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而形成的知识总结和整理,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之用,不得视为针对特定案件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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