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一些比较冷门但是比较实用的法律常识

发表于 2023-2-10 18:18:29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整理了一些比较冷门但是比较实用的法律常识

关于单位没给交公积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

都知道五险一金Q也都知道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单位没给交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一般人都知道,不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没有规定没有缴纳公积金的可以解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呢?
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的。
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或者是第四),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所以说,对于劳动者来讲怎么发解除通知,也是一门学问。

关于申请辞职单位没及时答复的。

员工递交了辞职申请确定想要在某日离职,单位没立即同意,也没说让不让走,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后(过了劳动者确定的离职日期),单位突然说同意劳动者离职了,并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因为劳动者行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单位没有在劳动者确定的时间内表态,视为未协商一致,合同不解除。劳动者的申请意思表示也就失去效力了。之后单位再要求员丅离职,就是单方解除了。关于单位没给交公积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

都知道五险一金Q也都知道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单位没给交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一般人都知道,不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没有规定没有缴纳公积金的可以解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呢?
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的。
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或者是第四),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所以说,对于劳动者来讲怎么发解除通知,也是一门学问。

关于申请辞职单位没及时答复的。

员工递交了辞职申请确定想要在某日离职,单位没立即同意,也没说让不让走,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后(过了劳动者确定的离职日期),单位突然说同意劳动者离职了,并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因为劳动者行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单位没有在劳动者确定的时间内表态,视为未协商一致,合同不解除。劳动者的申请意思表示也就失去效力了。之后单位再要求员丅离职,就是单方解除了。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而是要和单位协商解除,那么一定记得给个明确的离职期限。

再更新一个,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到期离职又反悔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到期离职,通知以后,又反悔了,可以吗?

答案是,看单位态度。

单位如果同意反悔,就可以当什么都没发生。

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反悔了,只能到期走人。

因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单方作出决定就生效了。

这和双方协商一致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

我来回答一个,不抖机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很多人就依据这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给单位打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说一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就是不批准,等了下一个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准,于是劳动者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我能不能直接就走?"

律师专业点,会回答:你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辞职通知,不属于单方通知解除。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说我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约)”,就变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
违法。
这算冷门吧。

看来还是接地气的法律知识大家爱听爱看。那就再分享一个。

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不能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只能是无效。但是,在劳动法领域,这个规则是不适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这些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过错单位解除合同和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把上述无效的情形也列进来了。

也就是说,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自始无效就完了,而是要解除合同。

关于女职工入职的个人信息填写的欺诈与“反欺诈”由于许多网友反映,这点不利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删除,只保留规定。

根据知友@楚狂的提醒,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说到结婚,不妨再说一个关于关于劳动领域的婚假的冷门法律知识。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结婚的,可以享受婚假。冷门一点,再婚的,能否享受婚假呢?更冷门一点,离婚后复婚的,能否再次享受婚假?

答案是:离婚以后,再婚的,还可以享受婚假。依据是劳社厅函[2000]84号

更冷门的答案:复婚的也能再次享受婚假!

这一下子是不是让很多人很兴奋,感觉工作累了,跟媳妇儿商量一下,先离婚,然后再复婚。休完假,再过段时间,再感觉累了,再离婚,再复婚,如此循环往复,不停的享受婚假!
这个也很冷门吧,很切题。

严正声明:如果有人觉得这一条对自己有用了,一定要专门来感谢我!但是如果离婚后媳妇儿不同意复婚就别怪我了,我可有言在先!

临时想到了一个,冷门,常用,但“用处不是很大”的法律常识,一并发出来,一起进步。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动和很有利的“三项制度”。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Q”,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个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经济补偿金”了。
可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经济补偿金”这个叫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

依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经济补偿”。

不相信的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提到经济补偿的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统统说的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
毫不客气的说,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在错误的使用这个概念。

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我大胆推测,应该是和经济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有关,这里不展开说了。
说这个没用,也有用。至少可以在不知道的法律人面前得瑟一下,哈哈
这应该也是很切题的。

说到了二倍工资,除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之外,其实《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况下的“二倍工资”。这个也算切题吧,也挺冷门和有用。那就是: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操作呢: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但是用人单位却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还都履行完了。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第三个月开始到第六个月的“赔偿金”,标准是,按照正常劳动合同期的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从第三个月到第六个月劳动者可以拿到四个月的“二倍工资”!

这个应该切题,没问题。

这个法律常识有多冷门,一个外地的仲裁委代理劳动案子,仲裁员竟然都不知道这个概念!

最后总结一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更不是摆在书架上供人瞻仰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活学活用,用通俗易懂的话让更多非法律人士听得懂,懂得用。这应该也是法律人的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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