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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
知识产权)。
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
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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