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支持北京银行的5万元律师费正确吗?

发表于 2023-4-30 17:46:17 | [复制链接]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院判决不支持北京银行的5万元律师费正确吗?



这几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建国支行与被告天津金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合议庭以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不支持被告支付5万元律师费刷爆了法律圈。
我认为法院判决不支持律师费是错误的。
第一,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这个理由是错误的。
虽然律师费是由被告承担,但是胜诉败诉的结果是由原告承担的,原告总要为自己负责吧。
事实上,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除律师费外其他的得到了支持。这难道与律师的工作无丝毫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有点强词夺理!
第二,即便律师没有尽责,但是原告并没有以律师不尽责解除代理合同拒绝支付律师费。
原告主张律师费的依据之一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法院并没有认定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解除等无需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但案件中原告没有主张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代理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判决书以律师不尽责为由认为原告无需支付律师费是错误的。
第三,原告主张律师费的依据之二是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即本来应该由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转嫁给被告承担了。
判决书只是认定“(原告)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律师费)之情形。”先不说原告有无放任的情形。即便有此情形,该情形在法律上也属于原告与律师双方恶意串通无效。协议无效,被告当然无需支付律师费了。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原告与律师事务所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进而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等被告无需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律师费)之情形。”被告无需支付律师费是错误的。
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律师不尽责而不能获得律师费只是结果,而不支持律师费的结果就需要原因行为即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无需支付律师费的基础法律关系。
现在,法院在没有认定两份协议效力问题进行处理直接不支持律师费是错误的。
“兔死狐悲”,“唇亡齿寒”,无意中在网上看到这个判决,作为法律人也发出微小的声音与各位看官分享。恳请各位,只点赞,勿拍砖!有不到之处还望谅解!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 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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