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宝马男冲撞人群案”的法律思维分析

发表于 2023-1-12 16:49:41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州天河宝马男冲撞人群案”的法律思维分析

这是可能会招致骂声一片的观点,但是作为一名学法四年的学生,并就此问题与老师进行了深刻探讨之后,写下此文,还请各位看官理性对待。
2021年5月22日,司机刘东驾驶着自己的宝马轿车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冲撞红灯,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
2023年1月11日,司机温某驾驶着自己的宝马轿车在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冲撞行人,目前造成5死13伤。
真是讽刺,竟然连驾驶汽车的牌子都是一样的。
这里我直接给出我的观点——从感性上:我想手刃他。从理性/法律上:他不应该死。
这个案子无非就是两种情况,①:我是故意的,我想报复社会 ;②:我是过失的,我误把刹车当油门,我就是不小心的
①:若是第一种情况,可以直接参照“大连宝马男”,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②:若是第二种情况,则是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只有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现在我们要关注的核心就是,“司机到底时故意还是过失?”
这里我不会去辨析法律上“故意”“过失”的区别,请各位读者仅以最字面意思去理解即可。“故意过失”无非就是行为人犯罪时的“罪过心理”,它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它主要由:犯罪人的行为,证词,物证等证据去进行认定。
那么由于这两个几乎相同的案件的特殊性,物证没有,行为就是“猛踩刹车”,证词就极为关键,它几乎成为了司机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核心。
因此,一个狡猾的被告人大可以宣称“我误把刹车当油门”“我走神了”“我被吓到了”,而仅以“交通肇事”而草草结案。因为没有几乎没人任何人能够证明这个人当时在车内的想法是“报复社会”等故意心理。如果此时肇事司机一口咬定我就是“过失”,那么就会出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可能性。而《刑法》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则终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当然,我们想要这个司机死很简单,刑讯即可。只是不知道在广州这样法治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地区,是否会严格遵循此项程序,毕竟中国也曾因为刑讯造成无数冤案
我以法律为信仰,我相信法律的正义,但我也深知法律的局限,当恩师在课堂上与我们讲述时,我深感,若要建设法治国家,我们必须付出因保障人权,追求程序正义而所付出的代价。我至今仍记得老师的原话——在感性上我很希望他死,但在理性上,如果他死了,代表中国的程序荡然无存。
最后:我希望每一篇看到这篇文章的人,不是网络上盲目的叫嚣着“去死”“千刀万剐”“株连九族”的“正义之士”,而是带着对社会的反思,对法律的审视,去进行浏览。若各位认为我的论点,论据存在问题,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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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撞了以后,还能洒出大把的钱,这种行为很难让人理解是一场意外。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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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什么?学法律学到没人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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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法考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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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都知道怎么判,你还学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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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如何界定过失,或者如何证明过失?我觉得肯定不可能他说过失就过失。那就要看一路的行车轨迹,人物身体健康状态,有无精神病史,有无醉驾毒驾,之前有无至情绪不稳定的事件,而上述原因即便存在,又该怎么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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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到人性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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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官说的最对话就是:不是你撞得干嘛去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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