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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是公民权利是根本保障;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代表:《立法法》、《选举法》、《国旗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代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经济法: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代表: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代表:《刑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保证前面六个部门实体法实施的,我们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比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关于法律的效力位阶
这就要先看上面提到的法的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何区分呢,其实很简单。
第一层级(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上讲到的全是,以“法”字结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1/index.html)
第二层级(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委员会、审计署等颁布实施行政法规,经常电视新闻上看到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的就是,一般会以“办法”、“条例”等结尾。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4/index.html)
第三层级(地方政府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知道制定主题就很好判断了,以“条例”结尾居多。如:《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5/index.html)
实际上地市政府也有相应立法权,也可以称为第四层级,如《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
根据《立法法》,不同层级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第一层级效力最高。下位法效力上位法不得冲突,冲突则无效。如果《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与《交通法》有冲突,则判决时依《交通法》规定为准(此只是举例说明,并非真正冲突)。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事例说明:超生等引起的黑户不得上户口,违宪。现在已改正。
某地方规定不接种不办理小学入学,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无效。
(前几年的疫苗致死事件后有不少家长拒绝给孩子接种,必需也得给学上啊)
声明:由于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学法守法,做合格公民;权益受损,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支持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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